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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通讯员:丰元雪)为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和参审水平,强化人民陪审员司法程序意识,推进司法公开、公正、廉洁、透明,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职能作用,长白法院于5月26日组织开展人民陪审员培训班。     来自民事、刑事审判一线的法官应邀讲解了《民法典》实施以来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并结合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案件的工作实际,通过案例分析,为陪审员们讲解了事实认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两位法官在授课过程中与陪审员积极互动,增强陪审员对授课内容的吸收。本次培训,为人民陪审员更好地适应新时代人民陪审工作要求,依法保障和规范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提供有力支持。 ​    “人民陪审员是群众的眼睛、是人民和法律赋予我们的一项神圣工作。”参加培训的陪审员表示,在培训中受益匪浅,不仅加深了对工作职责的理解,还提升了自身业务素质,为今后参与法院审判活动打下基础。在今后工作中,他们将继续坚持学习,不断提升政治素养和法律素养,依法履职参加陪审,促进司法公正,更好地服务群众。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3年05月30日
  (本网通讯员:吴昱彤)法律有尺度,调解有温度。对于当事人来说,调解是一种非常好的解纷方式,可以及时解决问题,简便、高效。​   近日,长白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合同纠纷案件。2016年,李某与郭某、王某三人经协商共同出资成立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系自然人独资,由李某一人持有该公司100%股份。后为明确三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于2017年三人经协商又签订《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三方就该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占股比例、利润分红、退股等进行了约定。同日,郭某将入股资金交付给李某,自2016年至今该公司均有盈利,但李某未向郭某分配,目前就利润收益分配产生分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等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案件后,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及时开庭审理,并积极进行调解。经法官释法明理,双方均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并最终依法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当场支付部分利润。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3年05月30日
2023年5月3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段农根、全国妇联家庭和儿童工作部副部长何敏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促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制定了《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今天向社会公开发布。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的高度,就家庭教育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就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特别强调要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努力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问题孩子多出自问题家庭。家庭是孩子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第一任老师。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加快,传统家庭结构和功能发生深刻变化,因家庭教育缺失引发的问题日益凸显,一些家长暴露出“教而无方、教而不当”或是“养而不教、监而不管”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家庭教育不力或者疏于管教,是未成年人出现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犯罪的重要原因。2022年1月1日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将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明确了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原则、内容和方式方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职责。同时,明确了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职责。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全国各级法院迅速行动,采取一系列举措,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积极探索专业化、规范化工作机制,取得明显成效。经初步统计,到2022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10308份,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构837个,开展家庭教育指导38080次,为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各地法院发出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在名称、形式、内容和适用情形等方面不统一,对执行方式缺乏明确规范。为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促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认真深入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充分吸收各相关单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各方群众的意见建议,经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本《意见》。《意见》分六个部分,共24条。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情形和范围。《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对于涉及抚养、收养、监护权、探望权纠纷等案件,以及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就监护和家庭教育情况主动开展调查、评估,必要时,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以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意见》还规定,涉未成年人的案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请求对自己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二是明确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要求和方式。《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家庭教育的内容,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理运用家庭教育方式方法。人民法院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监护职责教育和法治教育。《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诉前调解、案件审理、判后回访等各个环节,通过法庭教育、释法说理、现场辅导、网络辅导、心理干预、制发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根据情况和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三是明确人民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条件和制发程序。《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责令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情形。符合这些情形,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或者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以决定书的形式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依法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指导令应当载明责令理由和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时间、场所和频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频次,应当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以及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或犯罪行为的程度相适应。《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时,应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四是注重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和法治宣传教育,加强诉源治理。《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的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和法治宣传教育。《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通过发出司法建议,推动融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努力减少涉未成年人多发、高发案件,促进实现“抓前端、治未病”的效果。五是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联动机制,推动社会各方共同治理。《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妇联应当与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家庭教育指导领域困难问题,不断提升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实效。