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市法院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工作进行了再部署再安排。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以来,全市两级法院认真学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努力提高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政治站位,有针对性地对工作做出安排部署,为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落实长效化制度规定,健全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加强“一案三查”工作,促进扫黑除恶斗阵常态化向纵深发展。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结合日常案件审理,对可能存在黑恶苗头性的案件进行认真研判。完善涉黑涉恶案件报告制度,积极履行对下指导职能,持续强化对涉黑涉恶案件的指导。依法审理涉黑涉恶案件,为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延伸司法职能,加强司法建议工作,针对个案审理中发现的社会治理和行业监管薄弱环节,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堵塞漏洞,推动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行稳致远。为持续开展好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工作,下一步工作中,全市两级法院将在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力量、完善工作机制等方面,持续发力,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工作落地见效。持续加强依法打击工作力度。深化普法宣传,广泛展示打击成果,形成打击黑恶犯罪与平安建设一体推进的良好局面。强化各部门沟通协调,深化开展“三书一函”制发与督办工作,积极探索部门协作新模式,形成扫黑除恶工作合力,推动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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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17日“即使他杀人了也与我无关!”张某激动地说道。是什么原因让当事人说出如此激烈的话呢?原来在近日,前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被告张某雇佣被告杨某放牧,在放牧过程中,被告杨某与原告徐某因放牧边界而发生口角,进而导致肢体冲突,致使徐某受伤,入院治疗。徐某出院后诉至法院,要求杨某与张某赔偿其损失。 而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某对徐某的诉求十分不解。张某认为,自己当时并不在现场,也没有参与纠纷中,徐某受伤是由杨某造成的,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张某的疑惑,办案法官在庭审现场耐心地向张某释明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告知: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雇佣人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需要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主认为雇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可以向雇员追偿。经过法官的答疑解惑,张某坦然接受了法院的判决结果。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作为接受劳务的雇主,负连带责任,与杨某共同赔偿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216.98元。 扩展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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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17日近几年,信用卡诈骗案件持续高发,其中绝大多案件是恶意透支,今天,让我们一起通过案件来了解一下何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基本案情:2013年1月19日,被告人程某在扶余市某营业所办理额度为10万元信用卡,后程某陆续透支,用卡消费形成逾期。2018年7月至今,该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欠款,均无法与程某取得联系。经查,程某共欠某行本金91379.79元,利息99391.25元,违约金5768.71元,至今尚未还款。扶余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经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法条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恶意透支的行为认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月仍不归还。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靠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可见,信用卡使用需谨慎,恶意透支不可取,恶意透支不仅体现在信用记录上,还会承担法律风险,我们要合理使用信用卡,做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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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17日生活中存在各种各样的约定,我们熟知的房屋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委托合同、合伙合同等,都在充斥着点滴的生活,然而,违约的事情时有发生,影响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甚至造成财产损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今天的案例给我们带来了哪些教训。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存在多年合作往来,双方在2020年1月1日签订了《药品购销合同》和《质量保证协议》,约定被告从原告处采购药品,由被告收货确认后,被告支付产品费用。同时,按照该《药品购销合同》的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了负责采购的业务员纪某的《委托书》。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从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3月2日相继向原告发货八次,总货款金额高达31003元。被告收货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以上货款,但被告一直不予给付,原告至此就不再向被告发货。针对该31003元货款,原告多次索要,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扶余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在被告所举的证据中,可以认定被告应付货款为31003元。被告未按双方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法条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古有立木为信,一诺千金;今有言出必行,遵章守纪。让我们传承守信的基因,做一名守信、遵守合约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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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17日鱼儿水中游,招来贪心贼。无视法和规,非把鱼儿捕。破坏大自然,人财都两空。查干湖处于吉林省生态群落核心区,维护着我省西部的生态系统安全,而生态的保护和修复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近日,前郭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环境资源案件,本案中, 被告人王某和刘某在查干湖禁渔区使用电变频器的方式电鱼,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基本案情2021年8月22日,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刘某在查干湖水域禁渔区,通过电变频器电鱼的非法方法进行捕鱼,非法捕捞鲤鱼87.6市斤、黑鱼20.4市斤,二人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黑龙江水产研究所评估,二人的非法捕鱼行为,造成了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二人的犯罪行为还破坏了当地生态资源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严重影响到水生态系统食物链和食物网的完整性,还会威胁到水生态系统结构稳定和生态安全。