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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夏季的到来,甲亢这种常见的内分泌疾病又开始悄悄地多了起来。为什么夏天甲亢病会扎堆儿出现?其实,这个病“蓄谋已久”,早在冬春之交就已启动,只不过早期不易察觉。但如果错过了早期诊治的时机,患者很可能出现甲亢性心脏病、甲亢突眼、甲亢危象等,增加治疗难度。  今天,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内分泌科主任医师张秀英就来跟大家聊聊如何尽早识别甲亢,安全度过“亢奋”期。  这些人群 更易被甲亢“盯”上  甲亢,全称是甲状腺功能亢进症,是由于甲状腺合成释放过多甲状腺激素,导致内分泌水平失衡,从而引发以交感神经兴奋和代谢异常增高为主要表现的一组临床综合征。  甲状腺位于颈部喉结下方约2至3厘米处,形状如蝴蝶,重量约20-30g,虽然很小,却是人体最大的内分泌腺体。它合成分泌的甲状腺激素,是维持人体代谢、生长的重要激素,贯穿人类整个生命周期,发挥着调节机体生长、代谢、脑发育及其他组织器官的功能的重要作用。  哪些人是甲亢的高危人群?甲亢,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自身免疫性的疾病,可能会与其他常见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合并存在。比如,1型糖尿病、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干燥综合征、溃疡性结肠炎等等,可能与自身抗体或交叉抗原出现、免疫调节异常或遗传有关。因此,有其他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群体也应定期筛查甲状腺功能。  另外,有甲状腺肿大、结节性甲状腺肿、有甲亢家族史的患者也属于甲亢的高危人群,在定期体检时应注意复查甲状腺功能。  甲亢或“蓄谋已久” 夏季才显现  免疫系统失调是造成甲亢的主要原因之一,季节交替时,与甲亢相关的抗体容易波动,所以疾病发生或复发的可能性增大。虽然夏季就诊的甲亢患者增多,但其中很多人其实早在冬春之交时,就已经发病了。  张秀英主任介绍,进入夏天后,因为天气炎热,本身就容易出汗,而甲亢患者体内的甲状腺激素水平高,交感神经兴奋性更高,各器官的代谢明显加速,所以甲亢症状就会更加明显。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甲亢这种疾病的发生相对隐匿,在发病初期,很多症状难以察觉,等到夏季气温升高,症状变得明显时才来就诊,往往错过了早期诊治的时机。有的患者甚至发生了甲亢性心脏病、甲亢突眼、甲亢危象等并发症,增加了治疗的难度。  拆穿甲亢“伪装” 这些症状要警惕  甲亢这么“狡猾”,如何早期识别甲亢? 张秀英主任介绍,近一段时间内,如果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压力比较大,加班熬夜连轴转,或遭遇精神创伤、家庭变故等应激事件,精神一直处于亢奋、焦虑或紧张状态,并已经出现了一些异常表现,比如汗如雨下、容易和别人生气、注意力不集中、失眠多梦等,都可能是甲亢引起的,遇有这样的情况一定要及时就诊排查。  此外,日常我们在写字、用鼠标、敲键盘或夹筷子时,如果出现手抖拿不稳等情况,也要警惕了,这也是甲亢的重要体征。  张秀英主任提醒大家,如果出现了心慌心悸、手抖多汗、易饥多食、消瘦乏力、脾气暴躁、颈粗眼突、视力下降、肌肉震颤、月经失调等典型表现,建议您及时去医院完善甲状腺相关的化验和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因甲亢症状与更年期综合征有些相似,有些女性患者容易认为自己是更年期,而延误了甲亢的早期发现和治疗。还有一些人“干吃不胖”,虽然很让人羡慕,但如果同时有体重下降、腹泻、乏力等表现,也建议您去医院做相关的化验检查,排除甲亢的可能。  甲亢放任不管 后果会很严重  得了甲亢放任不管会怎样?甲亢如果不治疗,后果很严重。  为什么这样说,因为不去管它,甲状腺激素水平会持续升高,机体高代谢状态造成全身过度消耗,怕热、多汗、手抖、心慌进一步加重,此时的体内各个器官如同马达一样高速运转,如同跑步不休息,持续在工作。  如果长期得不到有效控制,就会增加心血管系统的负担,进而导致甲亢性心脏病,出现心衰、心律失常,继而心功能衰竭,一旦出现甲亢危象,甚至会威胁生命。真不是吓唬你,一旦出现甲亢“危象”,若抢救不及时,死亡率将会大大增加。  此外,甲亢合并突眼的患者,不仅因“怒目圆睁”的外观、怕光流泪、复视斜视等表现,对患者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还会因眼球明显突出,眼睛闭合不全,造成球结膜和角膜长久暴露在外,易受外界刺激出现结膜充血水肿、角膜炎和角膜溃疡,严重者可因视神经受压损伤、全眼球炎而造成失明。  身处“亢奋期” 也能安然度夏  夏季天气炎热,身体出汗多,甲亢患者更容易因体感不适而加重心慌、失眠及情绪波动。日常可选择透气舒适材质的衣服,避免阳光暴晒,外出时佩戴墨镜、帽子或打伞;饮食宜新鲜清淡,多吃瓜果蔬菜,多饮水;工作场所及居家时保持室内温湿度适宜,听听舒缓音乐,取得同事家人的配合,保持健康的作息习惯,适当放缓工作节奏,避免情绪激动等刺激。  按时服药,适当增加就诊复查的频率,及时调整药物剂量。一旦出现与自身原来症状加重或异常的表现,比如心跳节律明显不齐、情绪异常激动、失眠症状加重等等,要及时就医。  如何预防甲亢?要预防甲亢,除了提高身体素质,维持机体免疫平衡,定期复查甲状腺功能及甲状腺超声检查外,调整生活和工作节奏,调节好自身情绪,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平衡合理饮食,放松减压,避免应激,这也是预防甲亢非常重要的一点。  文/钟艳宇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布者:胜意法治
2022年06月30日
石榴云/新疆日报讯(记者 隋云雁摄影报道)6月28日凌晨,一场雷阵雨让喀纳斯景区气温骤降。29日6时,破晓时分,景区大部分区域被晨雾笼罩,如梦如幻,美轮美奂。日出后,雾气渐渐散去,景区重回夏日明媚。来源:天山网
发布者:胜意法治
2022年06月29日
家庭教育指导令是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治理、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改善未成年人家庭生活环境的重要方式。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在办理家事案件过程中坚持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发现存在家庭教育缺失或不当行为时,通过积极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规范家庭教育行为,在改善未成年人家庭生活环境、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方面作出了很多有益探索,凸显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担当和社会责任意识。