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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生活中遇到高兴或者不高兴的事第一时间在朋友圈分享已经成了很多人的习惯但是大多数人不知道的是在朋友圈发布动态也要受法律的制约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同样要承担责任近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在朋友圈发文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案件回放李某微信朋友圈:谁和XX劳动服务公司干!谁是傻子!我给他们找的人,却算到别人头上了!以后谁给他们干都小心点!吃瓜群众:这么过分!到底怎么回事?李某曾是某劳动服务公司的业务员,2022年2月,李某因务工人员报名一事与公司负责人张某发生争执并产生不满情绪,后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针对某劳动服务公司的不当言论,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某劳动服务公司诉至长岭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李某认为原告某劳动服务公司处理事务不公产生不满情绪,理应通过合理途径解决,不应在未经查证属实的情形下,在网络媒体上发布贬损原告的言论,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并可能误信、误传,致使原告的名誉等社会评论在舆论中降低,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停止对原告某劳动服务公司名誉的侵害。二、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在其微信朋友圈范围内以发布信息的形式向原告某劳动服务公司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三、驳回原告某劳动服务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法官说法在信息化网络高速发展时代,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社交平台已成为公民“发声”的重要阵地。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遇到纠纷矛盾时,如果把网络空间当成出气筒,随心所欲散播不实言论,就可能引发侵权之诉。无论如何,冷静理智,依法维权,才是正道。本案的审理及判决,可以对网络环境中的类似行为形成震慑,有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2年05月21日
超市一个便利生活、经常逛的地方在社会信用体系下绝大多数人都会遵守诚信及时结账但也有一些人打起了歪主意超市无人看守顺手“拿”走点东西被发现我就赔偿超市损失难道还会构成盗窃罪吗?请看案例案情回顾:2021年5月3日晚,赵某在松原市宁江区某超市,趁该超市无人之机,采取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该超市内盗得中华牌等各类香烟117盒,赃物总价值折合人民币2448元,销赃得款人民币350元被其挥霍。法院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赃物总价值折合人民币24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赔给失主李某香烟折价款人民币2448元。法语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宁小法提示:贪图小利窃取商品,误以为占得便宜,实则不仅最后需如数退还,更将面临刑事处罚。因此,切莫对日常生活中的小偷小摸行为不以为然,遵纪守法应当是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素质,要在日常生活中摈弃贪图蝇头小利的思想,诚信购物。不要因“小”失“大”,给商家造成了损失,自己也身陷囹圄。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2年05月21日
拒执打击、强制搜查、护航企业……疫情当下,为切实发挥执行职能、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乾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剑指”涉企涉民生案件,全力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胜诉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2022年5月6日早8时,伴随着淅淅沥沥的小雨,乾安法院执行局法官与乾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一行,再次前往乾安县大布苏镇正兰村某公寓。这是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为长春某公司。连日来,吉林省企业陆续复工复产,执行法官深切体会到该公司复工复产的迫切性,如何助力该公司复工复产也成了执行法官的一桩心事。考虑到该案件拟拍卖房产的复杂性,执行法官在先期与乾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多次沟通后,联合该中心对于拟拍卖房产进行现场指界,以便于推进案涉房产顺利进入拍卖程序。一行人抵达公寓现场后,执行法官与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商定好指界方案后,大家各司其职,迅速投入工作,历时3个多小时,指界工作终于完成。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将这一结果告知了该公司代理律师,代理律师表示:“在这一困难时期,收到您的这个好消息,对于我们公司来说真的是雪中送炭,感谢法院,感谢法官!”疫情发生以来,乾安法院一直坚持防疫、审执两不误,为企业应对疫情、渡过难关提供司法支持,不断完善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举措,切实解决企业实际困难,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查控、电话办公等多种举措大力推进执行工作,主动作为、服务大局,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2年05月21日