法院判决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危害程度、危害结果、社会影响、认罪认罚等因素,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责令被告人王某刘某共同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同时责令被告人王某与刘某就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在县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方案;(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法官有话说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前郭法院将继续保持对破坏环境资源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切实保障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安全,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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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17日吉林省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吉林省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指示精神的必然要求和具体实践,对于更好地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升新时代吉林省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为吉林全面建设生态强省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前郭县人民法院作为松原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环资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在接到指定管辖任务后,进行了充分研讨论证,认真学习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及《关于环境资源指定管辖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要求,积极做好前期思想准备工作。同时,克服自身困难,在办公条件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专门设置了一间办公室及审判庭,为环资审判集中管辖正式实施创造基础设施条件。9月13日,吉林省环境资源案件指定管辖法院召开动员部署会。前郭法院同其他九家指定管辖基层法院就筹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汇报。会后,前郭法院召开党组会就下一步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会上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境资源案件指定管辖工作专班,指定一名副院长为专管院长,并安排一名具有丰富行政、刑事及民事审判经验的法官具体负责指定管辖工作。会议强调,要配齐配强环资审判专业团队,进一步充实环资审判力量,形成专业人才集聚优势,推进环资案件专业化审理;要密切配合长铁中院的工作部署,确保集中管辖改革工作顺利推进;要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方式,为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加强环保法治宣传,创新普法形式,畅通宣传渠道,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 接下来,前郭法院将切实担当作为,践行好环境资源审判协同性、预防性、修复性、公益性理念,完善环境治理协同机制,优化便民利民措施,服务绿色发展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大局,开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局面,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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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17日语音播报:https://mbd.baidu.com/newspage/data/videolanding?nid=sv_15708444129968333110
视频播报:https://www.kuaishou.com/short-video/3xquys92imi44gs?fid=2511538516&cc=share_wxms&followRefer=151&shareMethod=VIDEO&docId=10&kpn=KUAISHOU&subBiz=BROWSE_SLIDE_PHOTO&photoId=3xquys92imi44gs&shareId=17136010827791&shareToken=X5PuPmb3SLrdW6v&shareResourceType=PHOTO_SELF&userId=3xktgbjh6t8bjsq&shareType=2&et=1_a%2F2005440713647586913_p0&shareMode=APP&originShareId=17136010827791&appType=21&shareObjectId=5188146854687991131&shareUrlOpened=0×tamp=1663301864388&utm_source=app_share&utm_medium=app_share&utm_campaign=app_share&location=app_share
【内容摘要】:潘彦辰是贵B2T098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的驾驶员,2021年12月22日,潘彦辰驾驶贵B2T098号车开去吃酒,途经大大线6公里500米处时,因违反车载人数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违法行为,被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50元罚款(已缴纳)。镇宁县交通运输局随即以潘彦辰驾驶的贵B2T098号车从事旅客运输不能提供道路运输证为由,将该车强制暂扣,并作出案号为2021122201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车期限为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1月21日。
2022年1月21日到期后,该车车主刘哲华到镇宁布依族苗族自县交通运输局请求放车却遭遭遇了拒绝,也不出具再次暂扣车辆的凭证。
2022年9月1日,车主刘哲华在杨嵬、赵庆高等5人的陪同下又来到镇宁县交通运输局,要求将车开走,再次遭到无理由拒绝后,刘哲华出示了中国监督网的工作证给镇宁县交通运输局的工作人员卢阳查看,并一再坚称“若该车违反了规定,就请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若没有违反规定,就出具解除强制暂扣通知,车辆已经被扣留了9个多月,严重违反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我将以公民身份对你们这种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卢阳随即将刘哲华的工作证复印留存,作完笔录后仍拒不放车,最后告知刘哲华:9月5日(星期一)经会议决定后,一定会放车的,5号再来吧?
听从镇宁布依族苗族自县交通运输局的要求,9月5日,刘哲华一行四人到镇宁布依族苗族自县交通运输局取车,工作人员叫车主刘哲华进去作笔录时,并详细检查车主刘哲华微信是否存在有非法营运的支付款记录时,结果无任何收款支付记录的存在,同时运管工作人员把作出的笔录全部删除,结果笔录未作成功,突然运管用不同的方式叫来镇宁县公安局环翠派出所多民警将前来取车的4人用警车拉到环翠派出所禁了近4小时,派出所年轻民警用不同的手段把车主刘哲华关进审讯时,刘哲华称肚子饥饿,需吃饭喝水,但总是被拒绝,民警用威胁侮骂的方式进行恐吓,叫刘哲华在不相符的笔录上签字,多次被刘哲华拒绝,刘哲华被拘禁了长达近4个小时才放行,扣压了刘哲华的监督证未归还。
刘哲华一行四人从派出所出来后,镇宁布依族苗族自县交通运输局才把车放行,但拒不作出解除强制暂扣放车单。驾驶员与刘哲华只好要求停车场出具放行车辆的相关票据。
2022年09月15日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以及第五章第五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并且表明身份,摆放示警灯,减速指示牌,反光锥桶等,而此次执法并未出示有效证件也并未表明身份,强行拦截并且由执法人员直接把车辆开走;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也不得超过三十日,也就是说不论任何情况都最多扣押六十日也就是两个月。
“普通人不懂法可以理解,执法单位执法违法就太可怕啦!真不知镇宁县交通运输局的目的是什么?究竟是动了他们的什么利益?是不是为了老百姓的安全出行着想?”刘先生表示,就算这次镇宁县交通运输局解除了行政强制措施,没有罚这辆车的款,但是执法懂法,执法违法,严重影响了个人的正常出行和司机的权益,应对本人和司机造成的损失,给一个合理的说法。
2022年09月17日
由此一系列问题不难看出镇宁县交通运输局从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到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监管领导的问题所在并非一朝一夕,强烈希望镇宁县政府有关部门能够彻查此事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发布者:众归一
2022年09月17日 (作者:刘晨 马力元)“司法为民,心系百姓”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重要的付诸司法实践。长白县法院全体法官干警时刻践行为人民司法宗旨近日,在办理一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中,长白县法院法官干警,克服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等困难,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人民公仆的本色。2013年张某和李某结识后,2015年二人合伙经营参地,期间李某向张某借款3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日期为2020年9月,但是到期后李某拒接张某电话,且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张某欲提起诉讼。现因张某身患重病急需用钱,通过多方打听才知李某在黑龙江省某市某镇经营参地,遂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法院受理张某申请,经审查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将参地种植的人参转移或非法售卖,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为确保申请人利益不受损害,院领导决定由执行局副局长带队,执行局与民事庭等部门于作出裁定的第二天到黑龙江省进行现场执行诉讼保全。法院干警克服长白交通不便等困难,经二十几个小时的行程于次日傍晚到达目的地。一下车,执行局和民事庭干警迅速与张某取得联系并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确保财产保全顺利进行。事后,张某多次向长白法院表示感谢,称赞法院干警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虽然长途跋涉身心疲惫,但能够通过自己的付出,维护司法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与温度,干警们倍感欣慰。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2年0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