下一步,人民法院应聚焦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名称、适用对象、适用情形、形式内容、执行方式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等,推动家庭教育指导令的统一化、规范化。  一、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名称应统一  目前,全国各级法院发出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形式多样,名称也略有差异,包括家庭教育指导令、家庭教育令、家庭教育告知书、家庭教育承诺书、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等。不同的名称强调的重点不同,可能造成强制性和约束力上的差别,名称的不统一也可能带来法律效果的差异性。例如,比较家庭教育令和家庭教育告知书,前者具有较强的命令性,后者则有明显的提示性和指导性。  家庭教育指导令是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家庭教育缺失、不当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所发出的旨在纠正不当家庭教育行为的法律文书,其核心在于对家庭教育行为作出科学的规范和指引,其内容多为对行为指导,因此从名称的使用上应凸显指导性,建议统一为家庭教育指导令,既能与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相符合,有效规范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制作和适用,又能提高当事人的可接受度,便于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执行。  二、家庭教育指导令的适用对象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家庭教育指导令的适用对象是未成年人所在的家庭还是仅针对其父母或监护人,能否对其他家庭成员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在司法实践中存有疑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可见,这里已经明确了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此法律所要约束的行为是监护关系中的家庭教育行为。因此,家庭教育指导令的适用对象不宜扩大为全体家庭成员,而应限定为监护关系中的监护责任主体,即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关于“其他监护人”范围的确定可以参考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总则编第二节专门规定了监护制度,未成年人的监护除了法定监护,还有遗嘱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等情形。其中,委托监护不涉及监护权的转移而只是全部或部分委托职责的转移,那么委托监护中的被委托人能否成为家庭教育指导令的适用对象呢?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适用前款规定。”可见,家庭教育指导令的适用对象可以是委托监护中的被委托人。此外,部分儿童(如孤儿)是由机构全权负责监护抚养的,这些机构也应成为家庭教育指导令的约束对象。  三、家庭教育指导令的适用情形应有所区分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由于这两条规定较为宽泛,自由裁量余地相对较大,因此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准确理解这两条的规范意涵,尤其是注意区分二者的差异性,能够有效避免家庭教育指导令扩大化适用的情况。因为,家庭教育指导令发出后还有大量的后续跟进或回访工作,适用范围的扩大化会造成承办法官工作量剧增,而且过多适用家庭教育指导令也会降低令状的严肃性和警示性,不利于精准纠正不良家庭教育行为。  从这两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发出似乎可以分为“应当”和“可以”两种情形。但细看条文措辞,这两条规定存在本质的区别,第三十四条使用的是“提供”,而第四十九条使用的是“责令”。也就是说,离婚案件中的家庭教育指导实际上更强调的是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是司法服务的一种,具有福利给付性,而第四十九条则更具有惩戒性,是责令家长接受教育指导。从司法实践看,有的法院要求在所有离婚案件中均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显然有扩大适用范围之嫌,是对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四条的误读,同时也存在对家庭教育指导令性质的误判。家庭教育指导令应当是具有某种惩戒性质的司法令状,否则将失去司法权对家庭教育行为的介入性和强制干预性。  在司法实践中,第四十九条是大部分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的直接法律依据。从该条规定可以归纳出家庭教育指导令主要针对三类行为:一是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二是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三类行为中,“犯罪行为”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无需赘述。  “严重不良行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中也有明确规定,即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未成年人存在以上严重不良行为的,法院可以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需要明确作出界定的是第三类行为,可以从体系化解释的视角出发,并关联其他相关的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来总结归纳。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四十五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预防接种等服务时,应当对有关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科学养育知识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宣传和指导。”可见,针对歧视、家庭暴力以及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甚至侵害胎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法院均可依法作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此外,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等对家庭监护过程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应注意统合此类规定,细化适用情形,为统一适用家庭教育指导令提供准绳和依据。  