存单是银行办理储蓄业务的一种信用凭证。这小小的一方纸,对存款人和银行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可对有的人来说,是“商机”。近年来,不法分子通过这一“致富良机”,通过彩印等方式制作存单,实施一系列犯罪。案件回顾:被告人王某因生活窘迫,在其家中找到其小姨子马某的三张存单,共计20万元,遂心生一念,将存单偷走,并以给孩子办保险为由借来马某身份证,王某拿着存单到复印社进行了伪造,并拿着原件及马某身份证到银行将钱款取出,然后又将伪造的存单放回原处,掩盖罪行。当存款到期,马某拿着王某伪造的假存单取钱,却被银行告知存单是假的,存款已经被人取出,银行当即报警,王某被抓获。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王某故意伪造银行存单三枚,侵犯了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温馨提示:自己存单自己管,不乱借来不乱放。身份证件保管好,谁来借用都不行。一不小心财产没,赔了夫人又折兵!请大家注意,身份证作为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的身份证明,对于任何人以各种借口借用身份证的情况都要予以警惕,以防受到比钱财丢失还要更大的利益损害。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2年05月21日
5月9日下午14:00,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家校社共育指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柴红玲、外联部主任石艳和副主任里一鸣等一行六人来到所在小区珺悦国际物业管理处,向小区防疫人员捐赠了中药防疫香包和医用防菌口罩,为守护小区人民身体健康而夜以继日坚守在各个岗位的工作人员表达敬意和感谢!捐赠现场集体合影柴红玲表示,家校社共育指导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家校社育工委”)一直致力于家庭教育研究、推广和家庭教育人才的培养。疫情发生以来,在理事长康金胜的带领下,借助网络平台积极组织广大家庭、学员和会员参与线上家庭教育讲座的学习,鼓励大家努力打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坚定信心,积极应对因疫情带来的不便,团结一心、众志成城,共同做好防疫防护。柴红玲一行与物业管理处部门负责人进行交流里一鸣向物业各部门负责人介绍了防疫香包的作用里一鸣向工作人员介绍了防疫香包的作用,并深有感触地说:“新一轮疫情袭来,我们看到小区物业人员‘舍小家、为大家’,每天不惧风险、兢兢业业、尽职尽责投入疫情防护工作,令我们非常敬佩和感动,希望捐赠的物资能给大家带来温暖,增加信心和力量”。家校社育工委工作人员把防疫香包和口罩亲自送给物业防疫人员家校社育工委工作人员把防疫香包和口罩亲自送给门卫值班人员珺悦国际物业管理处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家校社育工委在防护上给予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楼管负责人隗丽芳表示,情况越是危急,越需要我们坚守岗位,彰显团结与担当的精神,疫情防控防护及时有效,一要感谢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决策部署;二要感谢小区人民的大力支持与配合,让我们更加有信心全力以赴、与大家一起做好小区的防疫防护工作。疫情无情,人间有爱!我们坚信,只要与爱同行,就会汇聚起团结一心、众志成城的强大力量,取得疫情防控的胜利。新闻撰写:柴红玲视频拍摄:王 鑫视频制作:刘世杰图片提供:黄 翠
发布者:人文传媒网
原创
2022年05月11日
(作者:刘晨 李成贵)为进一步巩固疫情防控成果,全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按照县新冠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5月9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为对包管区域的居民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工作。长白县法院组织干警志愿者下沉社区参与疫情防控,为避免群众在核酸监测过程中出现人员聚集,同时也考虑到本次做核酸监测的时间较早,决定采取上门采样方式,安全有效地完成本次核酸检测筛查工作。早上6点,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志愿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后集结完毕。据悉,下沉绿江社区第八网格进行核酸检测筛查工作的测温、登记、检测等每个环节,均由该院的法官干警志愿者进行。志愿者们分成7个核酸监测小组,对该院包管的8栋居民楼开展全员核酸检测筛查,挨家挨户信息登记、检测采集咽拭子,整个过程形成闭环式管理,用实际行动提升检测工作的速度与温度。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人性化温暖服务,缓解群众在检测过程中的疲惫,全力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接下来,长白县人民法院将继续承担好社会责任,从严、从快、从细、从实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安全有序、准确高效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完成好常态化防控各项任务。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2年05月11日
