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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一直是社会治理矛盾集中的领域,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加,影响着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我们一起看看长岭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物业服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基本案情早8:00 卢某发现厨房洗菜盆下方排水管口出现返脏水现象,打电话联系物业工作人员。早8:30 物业公司派工人进行管道疏通。……晚6:00 物业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卢某,告知卢某其家中漏水,水已经流到楼道外。晚6:20 卢某返回家中,发现卧室两个门、一个床、沙发、电热炕及室内墙体被水浸泡。……当晚,卢某和物业工作人员沟通,发现系物业公司管理的主管道堵塞向上返水造成的,卢某遂与物业公司协商,希望物业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2000元。物业公司以不是责任主体为由拒绝给付,经多次协商未果,卢某现诉至长岭法院。审理结果承办法官陈瑜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案情。经查明,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涉案楼房地下排水主管道堵塞是造成卢某家财产损害的直接原因。涉案房屋排水主管道为业主共用管道,应属建筑物共有部分。物业服务公司有义务按照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自身的管理职责,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导致业主财产受损的,既构成违约也构成侵权。本案中,物业公司对卢某家当天早上发生排水主管道堵塞问题后并未彻查堵塞原因,进行管道维护,防止再次发生返水。其疏于管理的行为与造成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判决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赔偿原告卢某财产损失2000元。法官有话说“小物业”牵动“大民生”,物业服务公司不仅承载着居民日常生活管理维护的责任,更关乎群众的切身利益。物业服务公司要始终从服务业主的角度出发,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广大业主也要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可以寻求社区、物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法院等机关的帮助,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3年05月30日
治人者,法也;守法者,人也。人法相维,上安下顺。我所在的法庭多为经济纠纷,虽然案由简单,但所经手的每一个案件每一次纠纷都像在亲身经历一场现实主义的电影一般在法庭上不断上演。4月,错过秋风冬雪,北方迎来了盛开满树的梨花。在这个清香四溢的时节,原告小姚与被告大贺因为感情不和等原因结束了情侣关系,而后,因经济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在都不让步的情况下走进了法庭。在庭前,我通过采用“面对面调解”和“背对背调解”等多种方式与双方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沟通,但是双方情绪都很激动,始终都在阐述自己的理由,矛盾迟迟得不到有效的解决,于是我们进行了正常的开庭审理程序。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大贺不认同原告小姚的诉讼请求并要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小姚的诉讼请求。大贺不认可证据借条的关联性而且对转账记录真实性也提出了质疑。对此,小姚气愤不已,后又提出大贺当时要借钱经营饭店,出具欠条后迟迟不还。双方又对所涉金额是合伙还是借贷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矛盾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第一次开庭审理就在二人激烈的情绪波动中落下了帷幕。一起看似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背后掺杂着复杂的情感问题,要想彻底解决经济问题,首先需要让双方当事人能够在相对平和的状态下进行调解,于是,我先后多次与当事人进行了电话沟通……告别春天的遗憾,奔赴夏日的开端,事情通过大家的不断努力而有所转机。我们一直秉承着“法律有尺度,法官有温度,在合适的时间,用合适的方式,为当事人做事”的工作理念认真工作,一切为了人民的工作信念,一次次的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一次次的稳定双方的情绪。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情绪一直较为激动,我便及时转变了工作思路,积极与双方律师进行沟通、解决矛盾,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面对律师的疑问,我与律师面对面的进行了答疑和探讨。经过律师与委托人的积极沟通,双方冰释前嫌,愿意委托律师进行调解。在第二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大贺转变了自己以往的态度,认同了女方的诉讼请求。经过调解,小姚愿意放弃利息并同意了商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至此,双方达成和解,案件得以解决。在日常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我始终关注对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工作。主动疏导当事人心理不仅充分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也有助于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我相信,根据个案需求主动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不断优化多元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坚持情理法相融,用心用情为人民群众解“法结”化“心结”,才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才能使法庭成为让人民满意、让人民放心的法理情相融之地,最终让每一位当事人“满意而归”。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3年05月30日
今年5月是全国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为进一步增强社区群众的法治观念,引导群众自觉学好用好《民法典》,提升民法典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5月22日下午,前郭县人民法院发挥党建联盟优势,组织法官干警前往巴彦社区,开展“党建+法治宣传”《民法典》法律知识讲座。活动现场,法官向群众讲解《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新旧变化及在诉讼中的应用。法官通过群众知晓的热点新闻,结合案例解说、法条阐释的方式,详细讲解了与群众婚姻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如“离婚冷静期”、“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彩礼返还问题应注意的问题”等,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幽默风趣的讲解方式,为群众带来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婚姻家庭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家庭是人生的重要港湾。通过此次普法宣传活动,进一步提升了群众对《民法典》学习和理解,也为婚姻家庭生活提供了更好的指引。接下来,前郭法院将以“民法典宣传月”活动为契机,结合群众实际需求,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助力平安前郭建设。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3年05月30日
今年5月是全国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八五”普法规划,切实发挥法治副校长“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守护校园安全”的职能作用。5月22日下午,前郭县人民法院前郭法庭法官关中杰以法治副校长的身份走进前郭县第二高级中学,以“民法典与我的中学时代”为主题为同学们带来一场生动的法治课,共有师生300余人参加活动。课堂上,关中杰以小案例引入主题,精心挑选了“粉丝应援”、“校园斗殴”、“给同学起外号”、“未成年人文身”、“校车安全”等与高中生年龄段相关的典型案例,通过一个个小故事,将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转化成生动易懂的语言,从而提高学生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意识,培养青少年法治观念、法治思维。课堂氛围轻松愉快,获得了师生的一致好评。“感谢法官带给我们的法律知识大课。民法典的内容涉及到个人、家庭、社会、国家、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是一部百科全书。未来,我们的全体师生将共同努力,自觉抵制不良文化和行为,努力创造一个和谐安全的校园环境”。前郭县第二高级中学法制办主任杨艳华说。学法以明道,用法以立身。下一步,前郭法院将以开展民法典法律知识宣传活动为契机,全力推进法治副校长工作走深走实,不断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使普法教育常态化、规范化,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为平安校园的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3年05月30日
