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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参与人代表至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赠送锦旗,对梅河口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追赃挽损、维护投资人权益等工作中的付出、司法为民的法律情怀和奉献精神表示感谢。  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9月末,在被告人郭某一担任吉林省中商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梅河口市分公司负责人期间,雇佣被告人袁某、郭某二等人为业务员,采用发放传单、当面授课等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宣传投资理财项目,并承诺每年可收益投资额的13%,非法吸收解某、马某、赵某等98名投资者合计人民币401万元。经审理查明,郭某一违法所得共计321377.50元,袁某违法所得为4000元,谷某违法所得为3000元,郭某二违法所得为900元,高某违法所得为2000元。  经案件承办法官孙晓光半年多的不懈努力,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家属同意按非法吸收数额401万元的10%给集资参与人退赔,为本案的98名受害人挽回了经济损失40.1万元。   梅河口法院经审理认为,六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发放传单、当面授课等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宣传投资理财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郭某一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谷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未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积极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并通过法治宣传、矛盾化解等方式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发布者:记者孙池
2021年01月07日
“十三五”以来,吉林省梅河口市走过了极不平凡的发展历程,取得了改革发展和经济社会建设的历史性成就。面对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的宏观形势,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牢牢抓住扩权强县改革试点机遇,深入实施“三三四四五五”战略布局,实现了全面建成中等城市目标,完成了扩权强县改革试点任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各项事业实现历史性突破,以前所未有的蓬勃之力,谱写了一首振兴崛起的奋斗之歌,抒写了一篇无愧时代的精彩答卷。
发布者:记者孙池
2021年01月07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 娄建功 马影】当前,在建筑工程领域挂靠现象普遍存在。在挂靠关系中,有时存在挂靠人以自己名义甚至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这种情况下被挂靠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近日,蛟河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案情回顾:2017年7月初,被告王某借用某管道公司的资质在蛟河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承包了白石山镇某农田建设项目,并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承包了白石山镇某村建设项目。2017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王某因工程施工需要,在原告赵某处购买沙石,王某的雇员谢某和姜某为赵某出具了还款承诺书一份,确认欠赵某沙石款及运费总计价款为19433元的事实。后经赵某多次索要,王某始终未履行给付价款的义务。赵某将王某以及王某挂靠的两个公司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向赵某支付沙石款及运费,并赔偿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王某挂靠的两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说法:本案中被告王某在赵某处购买沙石,并由其雇员谢某和姜某出具还款承诺书的行为,应认定赵某与王某之间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王某作为买受人,未及时给付赵某价款,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王某应当支付沙石款及运费,并应当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因王某与赵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王某挂靠的两个公司并非本案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其没有履行给付价款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故不承担连带责任。法官提醒:在挂靠经营过程中被挂靠人可能面临的风险会有:1.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2.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给建设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被挂靠人来承担;3.对因挂靠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对建设工程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5.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所得而被人民法院予以没收;6.因劳动、工伤争议损害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7.财务和税收风险等等。经营管理者要树立法制观念,依法经营,避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7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 娄建功 马影】孩子在学校与同学发生矛盾纠纷本来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大多数家长都能正确对待这个问题,但是也有部分家长一听到自己的孩子在学校被欺负,往往按捺不住,甚至是大打出手。近日,蛟河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和陈某身体权纠纷案。2018年8月21日8时30分许,在蛟河市某中学校园内,因学生小王与小赵发生矛盾,学校邀请双方家长到学校协调处理办法,在协商过程中小王的母亲陈某情绪比较激动,到学校后动手打了小赵的父亲赵某,随后小王的父亲王某1、母亲陈某以及小王的伯父王某2与赵某发生互相殴打,导致赵某受伤。学校教师报警后,蛟河市公安局分别作出王某1行政拘留20日,罚款1000元;王某2行政拘留7日,罚款300元;陈某行政拘留13日,罚款700元;赵某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的决定。赵某出院后,将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1324.24元。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四人因孩子发生争吵而互相殴打,造成赵某受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规定,王某1、陈某、王某2应当赔偿赵某相应的款项。赵某在此过程中亦有殴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酌定赵某承担30%责任,王某1、陈某、王某2承担70%责任。