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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尹礼天】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该案被告人的被告人之一坐在副驾驶,却仍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其中法理值得大家一起学习。2020年3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其所有的一台旧四轮拖拉机载着被告人张某某到蛟河市某镇农机商店修理拖拉机,刘某某在修理店以旧拖拉机置换了一辆新的四轮拖拉机。购买了新车的刘某某提议请张某某吃饭,饮酒后刘某某成自己驾驶技术不行,指使张某某开车,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新四轮拖拉机载着刘某某被蛟河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62mg/100ml,系醉酒驾车,刘某某因指使张某某饮酒后驾车,也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诉机关起诉。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刘某某提出了疑问:“我虽然喝酒了,但我没开车,为什么算我酒驾?”经办案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刘某某的困惑得以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9.62mg/100ml,大于80mg/100ml的醉驾标准,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对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刘某某在明知张某某饮酒后仍唆使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虽然刘某某没开车,但其二人的行为依然构成共同犯罪,故也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最后,法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对其二人以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法官在此提醒大家: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酒后还驾车,亲人两行泪。切记:无论是劝酒、唆使他人酒后开车,还是将自己所有车辆借给明知已经喝酒的朋友,都有可能让自己变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一定要饮酒有度,酒后不开车,也不劝他人开车!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孙兆强】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二个月和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三万元。谁曾想到,如此大代价的背后只是一次偶然的碰撞。2019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在一自唱吧内喝酒,赵某某在吧台因与被害人张某某碰了一下而发生纠纷,并厮打起来。李某某、王某某一起帮忙殴打被害人,赵某某用碎酒瓶戳击被害人面部,致被害人轻伤。经法院调解,三名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三万元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现身在囹圄中的三名被告人深深地自责,满载着对被害人和对家人的歉意接受着法律的惩罚。悔当初逞一时英雄,图一时痛快,造成终生的遗憾,给自身家庭甚至子女都带来无法弥补的影响,这一时冲动的代价何其大啊!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张萍】近几年,蛟河市法院作为道路交通一体化改革试点单位,为推进道交改革工作更快更好发展,积极探索尝试了很多工作机制。在疫情期间,为了达到保护当事人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双向目标,蛟河市法院大胆尝试诉前司法鉴定机制,有效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审判效率。利用道交一体化平台,对未调解成功的案件,直接在平台上传输鉴定材料,组织当事人抽取鉴定机构,这样既减少了当事人往返法院的次数,也加快了有效解决道交纠纷的速度。由“诉中”转为“诉前”,虽然是一字之差,但却有效缩短了纠纷解决周期,诉讼风险、诉讼成本也大幅降低,也促进调解解决纠纷的成功率。通过诉前司法鉴定和道交网上一体化平台系统,在防控疫情严峻的情况下,蛟河市人民法院道交调解中心,一天内调解成功案件可多达4件。以一起出租车营运损失案件为例,原被告双方就因400元营运损失争执不下,坚决要求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心调解员反复做双方工作,耐心劝解原被告双方:如果进入鉴定程序,鉴定费用、诉讼费用将是赔偿标的额的几倍。通过释法明理、讲明利害关系,仅用了两小时就使原本矛盾焦灼的双方促成了和解,肇事一方将赔偿款通过调解员转账给了申请人,该案件和解解决。经过调解员的工作,该纠纷既没有进入鉴定程序,也未进入诉讼程序,既解决当事人的矛盾,又为当事人最大限度地节约了解决纠纷的成本,诉前鉴定的好处由此可见。当事人在立案前申请鉴定,一方面调解员可以进行及时调解,使一些纠纷不必进入到鉴定程序;另一方面进入鉴定程序的纠纷,当事人在立案前明确鉴定结果后,对赔偿数额有合理预期,这样更有利于双方达成和解,实现诉前分流的目标。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推行道交纠纷一体化平台建设,是实现蛟河市法院建设一站式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重要举措,我们将沿着最大限度方便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诉累的要求,“疫”往直前。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孙博】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欠钱不还,当起了“老赖”,当被起诉到法院后,又打起了“赖履行”的主意。那么,已经生效的判决能“赖账”吗?下面,蛟河市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例给您答案。2014年,刘某在多次索要欠款无果后将李某起诉至蛟河市人民法院,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李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刘某借款2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5,200.0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刘某遂向蛟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法院执行期间,李某非但没有履行判决内容,反而将其领取的某公司的结账款(工程款)33万元及抵账房屋擅自挪作他用,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得到执行,蛟河法院依法对其拘留15日。并不是拘留过后就不再追究其责任,因本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在领取工程款及抵债房屋后已具有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却擅自挪作他用,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有效打击犯罪,蛟河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对被告人李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实生活中不乏存在侥幸心理,以为“赖一赖”就能逃脱法律义务的人,但司法权威不容践踏。李某的结局就清楚的告诫人们:遵法、守法、依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法律永远站在正义的一方,维护司法权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将拒执犯罪打击到底,营造一个公正、守信的和谐社会。