近年来,前郭县人民法院从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多措并举拓宽司法公开渠道,把“看得见”作为检验司法公正的“前置标准”,将司法权置于“阳光”下,为公众揭开司法的神秘面纱。凝聚共识 逐步推进为让法官干警充分了解“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思路,不断增进法官干警的思想认同,使司法公开工作成为每名法官的自觉行动。为了提高司法公开透明度,前郭法院坚持统一领导,加大审判流程公开、文书公开、庭审公开等工作力度,审管办制作了简易的操作流程示意图,并录制小视频,发送到内网通及审判微信工作群,便于法官干警随时观看学习,让法官尽快全面掌握案件有效公开流程,使案件有效公开率、文书笔录公开率得到显著提升。审执流程 全面公开立案环节公开促程序公正。通过LED屏滚动播放各类案件立案条件、收费标准、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以及接访流程等,让群众全方位了解诉讼全过程。此外,详细填写当事人信息,为下一步审判流程公开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对已经受理的案件,以短信形式为当事人提供网上查询入口。切实从立案阶段开始,推进司法公开,促进高质高效司法。审判环节公开促廉洁司法。以审判公开为核心,以公开促公正、促效率、促廉洁,推进法院工作协调平衡发展。要求法官将案件审理流程公开,能直播的必须直播,结案文书应该上网的必须上网。案件审理环节有变更时须向当事人下发告知书,让当事人能及时接收到系统自动发送的案件审理消息,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提高公众对司法的认知度、信任度。执行环节公开促阳光执行。紧紧围绕“公开、公正、公信、高效”的执行工作总体目标,积极推行“阳光执行”,全面提升执行过程透明度。在接待大厅入口处设立公开公示板,使执行法官的联系方式及工作信息一目了然,有效解决“法官难见”、“事难办”的问题。在执行案件立案阶段,给申请人的告知书上明确标注可通过上网查阅执行裁判文书。对执行进展重点环节及时公开,便于当事人了解执行程序各阶段、各环节进展情况,及时了解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最大限度实现公平正义“可视化”。加强监督 全力提升将司法公开各项指标纳入考核体系,每日监测、逐月通报、年度考评、末位约谈。要求每位员额法官诉讼案件有效公开率达到100%,并计入年终员额法官个人绩效考核成绩,以监督倒逼司法公开工作有序进行。下一步,前郭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公开平台建设,提高司法公开的服务性、及时性和互动性,努力营造一个机制公开、程序公正,结果公平的司法环境,促进司法公开工作常态有效开展,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3年05月30日
​    (本网通讯员:丰元雪)为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和参审水平,强化人民陪审员司法程序意识,推进司法公开、公正、廉洁、透明,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职能作用,长白法院于5月26日组织开展人民陪审员培训班。     来自民事、刑事审判一线的法官应邀讲解了《民法典》实施以来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并结合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案件的工作实际,通过案例分析,为陪审员们讲解了事实认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两位法官在授课过程中与陪审员积极互动,增强陪审员对授课内容的吸收。本次培训,为人民陪审员更好地适应新时代人民陪审工作要求,依法保障和规范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提供有力支持。 ​    “人民陪审员是群众的眼睛、是人民和法律赋予我们的一项神圣工作。”参加培训的陪审员表示,在培训中受益匪浅,不仅加深了对工作职责的理解,还提升了自身业务素质,为今后参与法院审判活动打下基础。在今后工作中,他们将继续坚持学习,不断提升政治素养和法律素养,依法履职参加陪审,促进司法公正,更好地服务群众。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3年05月30日
  (本网通讯员:吴昱彤)法律有尺度,调解有温度。对于当事人来说,调解是一种非常好的解纷方式,可以及时解决问题,简便、高效。​   近日,长白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合同纠纷案件。2016年,李某与郭某、王某三人经协商共同出资成立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系自然人独资,由李某一人持有该公司100%股份。后为明确三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于2017年三人经协商又签订《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三方就该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占股比例、利润分红、退股等进行了约定。同日,郭某将入股资金交付给李某,自2016年至今该公司均有盈利,但李某未向郭某分配,目前就利润收益分配产生分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等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案件后,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及时开庭审理,并积极进行调解。经法官释法明理,双方均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并最终依法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当场支付部分利润。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3年05月30日
2023年5月3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段农根、全国妇联家庭和儿童工作部副部长何敏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促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制定了《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今天向社会公开发布。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的高度,就家庭教育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就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特别强调要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努力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问题孩子多出自问题家庭。家庭是孩子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第一任老师。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加快,传统家庭结构和功能发生深刻变化,因家庭教育缺失引发的问题日益凸显,一些家长暴露出“教而无方、教而不当”或是“养而不教、监而不管”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家庭教育不力或者疏于管教,是未成年人出现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犯罪的重要原因。2022年1月1日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将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明确了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原则、内容和方式方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职责。同时,明确了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职责。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全国各级法院迅速行动,采取一系列举措,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积极探索专业化、规范化工作机制,取得明显成效。经初步统计,到2022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10308份,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构837个,开展家庭教育指导38080次,为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各地法院发出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在名称、形式、内容和适用情形等方面不统一,对执行方式缺乏明确规范。