三名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926.97元。法官提醒:暴力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不仅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甚至会令双方家长之间形成仇恨。当家长遇到孩子在学校与同学发生矛盾时,一定要冷静下来,双方积极沟通协商处理,避免造成不良后果。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7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 娄建功 马影】当前,很多人会选择个人合伙的经营模式,因为这种模式可以解决自己的资金短缺等问题,但如果合伙人之间出现利益之争,便会引发各种矛盾。近日,蛟河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判决被告赵某补偿原告刘某38600.00元。2018年春天,刘某与赵某合伙经营黏玉米的种植回收,双方没有签订合伙协议,在2018年11月中旬,赵某为刘某出具了一份欠条,并载明在清算时结清欠条上的款项,在合伙解散清算时,双方在欠条上载明的款项的金额上发生矛盾,刘某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立即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赵某合伙经营黏玉米的种植回收,双方虽未签订合伙协议,但对此合伙经营一事均确认无异,故双方的合伙协议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赵某为刘某出具欠条,应当视为双方对合伙期间账目结算完毕所作出的清算,该欠条的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双方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并没有明确约定,故应当以3860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法官提醒,在合伙经营的过程中,每个合伙人应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通过书面形式对入伙退伙、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合伙终止等重要事项进行约定,出现纠纷时一定要及时解决,共同保护好各个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7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娄建功 魏源】近日,蛟河法院审结了一起冒充警察招摇撞骗案,以招摇撞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据了解,被告人张某经常穿着带有警察标志的警用棉服到蛟河市某理发店理发,并在与理发师们的交谈过程中自称是警察,有一定的办事能力,在其得知被害人李某的女儿多次住院需要进行农合报销时,张某谎称自己有熟人,报销的比例能够高一些,但需要疏通关系,多次从李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19690元,并将李某相关住院证明及票据丢失,导致能报销的部分无法报销,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冒充人民警察的身份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其自愿认罪并将赃款全部返还,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目前各种新型诈骗手段层出不穷,在一系列的诈骗中,犯罪分子通常都会采用以一种假冒的特定身份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再进一步骗取财物。希望广大市民在与陌生人交往中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被眼前的“假象”所诱惑,防止被骗。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7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娄建功】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情与法并用,圆满执结了一起邻里纠纷案件。申请人刘某和被执行人叶某本是上下楼的邻居,平时也没有什么矛盾。2020年2月的一天,因叶某家电视声音大影响刘某正常生活,双方发生口角,叶某殴打刘某导致刘某受伤,叶某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刘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4天,双方因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刘某将叶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叶某赔偿其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各项损失11296.65元,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叶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刘某5648.32元。判决生效后,叶某拒不履行义务,刘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在了解案情后,认为刘某和叶某本是邻居,平时没有积怨,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可能会使矛盾激化。执行干警多次与叶某电话沟通,但其抵触情绪始终很大。为了更好地化解邻里矛盾,执行干警多次前往叶某家中做叶某的思想工作,一方面向其讲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后果,另一方面从情理方面劝解叶某,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还须和睦相处。通过干警的不懈努力,最终双方当事人终于解开了心结,叶某表示尽快履行还款义务,第二天上午,叶某将执行款交到法院,至此,一起邻里纠纷案件得到圆满执结。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7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娄建功 张鑫】近日,蛟河法院执行局顺利执结一起持续多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被执行人主动拆除了相关建筑,一次性缴纳了执行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据了解,1984年,原告田某开办个人砖厂,并取得了位于蛟河市某村面积为354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1990年,该砖厂停产。2003年被告王某在田某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造了91平方米的房屋、玉米楼、仓房等建筑物,并于2005年取得了该土地上33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原告田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其占用的土地,并赔偿2003年至2019年的占地损失。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考虑到双方的矛盾纠纷持续了多年,没有采取“强硬”的执行措施,而是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引导当事人和解。为了彻底化解双方矛盾,执行干警多次与当事人亲属、朋友交流谈心,营造多方配合执行工作的局面。在执行法官的“柔性”执行措施和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下,被执行人的态度有了很大的转变,主动拆除了相关建筑物,并一次性缴纳了执行款项,一起长达十多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圆满执结。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