这是一条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推送。这条推送的主角,是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援疆法官于涛。推送的主要内容,是于涛收到一起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两面锦旗。于涛自援疆后已经收到4面锦旗,每一面都书写着他的援疆故事,书写着当事人的感谢和肯定,更写满了他为案件的殚心竭虑。自2020年6月至今,于涛的援疆征程已经过三分之二。近两年的时间里,于涛共审结疑难复杂案件40件,同时积极协助阿勒泰中院民事审判庭法官调处各类民商事案件92件,指导判决24件,毫无保留地将我省的审判经验与阿勒泰中院共同分享。(以下内容转自阿勒泰中院)辨法析理化纠纷 胜败皆服送锦旗近日,一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分别给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送来了两面锦旗,大赞地区中院民一庭援疆法官“化解百姓纠纷,人民的好法官”“清官为民,执法公正”,对于涛法官认真工作的态度和司法为民的情怀表示感谢。据悉,这是一件经过二审发回重审又上诉的物权保护纠纷案件,双方争议时间跨度较大。该案中,张某出资购买刘某的房屋,但刘某居住多年未交付给张某,后来该房屋经雨水冲刷成为危房被刘某拆除,刘某在该房宅基地范围内重建新房,后来新房因在政府拆迁范围内被拆迁,因赔偿问题张某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那么,张某购买房屋有协议,购房款都支付了,刘某为何不按时交付房屋呢?带着疑问,于涛法官随即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的研判,又与当事人沟通后,才了解了事情的缘由。原来,刘某并非恶意不愿交付房屋,而是因为案涉房屋受损拆除,因而无法交付张某。由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年代久远,寻找原始证据、关键证人都有很大难度,双方积怨很深,矛盾激化。随后,经过多次艰难的沟通和耐心的思想工作,解除了当事人双方相互间的排斥、猜疑心理,为双方搭建了对话交流的平台,促进了双方面对面的交流。庭审中,于涛法官又帮助当事人认清事实,辨法析理,使他们能够理性地面对案件的具体问题,坦诚相见,解开心结。但是,由于案情复杂,几番调解,双方始终难以达成一致协议。案件焦灼中,于涛法官始终在思考如何结合具体事实确定责任,将双方损失降到最低,高效化解矛盾。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他一方面要求双方当事人补充证据,另一方面继续组织双方进行“背对背”式调解。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体会到法官的调解是设身处地为自己着想,是在诚心诚意地帮助自己解决问题,也认识到了及早采取措施解决纠纷,探寻双赢方案,有利于减少各自的损失,一味僵持各执己见,弊大于利。因此,双方当事人主动做出让步,表示将积极配合法院,履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该案得以圆满化解。“作为一名人民法官,不能仅限于对法律的熟知,更应该把一条条印在书本上的法律条文变成一颗颗司法为民的心,用爱心、耐心、细心、真心对待每一名当事人。面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和不同理念的当事人,要运用积累的社会知识,辅助审判实践,更好的开拓法律视野,协调法律价值的平衡,高质量的办好每一个案件。”于涛法官说道。在送来锦旗时,双方当事人表示,这两面锦旗表达了他们对判决的满意,对法律的尊重以及对法官公正执法的敬意。锦旗虽轻,却承载着当事人对阿勒泰地区中院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公正、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的认可和肯定,也展现着地区中院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初心使命。征途还未结束,希望于涛继续满舵前行,将一腔司法热忱,化为守护新疆人民合法权益的不竭动力,为更多公平正义而“战”,载誉而归。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2年05月11日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顺利复工复产,发挥司法机关法治保障作用,维护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宁江区人民法院坚持人民至上理念,下沉到包保企业中,认真开展走访调研,为企业提供精准司法服务。5月7日,宁江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景坤带队深入包保企业,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方面耐心倾听企业心声,多层次、多角度了解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每走访一处,赵景坤都与企业负责人进行深入交流,详细了解疫情期间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帮助企业防范化解法律风险。各企业负责人对法院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帮扶企业发展表示感谢,并表示今后将加强与法院的联系、交流,不断增强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生产经营,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下一步,宁江法院将持续发挥司法服务和保障职能作用,畅通沟通交流渠道,及时回应企业发展司法需求,切实为企业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共同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2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