对于需要开展专业化、个性化家庭教育指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监护状况和实际需求,协调妇联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妇联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配合,协调发挥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家长学校、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妇女儿童之家等阵地作用,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下一步,人民法院、妇联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准确执行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意见》的有关规定,规范、科学、有效地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法发〔2023〕7号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妇联印发《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妇联,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为促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妇联2023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为促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 总体要求1.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根本目标;(2)坚持立德树人。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传播正确家庭教育理念,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3)支持为主、干预为辅。尊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人格尊严,注重引导、帮助,耐心细致、循循善诱开展工作,促进家庭和谐、避免激化矛盾;(4)双向指导、教帮结合。既注重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教育指导,也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根据情况和需要,帮助解决未成年人家庭的实际困难;(5)专业指导、注重实效。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及时评估教育指导效果,并视情调整教育指导方式和内容,确保取得良好效果。2.人民法院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参与、配合、支持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过程中,根据情况和需要,依法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妇联协调社会资源,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妇联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二、 指导情形3.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对于抚养、收养、监护权、探望权纠纷等案件,以及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就监护和家庭教育情况主动开展调查、评估,必要时,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4.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根据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要求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3)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符合前款第二、第三、第四项情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或者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以决定书的形式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依法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5.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主动请求对自己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6.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三、 指导要求7.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家庭教育的内容,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理运用家庭教育方式方法。8.人民法院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监护职责教育:(1)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加强亲子陪伴,不得实施遗弃、虐待、伤害、歧视等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2)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婴幼儿照顾服务机构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履行好家庭教育责任;(3)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明确告知其在诉讼期间、分居期间或者离婚后,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者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探望权。9.人民法院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法治教育:(1)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2)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3)教育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4)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职责、加强管教,同时注重亲情感化,并教育未成年人认识错误,积极改过自新。10.人民法院决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也应当依照前两条规定,自行做好监护职责教育和法治教育工作。四、指导方式11.人民法院可以在诉前调解、案件审理、判后回访等各个环节,通过法庭教育、释法说理、现场辅导、网络辅导、心理干预、制发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根据情况和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或者与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人民法院应当跟踪评估家庭教育指导效果。12.对于需要开展专业化、个性化家庭教育指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监护状况和实际需求,书面通知妇联开展或者协助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妇联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配合,协调发挥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家长学校、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妇女儿童之家等阵地作用,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13.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应当载明责令理由和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时间、场所和频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频次,应当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以及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程度相适应。14.人民法院向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时,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告知家庭教育指导对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意义,督促其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家庭教育指导。15.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家庭教育指导令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决定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执行。16.人民法院、妇联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通过购买社会服务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应当要求相关机构组织及工作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人民法院制发的家庭教育指导令,不在互联网公布。17.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的,人民法院、妇联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应当与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视情采取心理干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社会救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对于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跟踪帮教。五、保障措施18.鼓励各地人民法院、妇联结合本地实际,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设置专门场所,配备专门人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鼓励各地人民法院、妇联探索组建专业化家庭教育指导队伍,加强业务指导及专业培训,聘请熟悉家庭教育规律、热爱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和善于做思想教育工作的人员参与家庭教育指导。