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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方鹏】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为保障当地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维护地区经济稳定有序发展,远赴武汉追回案款400余万元。既顺利执结了案件,又有效的维护了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为企业稳定的发展保驾护航。货款给付不及时,双方产生矛盾据悉,吉林某公司与湖北某公司系常年合作关系,近期因供货质量问题双方产生矛盾,分歧不断增加,湖北某公司拒不履行货款,吉林某公司一气之下将湖北某公司告上法庭,庭上双方互不相让,相互指责,最后在办案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同意调解。迟迟不履行判决,矛盾再次升级调解后,被告迟迟不履行调解书,原告索要货款无果,无奈申请了执行程序。办案法官电话联系远在湖北的被执行人,希望被执行人主动给付货款,但其态度强硬称不给付货款责任在原告,与被告无关,无视法院生效文书,案件再度陷入僵局。长途跋涉千余里,只为保全双方利益电话沟通未能达到效果,申请人又急需此笔货款周转资金,如果单纯的冻结被执行人公司账户也会给被执行公司的运营发展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蛟河法院执行法官决定前往武汉,实地了解被执行人公司经营生产盈利情况,调解案情矛盾。1800公里的路程和武汉近40度的高温只是执行路上的第一道难关,对执行法官来讲,被执行人强硬的态度才是案子的难点。执行法官一天内多次汗湿衣背前往湖北某公司,刚柔并济向被执行人释明拒不履行法律生效判决的后果,被执行人坚称原告供货质量存在问题,无法给付货款。无奈之下,执行法官辗转多地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工厂和设备,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名单。强制措施有效果,双方握手终言和执行法官下达执行手段后,告知被执行人执行结果,同时再次劝导被执行人给付货款。被执行人正值公司上市的关键时期,担心执行措施对企业运转经营及对公司上市的影响,终于放下对原告的成见,积极主动与法官和申请人联系协商。办案法官借此时机,劝说双方当事人放下心结,重拾合作关系,最终,在办案法官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达成和解协议,并于第二天将执行货款全部交到蛟河市人民法院,历经7日,该案顺利执结。执行到位的货款使申请人公司运转经营有了保障,促进了本地经济繁荣发展。同时,通过和解交谈,双方愿意再次建立合作关系,一举推动了两个企业的发展,达到了共赢的效果。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张萍】蛟河市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中心成立以来,在公安、司法、保险及鉴定机构的大力坚持下,一直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不断创新调解方式,完善调解流程,最大限度保证道路纠纷当事人高效、快捷化解纠纷,最快速度获得赔偿款。近日,道交事故调解中心完成了首例通过诉前鉴定程序调解成功的道交纠纷案件。2019年10月,李某驾驶小型汽车在蛟河市首美商业街与步行人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受伤。经交警队调查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赔偿事宜迟迟没有解决,赵某某住院治疗154天,保险公司对赵某某的治疗天数有异议,双方分歧很大。经调解员多次调解,双方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赵某某坚决要求起诉。调解员提出如果按照正常流程,立案后抽取鉴定机构再等待鉴定机构出具结论,耗时较长,而通过蛟河法院引入的诉前鉴定程序,当日就可以在平台上抽取鉴定机构、上传鉴定材料,可以大大节省双方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进入诉前鉴定,并通过诉前鉴定平台当场确定了鉴定时间,免去了正常流程排期抽取鉴定机构的麻烦。鉴定结论出具后,调解员主动联系各方,针对赵某某诉求又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最终促成三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赵某某为调解员送来锦旗表示感谢,他表示:“真心感谢调解员这么耐心、热情、高效地进行调解,为我们做了这么多。”这是蛟河市法院道交调解中心第一件诉前鉴定调解成功案件,事实证明诉前鉴定不仅缩短办案周期,节省当事人诉讼时间,也确实有效提高了调解率,当事人由最初的剑拔弩张到最终的握手言和,蛟河法院成功实现了以人民满意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沈红梅】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通过伪造房屋产权证等方式诈骗多名被害人的诈骗案件。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能力为被害人周某女儿办理工作的情况下,以办理工作需要费用为由,骗取周某人民币1.2万元。尝到不劳而获的甜头后,张某某三次伪造其所有的位于蛟河市某小区房屋的(该房屋已于2014年被蛟河市人民法院查封)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投资旅店为由,以假房产证作抵押,骗取三名被害人钱款共计6.84万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外逃,后于2019年8月8日在吉林省辉南县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某以伪造的房照及土地使用证做抵押,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蛟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绞尽脑汁、翻新手段实施诈骗,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买了单,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在此,法官提醒:为人应诚信为本,不义之财虽可换得一定的利益,但因此损失的是自由的代价。请广大群众擦亮双眼,谨防上当受骗。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被告人王某某帮助电信诈骗人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虽获得小利,却因此锒铛入狱。电信诈骗人“阿华”在网络上发布信息,高薪雇佣他人为其实施网络犯罪。王某某看到消息后,自以为隐藏在电脑之后,通过网络实施诈骗,即使出了事也没有人能找到自己,故决定“试一试”。“阿华”以高报酬为诱饵,诱使王某某通过QQ联系并购买了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图片,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在某在线支付技术有限公司网站上注册账号,提供该账号给“阿华”进行诈骗后的钱款转移。