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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事如风,在记忆的山林掠过,鲜明成矗立模样的还是儿时的旧事,不仅常绿常鲜,且愈加浓密起来。    小学一、二年级时,最喜欢的就是看小人书,也就是连环画。攒个一、二角钱后,就去买小人书,挑最好的买。买书时还借机浏览一下其它画册,要好久才能确定买哪本。小朋友们兴高采烈地在一起看书,讲故事,相互交换着看,我往往被岳云、杨再兴等英雄气概所吸引,常常任感动在眼角结晶为盐。    四、五年级时,读书的范围扩大了。偏好《三国演义》、《水浒传》、《隋唐演义》等历史小说,但对《红楼梦》总是信心十足地拿起,一会又心灰意冷地放下。可能是年龄太小的缘故,让它在爸爸的书架上成为真正的历史。说实话,即使到现在我也是陆陆续续没有看完。    在这期间,我接触了几本大型杂志,比如《诗刊》、《长春》、《参花》等,一看就是深夜,大人把灯闭了,我就用手电筒在被窝里看,由此也挨过父母不止一次地呵斥。我爱这些书,爱它的书香、爱它的文字、爱我从未涉足的世界。对于我,那是一片未曾开垦的处女地,也是从那时起,缘起我对文学女神的爱慕之心。    初中的时候,是我到目前为止看书最多的阶段。从那时起,我知道了朱自清、徐志摩,知道了但丁、巴尔扎克,也曾为天下第一美女海伦引发的希腊大军和特洛伊人的十年征战而感慨,也为《巴黎圣母院》中的爱斯美拉达的坎坷命运而不平。书中自有黄金屋,我对书的痴迷和依恋,使我的学业一落千丈。虽然我以最好的成绩考入了一个最差的学校,使我不至于太过尴尬,但我通过读书,拥有了爱、青春和世界。    当爱情像那些闪光的句子姗姗来到,我心中的孤寂也在黑暗中奕奕发光,当那短暂的感情犹如秋夜的萧瑟在窗外吹过,我也能深深体会到命运的难测及人生的多桀。我只有把自己深深地埋在书中,它哭我也哭,它笑我也笑,度过了一个个同悲同喜的日日夜夜,相扶相持走到今天。书是我一生永不分离的伴侣。    高中时迷上了金庸。读起了金庸,简直就是茶饭不思。我喜欢放荡不羁的令狐冲,敬佩侠肝义胆大义凛然的萧峰,柔中带刚的张无忌等一个个英雄形象。我深为金大侠塑造的英雄谱所折服,私下甚至把金庸排为中国近代文坛第一名。也正是这些书籍,让我在许多故事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最后在感情的理念上达到升华,让我在禅悟做人的同时,在道德和良心上得到统一,也能让我在许多不眠的夜里写下些属于自己的文字。    说到不眠的夜,我非常崇尚‘红袖添香夜读书’的境界。添香只能是一种奢望,夜读书才有兴致。泡一壶茶,在月朗星稀的夜晚,让茶和书一样清淡,身心都透出一股清明之气。或读上几页书后,找一条有树有草的偏僻小路,一路徜徉而来,看月光下一切的朦胧和朦胧的一切。树似墨女陪伴两侧,路若情肠辗转眼前。再听上几曲若隐若现的蛙鸣,原来书中的多少蹉跎岁月、沧海桑田;多少叹息惆怅、欢笑激动……一切的一切就随它去了。只有读和被读变成一种孤独的境界,在我的身周弥漫开来。    忘记了是谁说过,苦难是人生的老师。西伯拘而演周易,仲尼厄而著春秋。没有司马迁被贬.就不会有《史记》的流传百世。阳光总在风雨后,没有人能随随便便成功。多读书,多积累知识,就多一分成功的把握。在当今功利和金钱的社会中,不要被焦虑、浮躁迷失自己,被金钱和富有所征服,在苦难面前,记住自己永远是一个读书人,哪怕是这个世界的最后一个。平平淡淡才是真,有书陪伴就会有爱、有幸福、有玫瑰色的梦。    有梦,就有远方。作者:杨树    —— 此文选自杨树散文集《 留不住斜阳》之 一 朱雀桥边野草花  杨树,原名杨晓华,鲁迅文学院第十五届中青年作家高研班学员、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中国散文协会会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作品散见《人民文学》《作家》《文艺报》《诗刊》《诗选刊》《星星诗刊》《诗歌月刊》《诗潮》《绿风》《诗探索》《山花》《歌曲》《词刊》等一百多家报刊。    获延边“金达莱”政府文艺奖、第八届“石花杯”延边文学奖、中国鲁黎诗歌奖、吉林文学奖等奖项。    著有诗集《渤海的月亮》《鲁迅的院子》等6部;散文集《留不住斜阳》《咀嚼人生》;长篇小说《决战东宁》《往生泉》《和平饭店》三部,长篇非虚构作品《唐朝的影子》,电影、电视剧剧本等。
发布者:南溪
原创
2020年11月11日
作者(李成贵 刘晨 )为全面提升法院年轻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司法能力,促进法院各项工作上台阶、提水平,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积极为年轻干部搭建学习、交流平台,11月6日,在法院六楼会议室举办了“4+2” 年轻干部素质能力提升微讲座。本次活动一改以往培训中,年轻干部听讲的角色定位,而是让各位来自不同工作岗位的年轻干部,以“讲师”的身份,将自己的学习心得和工作经验分享给大家。经过一周的精心准备,全院19位年轻干部依次走上讲台,以自己政治或业务学习心得和日常工作感悟作为切入点,从设立成长目标、正确面对自身不足、实现自我提升的方式方法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交流。活动结束后,年轻干部们纷纷表示,通过此次活动加深了相互之间的了解,拓宽了自己的视野,提高了分析问题的能力,也学到了其它部门的业务,希望今后院里能多开展此类活动,切实增长才干,迅速成长,为吉林法院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0年11月11日
正义之声网讯【蛟河法院 刘晶茹 于博】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保护农田同样责无旁贷,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基本农田”这根红线是禁止触碰的,否则等待你的将会是法律的制裁!