四、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格式内容需规范统一  家庭教育指导令是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当家庭教育行为作出的具有规训性、惩戒性的法律文书。因此,在内容上,一方面家庭教育指导令应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实施的不当家庭教育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并根据相关规定,列明具体措施,对不当家庭教育行为进行纠正;另一方面,为增强威慑性,家庭教育指导令中还应当明确拒不执行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复议权。  目前,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家庭教育指导令的规范样本,提升了家庭教育指导令的规范化水平。从这些规范样本来看,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文书名称、文书号、义务履行人、事由、法律依据、家庭教育指导的具体内容与形式、复议程序、拒不履行令状的法律后果等。下一步,可吸收各地方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及时制作并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的规范文本,提高法律文书的规范化和统一化水平。  五、家庭教育指导令应具有强制力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本意是为家长赋能,不断提升父母的家庭教育能力,从而预防未成年人因家庭教育问题而使自身权益受损。政府和社会在家庭事务领域应积极担当作为,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从正面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法院的干预则是反向发力,旨在及时制止和纠正不当家庭教育行为。  关于家庭教育指导令是否具有强制力以及是否能够强制执行的问题,在实践中也有争议。如前所述,法院干预家庭教育指导的两种形式中,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针对的是家庭教育缺失或不当行为,是对该不当行为的法律惩处措施,是司法强力介入家庭事务、纠正家庭教育违法行为的一种体现,因而该类家庭教育指导是“责令”,应当具有法律强制力。强调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司法强制力,能够加强该令状的警示性和教育性,提高对不当家庭教育行为的打击规范力度,有效增强适用家庭教育指导令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者:胜意法治
2022年06月29日
解读新修改的反垄断法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现行反垄断法2008年实施以来,对于保护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高质量发展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现行反垄断法的框架和主要制度总体可行。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快速发展,反垄断法在实施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迫切需要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适用规则,加强反垄断监管,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王翔表示,修改后的反垄断法进一步完善了反垄断相关制度,并把握反垄断法作为基础性法律的定位和反垄断工作的专业性、复杂性等特点,在完善基本制度规则的同时,为制定反垄断指南和其他配套规定留出了空间。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总结反垄断执法实践,借鉴国际经验,对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王翔介绍说,在垄断协议方面,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完善了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同时,增加了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规定标准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不予禁止。此外,增加了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规定。在经营者集中方面,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完善了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不申报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需要,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增加了审查期限“停钟”制度。修改后的反垄断法还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加大对垄断行为惩治力度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国家健全完善反垄断规则制度,强化反垄断监管力量,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水平,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王翔指出,针对反垄断执法中反映出的问题,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加大了对垄断行为的惩治力度。具体体现在提高了对达成垄断协议、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增加了对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规定。