为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促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认真深入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充分吸收各相关单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各方群众的意见建议,经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本《意见》。《意见》分六个部分,共24条。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情形和范围。《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对于涉及抚养、收养、监护权、探望权纠纷等案件,以及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就监护和家庭教育情况主动开展调查、评估,必要时,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以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意见》还规定,涉未成年人的案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请求对自己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二是明确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要求和方式。《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家庭教育的内容,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理运用家庭教育方式方法。人民法院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监护职责教育和法治教育。《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诉前调解、案件审理、判后回访等各个环节,通过法庭教育、释法说理、现场辅导、网络辅导、心理干预、制发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根据情况和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三是明确人民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条件和制发程序。《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责令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情形。符合这些情形,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或者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以决定书的形式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依法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指导令应当载明责令理由和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时间、场所和频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频次,应当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以及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或犯罪行为的程度相适应。《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时,应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四是注重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和法治宣传教育,加强诉源治理。《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的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和法治宣传教育。《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通过发出司法建议,推动融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努力减少涉未成年人多发、高发案件,促进实现“抓前端、治未病”的效果。五是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联动机制,推动社会各方共同治理。《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妇联应当与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家庭教育指导领域困难问题,不断提升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实效。对于需要开展专业化、个性化家庭教育指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监护状况和实际需求,协调妇联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妇联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配合,协调发挥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家长学校、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妇女儿童之家等阵地作用,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下一步,人民法院、妇联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准确执行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意见》的有关规定,规范、科学、有效地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法发〔2023〕7号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妇联印发《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妇联,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为促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妇联2023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为促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 总体要求1.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根本目标;(2)坚持立德树人。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传播正确家庭教育理念,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3)支持为主、干预为辅。尊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人格尊严,注重引导、帮助,耐心细致、循循善诱开展工作,促进家庭和谐、避免激化矛盾;(4)双向指导、教帮结合。既注重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教育指导,也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根据情况和需要,帮助解决未成年人家庭的实际困难;(5)专业指导、注重实效。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及时评估教育指导效果,并视情调整教育指导方式和内容,确保取得良好效果。2.人民法院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参与、配合、支持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过程中,根据情况和需要,依法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妇联协调社会资源,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妇联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二、 指导情形3.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对于抚养、收养、监护权、探望权纠纷等案件,以及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就监护和家庭教育情况主动开展调查、评估,必要时,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4.