近日,蛟河市自然资源局对宗某、张某、王某、曹某4起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内容,因此向蛟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蛟河市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准予强制执行蛟河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宗某2017年5月在蛟河市天北镇光荣村下庙子屯东山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基本农田建养猪场,占用基本农田面积为2665.6平方米,限15日内对破坏的基本农田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罚款69998.66元;被申请人张某2017年10月在蛟河市白石山镇东桥村苇塘屯小冰湖沟、302国道北侧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建牛舍,占地面积为962.5平方米,限15日内对破坏的基本农田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罚款24024元;被申请人王某于2018年7月在蛟河市蛟奶公路北侧、磨石砬子南侧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打硬覆盖、建养鸡场。占地面积2011.99平方米,限15日内对破坏的基本农田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罚款52834.86元;被申请人曹某于2018年4月在蛟河市天岗镇春江村烟筒砬子屯东侧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堆放废石料,占地面积1549.22平方米,限15日内对破坏的基本农田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罚款40682.52元。   民以食为天,国以粮为安。在我国人口多、耕地少的国情下,保护基本农田,维护粮食安全,始终是我国的一个重大问题。另外提醒广大市民,违规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都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蛟河法院 刘晶茹 于博)普法时刻:《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0年11月11日
作者(季从军)2020年7月25日,刘某华在其承包的土地上烧荒,因突然起风,导致火势失控,将毗邻承包地刘某君栽种的红松果林大面积烧毁,致541棵果树死亡。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5万余元。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通过实地勘查,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查看,并走访了林业部门,提出了两个可行性方案:一是货币赔偿;二是重新栽种树木,但要保证成活率。经法庭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重新栽种树木的协议,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0年11月11日
作者(李成贵 黄岩 )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夺取专项行动胜利,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联合吉林旅游广播开展“执行工作进万家·执行法官讲执行”主题活动。11月5日,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黄岩法官走进吉林旅游广播的广播间,在《执行工作进万家》节目中,详细介绍了执行工作信用惩戒措施的理解与适用,对公众普遍关注的失信惩戒问题进行了解答。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即俗称的“黑名单”,是指民事执行案件中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对其采取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哪些人在什么情况下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限制高消费?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限制高消费有期限吗?被执行人具有以上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0年11月11日
正义之声网讯 近日,船营法院法官成功调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告王某于2019年5月向某银行借款3万元用于购买化肥,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19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9日,约定年利率为10.2%。同日,被告江某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借款到期后,王某未及时偿还本金及利息。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要求被告江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开庭前,案件承办法官分别电话询问王某,王某认可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只是暂时没有能力偿还。由于现在正处在秋收农忙季节,王某不能来到法庭,于是法官亲自来到王某所在的村部,现场进行调解,经过承办法官情理与法理并用,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工作,原告同意放宽履行期限,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至此,该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得到妥善化解。由于承办法官调解工作细致,处理方式得当,本案得以圆满解决,在妥善处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同时,既保障了当事人合法利益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发布者:清风在线
原创
2020年11月11日
