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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晨 吴昱彤)为全面客观了解案情,查明事实情况,公正、公平审理案件,妥善处理纠纷,近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法官,与法官助理驱车前往纠纷发生地,到一起强制拆除现场进行勘验,搜集一手资料,核实当事人的财产损失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对案件以及当事双方进行了详细了解的基础上,预约双方当事人后,邀请专业测绘团队,对勘验的方法、过程及途径做好充分准备,携带专业测量设备,力求在勘验中准确记录,为勘验工作全面、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在勘验过程中,法官结合案情对强制拆除现场相关状况、当事人损失状况等做了详细的勘验笔录并拍照留存,为后续鉴定提供准确详实的材料。现场勘验,是司法人员对案件或民事纠纷的现场、物证等进行实地勘察和检验,是为查明案件事实而进行的一项重要程序。近年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直严格按照审判流程管理的规定,始终牢记审判要细致、事实要全面、证据要扎实的工作准则,坚持能动司法,用群众认可的态度耐心倾听群众的诉求,注重现场勘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使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服务“零距离”。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2年09月20日
9月8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兴志一行到前郭县人民法院王府人民法庭,走访调研法庭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以及实质化运行情况。在王府法庭,周兴志查看了法庭办公环境和基础设施完善情况,听取了法庭负责人对法庭建设、管辖区域、案件审理、人员结构等相关情况的介绍,详细了解了法庭在人员配备、信息化建设、疫情防控、审判质效以及诉源治理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周兴志表示,基层法庭在处理纠纷案件时,要充分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理念和做法,积极融入到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充分依托前郭县“萨日朗”小组等调解组织,切实发挥诉调对接中心调解作用,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以法治力量保障基层社会安全稳定。周兴志强调,人民法庭是法院司法为民的前沿阵地,在推动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服务和保障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要注重强化诉源治理,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间的工作衔接,努力将矛盾纠纷最大程度化解在诉前、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更好地为辖区群众排忧解难,不断推动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2年09月17日
为贯彻落实全省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全面提升司法效能,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准确理解把握新的法律规定,进一步深化二审独任制有序运行的同时,多措并举,将全省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落到实处。全省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召开后,松原中院第一时间召开民商事审判法官专业会议,深耕细研省法院提出的具体工作要求,把贯彻落实全省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与具体工作相结合,提高二审独任制适用率,促进案件审理提质增效,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松原中院根据新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结合地区审判实践,制定出台了《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独任制适用范围的实施细则(试行)》,将独任制适用案件范围固定,合理调整审判布局,确保“简案快办、繁案精审”,促进案件审理提质增效,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创制了《民商事案件程序事项告知书》,阐明审理方式、当事人权利义务等相关规定及依据,庭审时对独任制审理方式再次释明,充分保障当事人对审判组织和审理方式的知情权。充分发挥院庭长监管职责,对民商事审判各项数据做到适时监督,严格控制案件审理节奏,争取在较短时间内提高民商事审判效率。充分发挥“一个精品案例胜于一打文件”的普法宣传作用,结合“精品工程”实施,大力引导法官强化精品意识,提高新法律法规的学习与适用能力和驾驭庭审的能力,提升法官打造优秀庭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着力在提升案件审判效率的同时提升案件质量。同时,加强民商事审判条线指引功能,加强沟通交流,深化司法理论研究。聚焦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法律适用难点、法律理解分歧等问题,强力推进专业化民商事审判,形成关注理论前沿、服务审判实践的良好氛围。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2年09月17日
为贯彻落实省高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关于环境资源指定管辖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要求,推动形成全省法院环资案件“1+10”管辖模式,做好辖区内指定管辖后工作衔接,9月8日,全市法院环资案件指定管辖工作部署会议在松原中院召开,各基层法院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按照省法院工作要求,指定前郭县人民法院管辖松原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公益诉讼案件。会议对涉环资案件集中管辖后的立案工作、人员配置等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非集中管辖基层法院,要全力协助做好环境资源审判“1+10”案件管辖机制改革相关落实工作,前郭县法院作为集中管辖法院,要加快集中管辖案件案由甄别工作,加强集中管辖的审判力量,衔接案件后续执行工作,切实做好1+10”案件管辖改革工作的全面落地落实。会议强调,全市法院要提高站位,凝聚思想共识。深刻把握环境资源审判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充分认识到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既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又能有效解决跨行政区划污染、提高环境资源审判质效,不断推动环境司法改革创新发展。要聚焦重点,抓好工作落实。确保立案工作有序衔接,尽可能“让群众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方便人民群众家门口立案。严格按照省高院工作要求,准备把握涉环资案件审判工作的“方向性”、“协同性”、“预防性”、“修复性”、“公益性”。建立执行协作工作机制,非集中管辖法院要积极配合集中管辖法院,做好裁判执行工作。在有序推进环境资源案件指定管辖工作的同时,也要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工作,将宣传工作贯穿指定管辖工作全过程。要统筹兼顾,谋好全局工作。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健全完善环境资源案件各环节协同配合司法保护机制,给予案件指定管辖法院充分的人力、物力支持,确保指定管辖工作起好步、开好局。同时,要逐渐整合司法优质力量,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形成专业人才集聚优势,推进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理。会议同时对集中管辖的时间节点、案件范围等进行了强调。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2年09月17日