“阿华”利用该账号转移了诈骗邱某某的29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获利4000元。因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随着网络的普及,有些人利用网络可以隐藏真实身份的特点,抱着妄图在网络上行不法之事不被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但实际上随着我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日渐完善,以及网络信息监管的日渐严密,互联网早已不是法外之地,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已经无处遁形,在此蛟河法院法官提醒大家:侥幸心理不可有,勤劳致富才是真。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苏杨 】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释法明理、查封被执行人房产的方法成功促进了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欠款金额78万元全部执行到位。2015年开始,被执行人刘某多次向吴某借款,共计借款金额78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8年12月,后经吴某多次催要,刘某均未给付。2019年7月,吴某将刘某起诉到蛟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刘某仍不支付欠款,吴某因此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办案法官经线下、线上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刘某银行卡存有人民币10万元,名下有二套房产,一套房产在蛟河、另一套在上海。执行法官当即委托上海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刘某名下房产进行查封,并联系被执行人刘某告知其如不履行还款义务,将对其名下所在上海的房产进行拍卖。同时,办案法官结合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述了拒执典型案例,将相关法律知识详细地向刘某解释清楚。通过执行法官耐心的劝说和强制执行手段的威慑,刘某终于明白履行生效判决是公民的义务,“赖”不掉,于是主动联系申请人吴某,履行还款义务。近日,双方当事人来至蛟河法院达成和解,并于当日履行完毕至此,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和被害人原为朋友,因在酒桌上发生口角引发身体冲突,最终闹上了法庭。2020年1月19日的凌晨,被告人陆某某和被害人齐某在蛟河市某串店吃饭,吃饭过程中因琐事发生口角,两人互不相让,后升级为肢体冲突。酒劲上头,陆某某用啤酒瓶打向齐某的面部。经鉴定:齐某右颞部瘢痕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右面部瘢痕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以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蛟河法院提起公诉。清醒之后的二人均对酒后发生的事情惭愧不已,自行达成和解,被害人的损失自行承担,且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其有悔罪表现,放在社会上改造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该案件中的两名当事人本是朋友,因为醉酒后的争执,动起手来导致一人轻伤,既伤害了身体又伤害了朋友之间的感情,法官在此呼吁大家:饮酒要有度!酒精上头,伤身又伤心!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赵有龙】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顺利执结了一起定作合同纠纷案件,从立案执行到结案履行,仅用5天时间,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7年9月,丁某在贾某经营的蛟河市某孕婴童摄影馆处定制了一套摄影套餐,并预交了摄影费。2018年4月,贾某将该孕婴童摄影馆转让给张某,并对店内订单收入、支出、储蓄订单、押金订单(退款)、成长套系订单的承担进行了约定。同月,贾某将该孕婴童摄影馆注销,张某在该摄影馆原址登记成立蛟河市某摄影工作室。2019年6月,丁某将贾某起诉至蛟河市人民法院,要求贾某退还预交的摄影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贾某成立的蛟河市某孕婴童摄影馆经营期间,其未能履行摄影义务。现该孕婴童摄影馆已经注销,丁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将该摄影义务转移他人,遂依法判决贾某返还丁某摄影费。而对于贾某辩称的已经将摄影义务转让给张某的辩解,因该义务的转让行为没有经过丁某同意,故不予支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贾某的微信账户内有存款信息,并及时冻结了其财付通账户。贾某在知晓其微信账户被冻结后,主动联系执行法官,执行法官耐心向其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贾某听后,立即将执行款交至法院,案件得以圆满执行。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赵有龙】近日,在蛟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的努力下,顺利执结了一起持续多年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送上锦旗对执行工作表示感谢。2014年,李某通过王某从他人处借款,到期后没有偿还。王某代为向他人偿还。而后李某为王某出具借条一份,确认欠王某借款的事实,双方约定利息。后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对于未偿还的利息部分,李某于2015年5月为王某出具了借据一份,载明:二个月左右偿还。王某经多次催要无果,将李某诉至法院。2016年,王某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立案后,经法院调查,查明李某系蛟河市某林场职工,其有工资收入,法院依法冻结了其工资账户。后向王某告知执行情况,王某同意用李某工资收入抵偿欠款,但由于履行期限较长,蛟河法院终结此案执行。为保证申请人合法权益如期实现,今年蛟河法院执行局对终结案件情况再次梳理,发现此案款还未履行完毕,于是驱车赶往林场调查情况,得知,该林场已经搬家换址。在执行干警查到其新址后,又多次前往新址调查。由于林场搬家,多年前的文件材料有所缺失,还在补录当中,并且王某近几年也未对其进行催要,所以剩余的尾款部分没有及时履行。执行干警了解情况后,立即向其下达了执行裁定书,提取李某的工资至法院账户。至此,该案剩余尾款履行完毕,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