正义之声网讯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李晶】商品房认购协议是什么?为什么开发商要让我签这个协议?那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有用吗?下面,一个案例让你了解买房时签的那些合同。2017年9月份,原告薛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认购协议书》,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套,该协议中对该商品房的具体位置、楼层、面积、单价、总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39余万元。2020年8月,因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认购协议书》时未向原告明确告知无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原告诉至船营法院,要求确认《商品房买卖认购协议书》无效,被告应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返还其已支付的39余万元购房款并赔偿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然而,被告却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认购协议书》及原告支付购房款的行为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影响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而非认购协议书的效力。即使被告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认购协议书》也是有效的合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船营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认购协议书》,对原告所购买的房屋进行了详细约定,同时约定了房屋的单价及总价款,原、被告双方就购买特定房产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因而该《商品房买卖认购协议书》具备相关法律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同时原告根据双方的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应当认定该《商品房买卖认购协议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因该特定房产尚未建成,该《商品房买卖认购协议书》实际应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截至庭审结束前,被告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之规定,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原告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对于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并加算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法官说法:商品房认购协议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特定房产进行交易的协议。如商品房认购协议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协议约定收受了购房款,该认购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开发商违反协议约定,且不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认定协议无效,出卖人应返还购房人已交付的购房款,并支付购房款利息。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0年11月11日
正义之声网讯  近日,船营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借条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韩某因急需用钱,从张某处总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张某分了三次借给韩某,第一次借给韩某2万元,未出具借条。第二次借给韩某1.7万元,韩某出具了借条一份,第三次借给韩某1.3万元,韩某也出具了借条一份,并承诺6个月内偿还。后因韩某未按约定日期还款,张某将韩某诉至法院。承办法官了解案情之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开始韩某想赖账不还未出具借条的2万元钱,当承办法官一番释法明理后,韩某心里觉得愧疚,毕竟多年好友,这样赖账伤了感情,最终双发达成调解协议,韩某将总共5万元当场转账给张某,张某也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案件就此圆满解决。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借条是借贷关系的有力证据。司法实践中,不少民间借贷案件的被告到庭后都称没借原告的钱,只是“随便”打了一份“借条”。实际上,“今借到xx现金xx元”这样的条据并非仅仅是借条,同时兼具收条的性质。因此,对于债权人而言,让借款人正确书写借条尤为重要。最好写明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大小写)、付款方式、到账情况、利息约定、借款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对于债务人而言,在还款时应尽量采用银行转账等有记录留存的方式,便于日后查询,同时最好向债权人索要收条,从而避免双方的权益免受不必要的损失,维护正常的经济往来秩序。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