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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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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做好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增强青少年学法、懂法、守法意识和运用法律自我保护的能力。3月11日,扶余市人民法院法官张佳莹与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连军英走进扶余市士英小学举办了“模拟法庭”活动,200余名师生走进法庭,“零距离”体验庭审活动,通过真实案例演绎和角色扮演,“沉浸式”感受法治力量,为师生们呈现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活动现场,“小法官们”围绕一起因校园欺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展开庭审。“现在开庭!”随着法槌敲响,原本喧闹的操场瞬间安静。模拟庭审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展开,身着法袍的小法官们端坐审判席。扮演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和法警等角色的同学们正襟危坐,屏气凝神、有条不紊地依照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程序有序推进庭审。旁听席上,同学们聚精会神、认真聆听,时而凝神记录,时而若有所思,在庄严肃穆的庭审氛围中感受司法的威严。活动结束后,法官对同学们精彩的表现给予高度肯定,并以该案件为切入点,以案释法,解读了刑事责任年龄、故意伤害罪等法律条款,强调“法律既是约束也是保护”,并鼓励学生们在日常生活中树立法治信仰,教育同学们在学习生活中处处规范自己的行为,做新时代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少年。下一步,扶余法院将进一步加强校园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开展模拟法庭、法院开放日等多种普法活动形式,提升法治宣传教育的生动性、趣味性,引导青少年自觉学法守法用法。
发布者:清风在线
03月17日
为迎接第43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扶余市人民法院组织干警开展以“守护消费安全,共筑诚信社会”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活动现场,干警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的方式,向过往群众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与消费者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深入浅出地讲解消费者享有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消费纠纷的解决途径等内容,引导群众树立理性消费观念,提高维权意识。此次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5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20余人次,有效增强了群众的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扶余法院将以此次“3·15”普法宣传活动为契机,持续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消费纠纷案件,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发布者:清风在线
03月17日
2月14日,扶余市人民法院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吉林省委省政府工作汇报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会议由党组书记、院长王宜兵主持,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参会。会上,王宜兵带领全体参会人员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阐述了讲话精神对法院工作的重大指导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入落实党中央关于推动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的战略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内容,为法院如何在新时代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王宜兵强调,全院干警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切实将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法院工作的强大动力,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务实的作风,为扶余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展现法院担当作为。
发布者:清风在线
03月17日
近日,宁江区人民法院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吉林省委、省政府工作汇报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宁江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景坤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时隔五年再次踏上吉林这片黑土地,在听取吉林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后发表了重要讲话,为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把脉开方、领航定向,具有极其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会议强调,全院干警要学深悟透、对标对表,迅速把思想统一到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牢记嘱托、感恩奋进,以总书记的殷切期望和关怀厚爱为动力,全面把握吉林法院“1221”工作总体部署,紧扣“一个目标”,抓牢做实“两个统筹”,推动实现“两个转型”,稳定实现“一个确保”,以更好担负起新时代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使命,奋力推动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会议要求,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夯实政治之基,筑牢法治之坚。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放在首位,坚持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下,始终把讲政治落实到审判执行全过程,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切实把政治优势转化为审判效能。要服务大局促发展,聚焦“国之大者”,忠诚履职担当。落实落细总体国家安全观,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惩各类犯罪,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要司法为民暖民心,践行如我在诉,增进民生福祉。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健全判前释明、判后答疑机制,不断提升司法裁判的认可度。要强化管理提质效,抓实公正效率,维护公平正义。以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数据会商机制为抓手,紧盯短板弱项,促进审判执行质效提档升级。要廉洁自律筑堤坝,全面从严治党,锻造司法铁军。坚持严管厚爱,持续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狠抓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贯彻落实,一体贯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能力作风建设,全面提升队伍能力素质,以打造过硬队伍护航区域高质量发展。
发布者:清风在线
03月17日
在第43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为进一步提高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营造全社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良好氛围,宁江法院组织法官干警前往宁江区江北商业步行街,开展“3·15”消费者权益日普法宣传活动。活动现场,干警们通过悬挂宣传横幅、设置法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热情耐心地向过往群众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帮助群众提高维护自身消费权益的法律意识,引导大家理性消费、依法维权。活动期间,干警们还结合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电信诈骗等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现场为群众答疑解惑、释法普法。此次活动,为现场10余名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发放法律知识宣传手册100余份。今后,宁江法院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消费纠纷案件,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同时积极探索创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把普法宣传的触角延伸至每一处“基层末梢”,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发布者:清风在线
03月17日
为全面深化对习近平总书记历次视察吉林视察松原重要讲话精神,尤其是在听取吉林省委省政府工作汇报时重要讲话的理解和贯彻,3月6日,前郭县人民法院组织各庭室干警开展小组学习讨论活动,力求将重要讲话精神转化为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动力。在此次学习活动中,干警们全面、系统地研读讲话内容,深入剖析其核心内涵,并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展开热烈讨论。在服务经济发展方面,秉持审慎司法理念,妥善审理涉及企业的合同纠纷案件,通过典型案例强化规则指引,帮助企业降低风险,以法治手段保障营商环境的优化。在粮食安全战略方面,对制售伪劣农资犯罪采取了严厉打击措施,高效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为农业生产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同时,坚持党建引领,以政治建设为灵魂、作风建设为支撑、能力建设为基础,将学习成果转化为打造过硬队伍、提升审判质效的具体成效,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集中学习结束后,干警们纷纷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分享感悟,表示要将重要讲话精神融入到日常工作中,提升司法服务水平。未来,前郭法院将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通过专题研讨、业务培训等多种形式,加深干警的领悟与认知,确保法院工作始终与党和人民的需求同频共振,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发布者:清风在线
03月17日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国家支持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写或者采用适合当地实际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对辖区内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同时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公共服务产品研发。      第二十九   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      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第三十一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构和收养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现场咨询辅导、播放宣传教育片等形式,向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安排的寄养家庭、接受救生助保护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五条   妇女联合会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相关的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和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应当将家庭教育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发布者:陶公壹生圆
03月03日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家庭责任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连载待续)
发布者:陶公壹生圆
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