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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优秀的传统文化传承数千年来,一直以劝导人们“积善”为宗旨,《群书治要•周易》有云:“天道亏盈而益谦,地道变盈而流谦,鬼神害盈而福谦,人道恶盈而好谦。谦尊而光,卑而不可逾,君子之终也。”古人从天地之道,日月盈亏悟出了人们积善最好的方法就是谦虚。谦虚能使人在社会上得到广泛的支持与信任,而懂得谦虚,便更知“日新又新”的重要,所有种种的好处都从谦虚上得来,所以称为“谦德”。
发布者:刘余莉老师
2021年07月09日
俗话说病从口入,祸从口出,《论语》有言:“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这句话告诉我们说话要慢慢说,要三思而后说,不要口无遮拦,信口开河,不然言多必失,祸从口出误了大事。所以五经里都强调慎言的重要性,而办事情一定要积极敏捷、果敢决断、雷厉风行,不要拖泥带水、优柔寡断,否则就将错失良机。
发布者:刘余莉老师
2021年07月09日
2013年1月22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总书记在讲话中,引用唐代诗人李商隐的两句诗:“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警示全党和全国人民 ,并由此提出了在全国开展反对奢靡之风的号召,中央党校刘余莉教授精彩解读《群书治要》,通过古籍经典上记载的俭成奢破的生动历史,再次警示我们,尤其是领导干部,奢靡之害不但殃祸立至,而且可招致败家亡国,并告诫我们,无论发展到什么地步,都要保持中华民族以勤俭持家兴国的优良传统。
发布者:刘余莉老师
2021年07月08日
《群书治要》是唐太宗李世民委托四位大臣将之前3000多年历史上的数万卷著作选取编撰集成,用于指导其治国理政,从而开创出人类历史上最著名的国家繁盛时代之一,书中既有明君治国的经验,也有昏庸败政的教训,既有忠良辅国的故事,也有奸臣欺主的实录,堪称资政巨著。
发布者:中企经济文化
2021年07月08日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这是一句规劝人们知错就改的名言,而《论语•卫灵公》中也有这么一句:“过而不改,是谓过矣。”意思是有过错却不加以改正,这才是真正的过错。人做事很难不犯错,错有故意犯错,也有无心犯错,过,也有无心之过和有心之过。中央党校刘余莉教授通过解读《群书治要》,告诉我们不管有心亦或无心,有过有错都不怕,改了就好,怕就怕明知自己有过,而不愿改,不想改,拒绝改,那就是过上加过,恶上加恶,其后果将伤害自己的身心,乃至招来灾祸,甚至丧失生命。
发布者:刘余莉老师
2021年07月08日
纵观古今官场,有贪财好色之徒,也有贪图美名虚名之辈,《群书治要》卷四十八《体论》写道:“人主之大患,莫大乎好名;人主好名,则群臣之所要矣。”意思是说领导者如果过分地喜好美名,贪图虚名,下面的人就会弄虚作假来附和。中央党校刘余莉教授精彩解读《群书治要》,通过古籍经典所记所论告诫我们,不要以为只有贪财好色才会导致腐败,贪图美名虚名也会导致腐败。
发布者:刘余莉老师
2021年07月08日
财色名利、吃喝玩乐,都是人之欲望,然而如果人对欲望过于迷恋过于放纵,悲剧也将随之而来。《老子•第十二章》写道: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畋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老子此言意在警醒世人,纵欲和贪图身体享受将导致最终的败亡。《礼记•曲礼上》因此说:傲不可长,欲不可纵,志不可满,乐不可极。
发布者:刘余莉老师
2021年07月08日
(作者:王俐苹  王征文  崔永麒)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综合素质也在不断地提高,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也在发生着更趋理智的变化。但仍有少数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好勇斗狠,发生矛盾纠纷不选择报警的方式解决问题,而是用拳脚、棍棒等简单、粗暴的方式解决问题,遇事不能冷静处理,言语不和导致矛盾激化,进而大打出手,结果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还会使自己身陷囹圄失去自由,悔之晚矣。近日,长白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毕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但没有积极寻求其他途径加以解决,发生冲突后动手伤人,致他人受伤。冲突中,毕某用脚踢伤李某,造成李某左侧肋骨骨折。经鉴定,李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毕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损失人民币4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李某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毕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损失,并取得谅解,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