9月6日,两面鲜红的锦旗,为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忙碌的工作节奏再添动力。“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及“全心全意为民办事、办案高效执行迅捷”的金色大字,显得格外暖心。“感谢宁江法院的陈法官、王法官,感谢宁江法院的执行干警,多亏你们的执行,才为我们这么快就追回了辛苦打工挣来的血汗钱!”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刘某某一边向执行法官递锦旗,一边激动地说道。曹某某、刘某某原是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21年1月二人无故被公司开除,于是向松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需向两名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与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宁江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起诉曹某某、刘某某二人。宁江法院查明事实后,支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于2021年9月对两起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要求其支付被告被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由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履行判决,二人追讨劳动报酬未果,2022年9月,曹某某、刘某某二人向宁江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宁江法院执行局迅速组织力量,安排两名资深法官陈祥民、王欢承办,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诉讼文书,并调度执行干警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在核实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中存在资金的情况后,当即向银行送达冻结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次日银行便足额冻结了被执行人财产,规避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法律风险。同时将执行案款11万元扣划到法院账户,在依法完成财务审批手续后,迅速把追回的薪资发放到两名申请人手中。从立案到冻结仅仅两日,本案便得以顺利执行完毕,执行按下加速键,跑出执行新成绩。每一起执行案件的圆满解决,都是宁江法院“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真实写照。当事人送来的锦旗虽小,却包含真切的感激之情,这既是对法官办案的认可,更是对法院工作的鼓励和鞭策,这份信任和感谢将激励着宁江法院执行干警以更加负责的态度、更扎实的作风,执行好每一起案件,让群众真切感受到司法温暖。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2年09月17日
9月13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市法院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工作进行了再部署再安排。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以来,全市两级法院认真学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努力提高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政治站位,有针对性地对工作做出安排部署,为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落实长效化制度规定,健全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加强“一案三查”工作,促进扫黑除恶斗阵常态化向纵深发展。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结合日常案件审理,对可能存在黑恶苗头性的案件进行认真研判。完善涉黑涉恶案件报告制度,积极履行对下指导职能,持续强化对涉黑涉恶案件的指导。依法审理涉黑涉恶案件,为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延伸司法职能,加强司法建议工作,针对个案审理中发现的社会治理和行业监管薄弱环节,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堵塞漏洞,推动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行稳致远。为持续开展好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工作,下一步工作中,全市两级法院将在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力量、完善工作机制等方面,持续发力,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工作落地见效。持续加强依法打击工作力度。深化普法宣传,广泛展示打击成果,形成打击黑恶犯罪与平安建设一体推进的良好局面。强化各部门沟通协调,深化开展“三书一函”制发与督办工作,积极探索部门协作新模式,形成扫黑除恶工作合力,推动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走深走实。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2年09月17日
“即使他杀人了也与我无关!”张某激动地说道。是什么原因让当事人说出如此激烈的话呢?原来在近日,前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被告张某雇佣被告杨某放牧,在放牧过程中,被告杨某与原告徐某因放牧边界而发生口角,进而导致肢体冲突,致使徐某受伤,入院治疗。徐某出院后诉至法院,要求杨某与张某赔偿其损失。 而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某对徐某的诉求十分不解。张某认为,自己当时并不在现场,也没有参与纠纷中,徐某受伤是由杨某造成的,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张某的疑惑,办案法官在庭审现场耐心地向张某释明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告知: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雇佣人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需要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主认为雇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可以向雇员追偿。经过法官的答疑解惑,张某坦然接受了法院的判决结果。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作为接受劳务的雇主,负连带责任,与杨某共同赔偿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216.98元。 扩展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2年09月17日
近几年,信用卡诈骗案件持续高发,其中绝大多案件是恶意透支,今天,让我们一起通过案件来了解一下何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基本案情:2013年1月19日,被告人程某在扶余市某营业所办理额度为10万元信用卡,后程某陆续透支,用卡消费形成逾期。2018年7月至今,该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欠款,均无法与程某取得联系。经查,程某共欠某行本金91379.79元,利息99391.25元,违约金5768.71元,至今尚未还款。扶余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经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法条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恶意透支的行为认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月仍不归还。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靠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可见,信用卡使用需谨慎,恶意透支不可取,恶意透支不仅体现在信用记录上,还会承担法律风险,我们要合理使用信用卡,做守法公民。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2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