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APP下载
取消

您的爱心支持,是我们完成

为国为民伟大事业的基础!功不唐捐!

未上传收款码
感谢您的支持,我会继续努力的!

打开支付宝扫一扫,即可进行扫码打赏哦

全部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娄建功 马影 】当前,一些房地产开发商由于资金紧张,会拿房子抵给一些债权单位或者债权人,这就是所谓的“抵债房”。由于拿到抵债房的企业或个人往往急于将房屋出售变现,这就给群众购买便宜的房屋提供了机会,但与此同时也可能会给购房者带来一些问题。近日,蛟河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案情回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欠李某工程款,便将一套房屋抵债给了李某。2015年2月,经李某介绍,冯某将4万元的首付款支付给了李某后,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了该房屋的按揭贷款手续,按揭贷款也转入了该公司的账户,冯某还向该公司缴纳了契税、代办费及物业维修基金。2016年冯某入住该房屋后,该房地产公司以未收到首付款为由拒绝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冯某将该房地产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在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其并没有对冯某未向其交付购房首付款一事提出异议,且为冯某办理了按揭手续,现该公司以未收到首付款为由拒绝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符合常理,最终判决该房地产公司立即协助冯某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官提醒:虽然抵债房屋相对便宜,但购买抵债房也是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如果开发商和抵债商或者抵债人的关系破裂,可能会造成购房人不能取得房子或产权,一房多卖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所以在购买抵债房屋的时候一定要对开发商的信誉进行一定的了解,选择信誉度高的开发企业,及时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避免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以及不必要的麻烦。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娄建功 魏源 】近日,蛟河法院对一起贩毒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刘某因多次贩毒,被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2月20日、3月21日,被告人刘某在蛟河市某宾馆内,两次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冰毒共计0.3g,通过微信收取毒资760元,2018年4月2日、4月15日,被告人刘某在蛟河市某小区的楼道内,两次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冰毒共计1g,获取毒资1000元,公安民警根据掌握的线索,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刘某抓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刘某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影响,作出上述判决。毒品——被称为万恶之源,毒品的危害和蔓延传播的速度非常的惊人,严重危害个人健康、家庭和谐和社会安定,“远离毒品、珍爱生命”,不应只是一句口号,而应该是一道红线,一道不能跨越的警戒线。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娄建功 】何某曾因盗窃、故意损害公私财物、流氓行为、抢劫、故意伤害他人,被劳动教养两次、行政拘留一次和判刑两次,可这却没有让他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严格的约束。近日,无所事事的何某又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又一次站在了被告席上,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何某在蛟河市某咖啡屋内因琐事与家人发生口角,其母报警后,蛟河市公安局河北街派出所的两位民警在接到110指令后立即出警赶到现场。民警在了解情况时,发现何某曾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称自己持有枪支,为进一步核实情况,两位民警口头传唤何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何某在派出所接受调查时,不断辱骂办案人员,并打了办案民警一巴掌。案发后,被告人何某被传唤归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采取暴力手段,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不思悔改再次犯罪,该情节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但因何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具有坦白情节,并获得办案民警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何某多次犯罪的主观原因在于其自控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蛟河法院将不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娄建功 】随着蛟河市红叶谷风景区的游客逐渐增多,门票销售火爆。一些不法分子就此动起了歪脑筋,想通过伪造倒卖假门票从中获取经济利益。近日,蛟河法院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据了解,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李某经陈某(未到案)介绍认识蛟河市某饭店经营者被告人张某,次日陈某指使李某到蛟河市红叶谷风景区售票处购买四张不同种类的门票,陈某和李某等人利用门票照片及门票实物制作涉案伪造门票。2018年10月3日至10月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张某以低于真实门票的价格向在张某饭店用餐的导游出售伪造的红叶谷景区门票。导游和张某结账后,张某将门票款交给李某,李某将门票款再交给陈某。2018年10月5日,蛟河市红叶谷风景区工作人员在风景区入口检验游客门票时,发现一台客车上的游客所持景区门票与景区出售的门票不一致,随即报警。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李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人民币152,440.00元,张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人民币101,080.0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告人张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均应予惩处。