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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乾安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凤双带队,入户走访慰问部分脱贫户,迈出乾安法院积极落实“走遍乾安”的第一步。每到一户,杨凤双都与他们面对面交谈,零距离沟通,认真倾听他们的诉求,细致了解他们的家庭情况、生产生活状况、收入来源、健康状况、对帮扶的满意度、享受的政策落实情况和存在的困难,并细致的为他们普及了相关惠民政策,鼓励他们要树立信心,振奋精神,抓好生产,增加收入,充分依托当前各项惠民政策,把日子越过越好。走访过程中有一位白发苍苍的老人摸抚摸着法官佩戴的法徽问道:“你也是共产党员吗?”并表示:“我曾经是共青团员,共青团员是共产党的后备力量啊。共产党好啊,共产党推翻了封建社会,没有共产党,我活不到今天哩!”老人患有小脑萎缩多年,她可能已经忘了很多的人和事,却深深的记得中国共产党让她过上了有房可住、有病可医的好日子。这一刻,党徽法徽相映红,都是一颗为人民服务的初心。杨凤双表示乾安法院将切实落实乡村振兴包报责任,时刻把群众冷暖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千方百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落实落细各项惠民措施,不断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真正把党的关怀和温暖送到他们的心坎上。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2年05月21日
“感谢法院给我们这么大的帮助,让我感觉生活有了盼头!”在宁江区人民法院司法救助金发放现场,一位司法救助申请人难掩内心的激动。为彰显司法关怀,传递法治温暖,5月12日,宁江法院开展司法救助金集中发放活动,向4名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刑事被害案件中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发放司法救助金20万元,用实际行动帮助他们解决燃眉之急,将司法关怀和温暖及时送到他们心坎上。在司法救助金审核及发放过程中,宁江法院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文件要求,严审救助条件、救助金额,规范运用司法救助程序,对司法救助金进行公平、公正、透明发放,确保救助金发挥应有的作用,最大限度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让困难群众切身感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人文关怀。下一步,宁江法院将继续贯彻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回应困难群众的司法需求,加大救助对象的筛选力度,依法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2年05月21日
“换房时候欢天喜地,产权更名推三阻四,配合我办个过户怎么就这么难?”“我与开发商的账已经两清了,房子现在不在我名下,你让我再拿钱办房照,我根本不可能同意。”案情回顾:2010年袁某个人联建开发了扶余市某街,被告井某是施工人。施工结束后,袁某将联建开发的扶余市某街从东往西数第五户临街一、二楼、地下一层抵顶给了被告的工资等款项。2012年11月20日,原告毕某与被告井某签订了换房协议,协议约定,原告用自有的砖瓦结构三间半房屋外加70000元(已经全部履行)和袁某抵顶给被告的临街一、二楼及地下一层的楼房平等互换,同时双方约定,该互换楼房的房照先用被告名办理,以后更名由原告自己办理。互换协议达成后,原告对该楼房进行了装修居住。原告表示:“袁某联建开发的扶余市某街的其他楼房已经全部拿到了不动产产权证,在此情况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也将该楼房的不动产产权证交给原告未果。后原告又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办理产权过户,被告以双方有经济纠纷为由拒绝,现有双方签订的换房协议为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楼房产权更名过户手续。”被告表示:“涉案楼房确实是我从开发商袁某那抵顶的,两层楼带地下室,全部面积104平方米。2021年我确实与原告签订了换房协议,原告的三间半房屋及70000元也都给我了,现在涉案房屋由原告居住和使用,涉案房屋现在不在我名下,我不知道具体有没有房产证。原告多次找我说,袁某让我再给他几万块钱,就给原告办理房照。当时我和袁某用楼房抵账时双方已经两清了,现在又让我拿钱办房照,我不同意。”2021年,扶余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告毕某与被告井某间订立的换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在签订换房协议时,对房屋尚不具备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条件的情况均明确知悉,时至今日涉案房屋仍未办理在被告名下,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其办理楼房产权更名过户手续并不具备现实条件,故对原告毕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可在具备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条件后,再另案主张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毕某的诉讼请求。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2年05月21日
法官寄语:“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目前,前郭法院受理并审结涉及“两卡”犯罪的案件主要犯罪形式:向他人出售、出租“两卡”的犯罪、向他人收购“两卡”的犯罪、为上游犯罪代收款、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并收取佣金等支付结算活动、为上游犯罪提供电信诈骗所用的基站等。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首先要提高自我辨别和防范的能力,不图小利、不赚快钱,对给予“小蝇小利”的人一定要擦亮眼睛,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防落入他人的圈套,甚至成为他们的帮凶。其次,对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微信,特别是网络链接,不要轻易相信,谨防因此倾家荡产。对于自己及家人的个人信息及财产信息,不能随意向他人透露,谨防他人套取,以免给自己的个人信用记录造成不良影响。如果发现非法买卖“两卡”或者电信诈骗等犯罪行为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2年05月21日