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被告人某某,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蛟河市人民法院通过远程庭审方式,审理了四起被告人羁押于看守所的刑事案件,平均每起案件审理时长仅40分钟,通过远程开庭的方式,既顺利审结了刑事案件,又有效地实现了疫情防控。疫情防控期间,蛟河市公安局看守所实行封闭式管理,被告人无法提押到庭审现场,为方便当事人诉讼,蛟河市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蛟河市公安局看守所沟通协调,运用远程庭审系统,和看守所“连线”,“隔空”开庭,集中审理被告人被羁押的刑事案件。上午9时,蛟河市人民法院派出一名技术人员前往蛟河市公安局看守所调试设备,为配合看守所管理,该名干警全方位防护,在看守所现场调试了网络打印机、电脑、麦克等设备,保证庭审视频画面清晰、声音清楚。上午10时30分,蛟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沈红梅审理了陈某敲诈勒索案、肖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案;11时30分,刑事法官曹国华审理了杨某某妨害公务案、侯某某抢劫案。此次庭审通过视频方式开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均当庭宣判,庭审现场井然有序。庭审过程顺畅,被告人当庭认罪,庭审笔录通过网络打印机传送到看守所现场打印,被告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再传回法院,大大节省了时间和诉讼成本,提高了审判效率。蛟河市人民法院作为全省智慧法院建设试点单位,不断深化智慧法院成果的应用,通过智慧庭审系统,实现了网络安全和便捷办案“双赢”,不仅在日常审判办案工作中提升了审判质效,更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了“隔空”办案,有效降低了因人员流动带来的安全隐患。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对王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了调解,双方被告人自愿达成和解,该案圆满审结,为地球母亲送上了一份道歉信。案情简介2017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承包孙某某位于蛟河市新站镇爱河村后山的池塘。2018年1月至4月,王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雇佣被告人李某在该池塘开采泥炭,李某明知王某某和刘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王某某、刘某某二人开采泥炭7660立方米,经鉴定,矿产资源价值人民币306,400.00元。裁判结果近日,蛟河市人民检察院向蛟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本院调解,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蛟河市人民检察院与三名被告人达成协议,三名被告人赔偿生态修复费人民币14万余元。最终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三名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法官说法我们是环境资源的受益者,同时也在不经意间充当了环境资源的破坏者。地球是无私的,默默付出不求回报,我们应该建立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让天更蓝、山更绿,环境更优美,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碧水蓝天。蛟河市人民法院作为蛟河这片大地的守护者,近年来,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保理念,助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治政府建设,严厉打击涉环境资源犯罪,用法律武器捍卫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在此世界环境日之际,蛟河市法院呼吁大家: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创人类社会的美好未来!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赵有龙】近日,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顺利执结了一起拖欠物业服务费案件,有效化解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多年的矛盾纠纷,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蛟河市某物业有限公司负责王某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该物业公司签订了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并确定了物业服务费标准。但在物业费缴纳时双方出现了分歧——物业公司称其按照物业三级服务标准,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王某作为小区业主,其所有的房屋在物业服务范围内,但一直拖欠物业服务费。王某称其房屋存在下水道堵塞现象,与物业协商后,一直未得到处理,故未交纳物业费,待物业整改后同意缴纳物业费。无奈,双方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应支付其拖欠的物业费,但王某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该物业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将案款执行到位,但考虑到双方的服务关系,执行法官决定采取调解的方式寻找突破口。执行法官将双方当事人约见至法院执行局,并对双方进行耐心解说:物业服务是一个动态服务,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和谐秩序的创建需要全体业主、物业公司等相互配合、共同努力。物业公司应依约提供物业服务并根据业主的合理要求不断完善服务质量。小区业主应依约缴纳物业费,对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质量可以合理方式提出异议或由业主大会决议更换物业公司,而非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进行对抗,个别业主拒交物业费会影响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转,并有损于其他正常缴费业主的权益,故王某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同时物业公司应对王某提出的问题积极排查进行管理。最终通过对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王某主动给付了拖欠的物业费,双方握手言和,案件顺利执结。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王蕾】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马影、王蕾深入到河南街、奶子山街司法所,和司法所调解员一起探讨交流诉前调解相关问题。蛟河法院两名法官与司法所调解员就涉及到农村土地纠纷、相邻权纠纷、民间借贷等13件具体案件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交换了案件处理意见,并针对基层司法所调解员法律知识不足、调解手段单一等问题从法律层面进行了指导和交流,确保案件矛盾能够化解在基层。自蛟河市构建“六六议事堂”机制以来,蛟河法院充分发挥诉调对接中心作用,民事法官积极响应,精准对接人民调解组织,加大行业性纠纷业务指导,加强涉农、赡养抚养、邻里纠纷等法律知识培训,与司法所调解员共同研判掌握矛盾纠纷的现状和特点,协助司法所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合力打通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最后一公里”。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