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根据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要求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3)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符合前款第二、第三、第四项情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或者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以决定书的形式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依法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5.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主动请求对自己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6.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三、 指导要求7.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家庭教育的内容,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理运用家庭教育方式方法。8.人民法院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监护职责教育:(1)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加强亲子陪伴,不得实施遗弃、虐待、伤害、歧视等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2)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婴幼儿照顾服务机构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履行好家庭教育责任;(3)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明确告知其在诉讼期间、分居期间或者离婚后,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者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探望权。9.人民法院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法治教育:(1)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2)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3)教育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4)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职责、加强管教,同时注重亲情感化,并教育未成年人认识错误,积极改过自新。10.人民法院决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也应当依照前两条规定,自行做好监护职责教育和法治教育工作。四、指导方式11.人民法院可以在诉前调解、案件审理、判后回访等各个环节,通过法庭教育、释法说理、现场辅导、网络辅导、心理干预、制发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根据情况和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或者与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人民法院应当跟踪评估家庭教育指导效果。12.对于需要开展专业化、个性化家庭教育指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监护状况和实际需求,书面通知妇联开展或者协助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妇联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配合,协调发挥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家长学校、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妇女儿童之家等阵地作用,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13.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应当载明责令理由和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时间、场所和频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频次,应当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以及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程度相适应。14.人民法院向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时,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告知家庭教育指导对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意义,督促其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家庭教育指导。15.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家庭教育指导令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决定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执行。16.人民法院、妇联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通过购买社会服务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应当要求相关机构组织及工作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人民法院制发的家庭教育指导令,不在互联网公布。17.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的,人民法院、妇联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应当与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视情采取心理干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社会救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对于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跟踪帮教。五、保障措施18.鼓励各地人民法院、妇联结合本地实际,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设置专门场所,配备专门人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鼓励各地人民法院、妇联探索组建专业化家庭教育指导队伍,加强业务指导及专业培训,聘请熟悉家庭教育规律、热爱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和善于做思想教育工作的人员参与家庭教育指导。19.人民法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20.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和法治宣传教育。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期间,各地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21.人民法院、妇联应当与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家庭教育指导领域困难问题,不断提升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实效。22.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工作情况,纳入人民法院绩效考核范围。23.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六、附则24.本意见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附件:XXXX人民法院决定书(家庭教育指导令)附件××××人民法院决定书(家庭教育指导令)(办理案件的案号)……(接受责令人员信息)。……(接受责令人员信息)。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中,发现×××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能依法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决定如下:责令×××于××年×月×日×时到×××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责令多次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接受网络指导等的,可对表述作出调整)。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执行。××年××月××日(院印)摄影:胥立鑫 | 编辑:段茜茜
发布者:人文传媒网
2023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