案发后,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陈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作出上述判决。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外出旅游时,购买景区门票一定要到景区指定售票点或通过其他正规渠道购买,不要为了贪图便宜而买到假票。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娄建功 马 影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提倡的是邻里一种互帮互助的和谐关系,但邻居之间也有闹矛盾的时候。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妥善审理了一起因装修漏水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王某在某小区一楼经营一家音乐室,2019年9月的一天,王某回到家后发现购置的12件全新未拆封的乐器、家具、字画等物品被水浸泡,王某立即找人拆开顶棚扣板查看,发现是楼上装修导致水管破裂大量漏水,随即找到邻居告知此事,要求邻居李某采取措施。第二天,王某回家的时候发现家中再次被淹,因双方对赔偿的金额始终未能达成一致,王某将李某以及承包李某房屋装修的赵某起诉至法院。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为邻里纠纷不同于其他的民事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容易激起更大的矛盾。为避免矛盾升级,承办法官多次现场实地查看,并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详细了解案情,在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的同时,对二人进行心理疏导,从双方争议的焦点入手,促使当事人换位思考。在承办法官的劝说下,双方当事人于开庭当天达成了协议,被告将赔偿款当场支付给了李某,双方握手言和,并表示今后和睦相处,这起邻里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娄建功 魏源 】近日,蛟河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告人高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5月,被告人高某为了增加收入,在蛟河市新站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告知其不准在其承包的三块集体林地(参后地)内耕种任何农作物的情况下,擅自耕种黄豆。经鉴定:耕种黄豆面积共计15511平方米,折合面积23.26市亩,林地原有植被已遭到严重破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在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修复毁坏的林地,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林地作为森林资源的基本组成部分,对森林的可持续性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保护林地就是保护我们的森林资源,保护青山绿水,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 赵丽娜 娄建功 】近日,蛟河法院受理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是蛟河市新农乡某村村民张某,被告是张某的继子女吴某1和吴某2。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吴某二人停止耕种土地,并且赔偿其10年未耕种土地的土地收益损失。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属于家庭矛盾,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好这起案件,可能会引发更大的纠纷。承办法官先是向原告张某了解情况,原来张某与吴某的母亲自1996年开始共同生活,至今已有30余年,因家庭的矛盾与不平衡由来已久,导致二位老人分开,张某对于自己的诉求始终不肯让步。承办法官随后又多次与吴某二人进行电话沟通,吴某二人表示老人起诉索要土地,没有事实根据,因为吴某二人耕种的土地是1996年母亲嫁到张某家,张某的两个女儿出嫁后,村委会对土地进行的调整,吴某二人耕种的土地正是二人的口粮田。双方对于案件事实,一直争执不下。承办法官又多次到该村村委会以及新农乡经管站调查核实土地权属的事宜。经调查发现,张某持有的2004年国家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现在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虽然该乡2017年发放新的一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由于有争议的权证至今未发放,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法官认定张某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法有效。张某享有权证所认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共同生活期间继子女耕种的土地,不能因为事实耕种而认定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吴某二人耕种土地是在与张某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是一个家庭组织,吴某二人耕种土地是原告张某的默许。因此,最终判决吴某二人停止耕种并返还土地,对原告张某诉求中10年的土地收益的损失,不予支持。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本案中,张某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说明其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此,对于继子女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正义之声网讯 (舒兰市人民法院 赵晨宇) 近日,舒兰法院平安法庭调解了一起姑姑起诉亲侄子的债务纠纷案件,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争端及家族内部矛盾,唤回了二者之间的亲情。马某是某企业下岗职工,2015年其侄儿在家申请宅基地建房,因经济困难便去求姑姑帮忙度过难关。马某二话没说当即就借给侄儿38000元钱,因为是姑侄关系所以也没有让写借据。后来小马顺利地把房子盖起来了。马某下岗后生活上有了困难,就向侄儿讨要该款,然而得到的回答是没有钱。在马某多次催要下,小马才还了其18000元,并出具了一张20000元的欠条。马某在多次要账无果的情况下将侄子小马诉至法院。办案法官了解到双方的关系后,便找到小马的父亲,了解到其父亲与马某是亲兄妹的这一关系,作为调解该案的纽带,在多次做工作的基础上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当双方接到调解书后,小马惭愧地低下头主动向姑姑认错并希望取得姑姑的原谅,马某也接受了他的道歉,并表示如果将来有什么困难,当姑姑的还会帮忙。就这样,一场剑拔弩张的家族矛盾在法官的调停下化干戈为玉帛。 
发布者:清风在线
原创
2021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