增加规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本法相关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明确平台经济的适用规则网络时代下,线上购物、网约车等服务与人们的生活密不可分,修改后的反垄断法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根据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方式和特点,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既有原则规定,比如在总则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同时也结合具体垄断行为提出细化的规则条款,比如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章中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明确平台经济反垄断相关规则,对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创新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王翔说。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发布者:胜意法治
2022年06月29日
2022年1月6日,湖南长沙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并针对监护人监护失职的情况,发出了家庭教育促进法生效后的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2022年1月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段视频。一位流着泪的母亲,从长沙天心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手中接过一份名为“家庭教育令”的裁定。这张教育令对这位母亲作出要求:不得让8岁孩子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至少每周一次联系学校老师,多关注孩子生活状况。如违反裁定,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此时,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生效刚刚过去五天。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法律在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家长从此以后要学会依法带娃,不是给钱就可以,给一口饭吃就可以,必须履行照顾、关怀等责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主任钟玺波说。家长们逐渐意识到,“依法带娃”的法治之光已然照进现实。家庭教育具有双重属性,它既是关乎个人和家庭福祉的“家事”,也是和社会国家紧密相连的“国事”。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促进法准确定位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可以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应该如何开展?对于不少第一次为人父母的家长而言,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一项对1149名未成年人家长开展的调查显示,80.7%的受访家长平时在家庭教育上困惑很多,94.7%的受访家长期待此法能帮助自己缓解教育焦虑。“教什么”“怎么教”成为困扰家长实施家庭教育的两大困惑。明确“教什么”,法律明确了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在内容方面,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了一个根本任务——立德树人。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同时,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家庭教育与“德智体美劳”为主要方面的学校教育相区别,突出“以德为先”,强调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培养家国情怀;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培养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等。解答“怎么教”,法律列举了家庭教育应当合理运用的方式。在方法层面,法律列举若干可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使用的科学方法,从正面加以引导,法律第十七条规定了九种方式,包括加强亲子陪伴、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言传身教相结合、尊重差异、平等交流等。可以看到,法律一方面尊重家庭教育内容和方法的多样化,予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自主权,另一方面,法律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作出倡导、引导,告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怎么教育孩子,怎么更利于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妇女儿童事业的工作者,感觉非常振奋,相信这部法律的出台必将对引导全社会更加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制度保障。”邓丽委员表示。来源:《中国人大》  
发布者:胜意法治
2022年06月29日
假如,互联网上有人营造了一个虚拟的“你”,与现实中的你有着几乎同样的姓名与外貌,当你觉得人格权受到侵犯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近期司法机关发布的一些典型案例中,可以带来启示。擅自创设虚拟人物或涉侵权创造虚拟人物也不能“任性”。在一款智能手机记账软件上,用户可自行创设或者添加“AI陪伴者”,与之“聊天”,可以设置“陪伴者”的名称、头像,设置包括男女朋友、兄弟姐妹等在内的人物关系。软件使用界面。北京互联网法院供图在该起案件中,原告何某系公众人物,在原告未同意的情况下,该软件中出现了以原告姓名、肖像为标识的“AI陪伴者”。同时,软件运营者将该角色开放给众多用户,允许用户上传大量何某的“表情包”,制作互动内容“调教”该“AI陪伴者”。何某认为软件运营者侵害了自己的权利,故诉至法院。2021年8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的这起“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软件运营者辩称,AI角色设置、肖像上传、“调教”等行为都是由用户作出的,被告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且已在用户协议中明确了用户不得侵害他人权益,在原告发出通知后即将含有原告姓名、肖像的角色删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在被告算法设计的鼓励下,用户使用原告姓名、肖像创设虚拟人物,制作互动素材,将涵盖原告人格特点的整体形象投射到AI角色上,属于对原告整体人格形象的使用。”