5月17日,为全面了解企业发展情况、宣传贯彻惠企政策、面对面倾听企业诉求,帮助解决民营企业当前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多家单位组成“走访团”,分别走进顺心汽车产业园、北显粮食集团开展调研活动,并召开座谈会。走访调研中,“走访团”参观了顺心汽车产业园和北显粮食集团生产车间、产品展厅等场所,并就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当前运营状况、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等进行了详细了解。在座谈会上,“走访团”详细询问了松原中院与两家企业“一企一法官”的联络对接情况,并表示,“一企一法官”活动要与服务企业月有机结合,使全市法院能准确把握民营企业在经营中的法律诉求,并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更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同时,要充分发挥诉前解纷机制作用,联合检察院、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在有需要的企业建立多方调解工作室,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前端、解决在源头。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松原两级法院将尽最大努力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帮助企业解决“卡脖子”的涉法问题,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下一步,接下来,全市法院将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进一步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回应民企司法诉求,大力开展多部门联合护企助企工作,进一步加强与民营企业以及小微企业的沟通联络,提高服务企业精准度,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因产制宜,尽快解决疫情“后遗症”,确保企业顺利复工复产,帮助企业提振发展士气、增强发展信心,助力松原经济发展。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2年05月21日
平时生活中遇到高兴或者不高兴的事第一时间在朋友圈分享已经成了很多人的习惯但是大多数人不知道的是在朋友圈发布动态也要受法律的制约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同样要承担责任近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在朋友圈发文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案件回放李某微信朋友圈:谁和XX劳动服务公司干!谁是傻子!我给他们找的人,却算到别人头上了!以后谁给他们干都小心点!吃瓜群众:这么过分!到底怎么回事?李某曾是某劳动服务公司的业务员,2022年2月,李某因务工人员报名一事与公司负责人张某发生争执并产生不满情绪,后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针对某劳动服务公司的不当言论,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某劳动服务公司诉至长岭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李某认为原告某劳动服务公司处理事务不公产生不满情绪,理应通过合理途径解决,不应在未经查证属实的情形下,在网络媒体上发布贬损原告的言论,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并可能误信、误传,致使原告的名誉等社会评论在舆论中降低,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停止对原告某劳动服务公司名誉的侵害。二、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在其微信朋友圈范围内以发布信息的形式向原告某劳动服务公司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三、驳回原告某劳动服务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法官说法在信息化网络高速发展时代,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社交平台已成为公民“发声”的重要阵地。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遇到纠纷矛盾时,如果把网络空间当成出气筒,随心所欲散播不实言论,就可能引发侵权之诉。无论如何,冷静理智,依法维权,才是正道。本案的审理及判决,可以对网络环境中的类似行为形成震慑,有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2年05月21日
超市一个便利生活、经常逛的地方在社会信用体系下绝大多数人都会遵守诚信及时结账但也有一些人打起了歪主意超市无人看守顺手“拿”走点东西被发现我就赔偿超市损失难道还会构成盗窃罪吗?请看案例案情回顾:2021年5月3日晚,赵某在松原市宁江区某超市,趁该超市无人之机,采取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该超市内盗得中华牌等各类香烟117盒,赃物总价值折合人民币2448元,销赃得款人民币350元被其挥霍。法院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赃物总价值折合人民币24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赔给失主李某香烟折价款人民币2448元。法语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宁小法提示:贪图小利窃取商品,误以为占得便宜,实则不仅最后需如数退还,更将面临刑事处罚。因此,切莫对日常生活中的小偷小摸行为不以为然,遵纪守法应当是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素质,要在日常生活中摈弃贪图蝇头小利的思想,诚信购物。不要因“小”失“大”,给商家造成了损失,自己也身陷囹圄。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2年05月21日
拒执打击、强制搜查、护航企业……疫情当下,为切实发挥执行职能、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乾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剑指”涉企涉民生案件,全力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胜诉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2022年5月6日早8时,伴随着淅淅沥沥的小雨,乾安法院执行局法官与乾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一行,再次前往乾安县大布苏镇正兰村某公寓。这是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为长春某公司。连日来,吉林省企业陆续复工复产,执行法官深切体会到该公司复工复产的迫切性,如何助力该公司复工复产也成了执行法官的一桩心事。考虑到该案件拟拍卖房产的复杂性,执行法官在先期与乾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多次沟通后,联合该中心对于拟拍卖房产进行现场指界,以便于推进案涉房产顺利进入拍卖程序。一行人抵达公寓现场后,执行法官与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商定好指界方案后,大家各司其职,迅速投入工作,历时3个多小时,指界工作终于完成。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将这一结果告知了该公司代理律师,代理律师表示:“在这一困难时期,收到您的这个好消息,对于我们公司来说真的是雪中送炭,感谢法院,感谢法官!”疫情发生以来,乾安法院一直坚持防疫、审执两不误,为企业应对疫情、渡过难关提供司法支持,不断完善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举措,切实解决企业实际困难,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查控、电话办公等多种举措大力推进执行工作,主动作为、服务大局,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2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