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孙铭溪认为,允许用户设定与AI角色的关系并予以“调教”,涉及侵犯一般人格权。违法行为没有“避风港”为避免动辄直接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判定为侵权,对产业发展或新商业模式造成过重打击,法理上有“避风港原则”。该原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知道侵权事实后才有义务采取措施,如删除、屏蔽等;在知道侵权事实后,仍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则需要承担责任。“就本案而言,被告的产品设计和对算法的应用实际上鼓励、组织了用户的上传行为。”孙铭溪认为,被告并非提供简单“通道”服务,难以用“避风港原则”进行抗辩。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同意使用原告姓名、肖像,设定涉及原告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系统功能,构成侵权。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实际上为人格利益的经济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孙铭溪说,“被告需要经过原告许可,通过签订许可合同的方式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等人格要素。”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说,民法典对于人格权给予了更完整、更明确的保护,同时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并对合理利用的规则进行了规定,有利于在数字时代进一步强化对“数字人格”的保护。保护人格权不容“打擦边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另一起典型案例中,因具备明显可识别性的肖像剪影引发的艺人甲某肖像权纠纷案同样引人瞩目。被告某生物科技公司在其公众号上发布的商业推广文章中,使用了对甲某照片进行处理后形成的肖像剪影,并提供大量具有明显指向的线索,文末评论区大量留言提及该肖像剪影为甲某。被告被诉至法院后,辩称肖像剪影没有体现五官特征,没有可识别性,并无肖像属性。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剪影所展现的面部轮廓具有原告个人特征,通过文章中对人物特征描述的“精准画像”,大大加强了该肖像剪影的可识别性。同时,精选出的大量留言均评论该肖像剪影为甲某,更加印证了该肖像剪影的可识别性。因此,法院认为,该肖像剪影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遂判被告赔礼道歉并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10万元。“民法典实施后,不再以是否营利作为认定侵害肖像权的唯一标准。”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徐银波说,民法典明确了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优化了侵害肖像权的违法性认定标准,更加清晰周全地保护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互联网时代,剪影并非“打擦边球”侵害肖像权的孤例。如一些手机游戏中,不少人物形象与一些知名影视作品中的同名形象颇为相似;AI换脸软件中,只需轻轻几下按键,就能将明星的脸移花接木……“虽不完全一致,但大家一眼就看出来和演员塑造的形象非常相似,就可能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谢远扬表示,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该类行为还涉嫌侵犯相关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谢远扬认为,民法典对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出了具体规定,超过合理范围使用、特别是扭曲使用他人肖像会构成对肖像权,甚至名誉权的损害。“虚拟世界不是法外之地。”使用他人形象必须合理合法,不要想着打擦边球蒙混过关。民法典对包括肖像权、名誉权在内的人格权有了更完整、更体系化、更明确的保护,也将更好守护虚拟世界的“你”。(记者翟翔、罗沙、熊丰)来源:新华社  
发布者:胜意法治
2022年06月29日
原文: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右五教之目。尧舜使契为司徒,敬敷五教,即此是也。学者学此而已。【译文】父子之间有生来就有的亲情,因此,父母要慈爱子女,子女要孝顺父母,君臣之间有生来就有的道义,所以,君待臣要以礼,臣事君要以忠,上级要信任下级,下级要对上级负责;夫妇之间有区分,夫妇之间要相敬如宾,男主外,为一家之主,生计之源,女主内,要教育子女,料理家务,夫刚妻柔;长幼之间要有秩序,凡事要长者先,幼者后,长辈要爱抚小辈,小辈要尊敬长辈。兄弟之间要兄有弟恭,和睦相处,情同手足;朋友之间要以诚信为本,坦诚相待。以上就是“五伦”之教的条目。早在尧舜的时代,就任命大臣契作为司徒,负责伦理道德教化,教化的内容,就是这“五伦”之教。后世的人学习圣贤教化,就是学习和落实这“五伦”之教。
发布者:孝德童子园
原创
2022年06月29日
朱子《白鹿洞书院揭示》(公名熹字元晦,宋婺源人,谥曰文,配祀十哲)宏谋案:学也者所以学为人也。天下无伦外之人,故自无伦外之学。朱子首列五教,所以揭明学之本指,而因及为学之序,自修身以至处事接物之要。则学之大纲毕举,彻上彻下,更无余事矣。宏谋辑《养正规》,特编此为开宗第一义,此为父兄者共明乎此,则教子弟得所向方。自孩提以来,就其所知爱亲敬长,告以此为人之始,即为学之基。切勿以世俗读书取科名之说,汨乱其良知,庶耳所习闻,儿时亦晓然所学为何事。【译文】陈宏谋暗语:学习的目的就是学习做人之道。天下没有伦常之外的人,当然也就没有伦常之外的学问。朱子在开篇即列出“五伦”之教、以此来阐明圣学的根本,进而说明了为学的次序,从修身直至处事、接物的要目都列了出来。这样,修学的大纲就完备了,可以说是贯通上下,修学的内容,除此之外更无他事了。宏谋编辑《养正遗规》一书,特别将此作为开卷第一篇,使天下做父亲、兄长的人都明白“五伦”之教,则教育子弟的方向就确定了。从孩提时代开始,就教孩子懂得孝顺父母,尊敬长辈,告诉孩子这是做人的起点,求学的基础。千万不要用读书是为了求取功名的世俗之说,来扰乱孩子本有的良知,要让孩子通过学习和听闻,从小就明白学习圣贤教化是为了什么。
发布者:孝德童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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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