19.人民法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20.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和法治宣传教育。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期间,各地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21.人民法院、妇联应当与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家庭教育指导领域困难问题,不断提升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实效。22.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工作情况,纳入人民法院绩效考核范围。23.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六、附则24.本意见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附件:XXXX人民法院决定书(家庭教育指导令)附件××××人民法院决定书(家庭教育指导令)(办理案件的案号)……(接受责令人员信息)。……(接受责令人员信息)。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中,发现×××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能依法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决定如下:责令×××于××年×月×日×时到×××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责令多次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接受网络指导等的,可对表述作出调整)。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执行。××年××月××日(院印)摄影:胥立鑫 | 编辑:段茜茜
发布者:人文传媒网
2023年05月30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大力宣传《家庭教育促进法》,由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家校社共育指导工作委员会主办,北京家道传承文化有限公司、华氏保健承办的第十二场“新时代家庭家教家风”全国公益巡讲活动,将于6月10日-11日,在新余市北湖宾馆会展中心举行。巡讲活动中,将有多位教育专家、道德模范和传统文化教育工作者,围绕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关注的家庭教育与青少年身心健康问题,以真实教学案例、教育实践及成果、采访互动与受益家庭现场分享等方式,为现场活动参与者及线上观众呈现一场触动心灵的家庭教育盛宴,帮助青少年问题突出、亲人失和的家庭走出困境。目前,该场大型公益巡讲筹备工作已经启动。活动主办方和承办单位热忱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家长踊跃参加,详情敬请关注人文传媒网。巡讲活动期间,现场免费提供午餐和文化礼包。除活动现场可以容纳300位听众外,欢迎各地各部门、单位和团体设立分会场,收听收看活动现场直播。据悉,百人千场“新时代家庭家教家风”全国公益巡讲已在北京、广州、杭州、南宁、昆明、南昌、大连、吉林榆树等地举办了十一场,听众反响热烈,学习强国、中国网、央视频等多家主流媒体给予报道。2021年10月30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德育处原处长孙学策(左四),《中国企业报》集团总裁、社长吴昀国(左五),中央党校哲学部教授刘余莉(左三),家校社育工委理事长康金胜(右一)、副理事长李景春(右三)、副理事长郭秀艳(左二)等出席巡讲活动启动仪式暨首场宣讲。活动宣讲团队在长期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青少年成长成才、家庭和睦和谐的教育经验,应邀在全国各地举办大型公益论坛和家庭教育讲座200多场,封闭式家庭教育学习班200余期,受益家庭数以万计。( 供稿:富连昌 马平  图片提供:田皓霦 修义)   
发布者:人文传媒网
原创
2023年05月22日
近年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治理重要论述精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对标对表省高院部署要求,立足松原法院实际,以诉源治理为导向、以人民法庭为支点、以多元解纷为抓手,通过抓“五动”并举,初步实现了“五个效果”,探索打造多元解纷的“松原模式”。抓高位推动。牢牢把握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大势,推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诉调对接中心建设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决定》等文件,明确责任主体,健全完善多元解纷体系,凝聚多元解纷合力。把积极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置于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布局中来谋划部署,实施“一把手”工程,组织全市法院开展“诉源治理提升年”活动,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稳步向前。抓创新带动。依托人民法庭建设,建立重点领域风险预警发布机制,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增强工作主动性,有效预防纠纷产生。深入推进“无讼村屯”“无讼社区”建设,通过诉讼服务辅导、诉前调解、巡回审判、法治宣传等方式,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畅通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努力实现“抓前端、治未病”目标。抓府院联动。主动争取政府支持,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签订多元解纷合作备忘录,推动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组织司法行政、人社、妇联等部门建立多元解纷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定期研究部署、统筹推进多元解纷的具体工作。召开府院联席会议,通报社会治理情况,推动首问责任制、分流交办、检查考核等制度落实。抓智慧驱动。用好用足最高法院“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平台,为当事人提供菜单式、集约式、一站式的解纷服务。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加快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加大诉讼服务中心的科技投入,引入诉讼风险评估一体机,引导群众对婚姻家庭、民间借贷、金融消费等纠纷进行诉讼风险评估,提示风险、作出建议,提高人民群众对纠纷化解结果的预判能力。抓宣传发动。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兴媒体,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科普短视频等方式,广泛宣传人民调解等非诉解纷方式的优势和法律效力,引导人民群众充分了解、自觉认同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主动选择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解决矛盾,化解纠纷。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工作者、行业协会人员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壮大解纷队伍,共同讲好松原多元解纷故事,传递正能量。随着“五动”措施的落地,全市法院诉源治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治理格局初步形成。诉调对接中心整体迁入综治中心,70个诉调对接中心完成挂牌,基本实现了市县乡三级全覆盖,初步构建起党委领导、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多方联动的诉源治理工作格局。守正创新蹄疾步稳。支持长岭法院在巨宝山法庭试点探索地方党委政府与人民法庭共同审批、定向分流的委派化解工作模式,充分发挥政法委员联动综治中心和诉调对接中心的桥梁作用,解决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入驻后机制衔接不畅等问题,提高调解成功率。诉调对接实质运行。与34家单位签署对接工作意见,引入32家调解组织、273名调解员,提供菜单式解纷服务。组织89名“网格法官”主动对接106个基层网格,推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依托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实现调解、司法确认、诉调对接“一站式”服务。多元解纷成效显著。2022年,新收诉讼案件27777件,同比下降46.59%。导出调解率69.58%,同比提升22.98%。调解成功率88.17%,同比提升1.95%。全市法院诉源治理工作势头良好。无讼理念落地生根。结合巡回审判、普法进乡村,用鲜活的案事例,深化以案释法,大力弘扬和谐相处、守望相助、文明言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设立“法官工作室”和“法官说法点”,创建“无讼村屯”“无讼社区”40个,进一步壮大基层解纷力量,合力把问题解决在人民群众的家门口。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3年05月22日
    (本网通讯员:孙风成 吴昱彤 王俐苹)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优化审判辅助资源配置,配合全流程无纸化办案工作深度推进,实现司法审判资源优化配置与书记员权责相统一,实质性推进庭审记录方式改革,长白县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庭等部门开展庭审记录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近日,在审理两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因符合庭审记录方式改革措施的适用条件,在庭审中进行庭审录音录像,以代替书面庭审笔录,后将庭审录音录像刻录光盘存入卷宗。    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庭前检查庭审设备是否完整,检查是否开启数字法庭系统等工作,并由诉讼参与人签署《庭审记录方式告知确认书》;庭审开始时,由审判长再次口头告知庭审录音录像须知,本次开庭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即为庭审记录;庭审结束后由各方诉讼参与人及承办法官签署《庭审录音录像完整性记录》。此次庭审记录方式的改革转变了书记员传统的记录职能,从另一方面对于书记员文字矫正及总结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考验。 ​    庭审记录方式的改革是站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科技的基础平台上,更大限度的保障了庭审记录的客观、全面及完整性,在一定程度上破解司法改革难题,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无纸化办公。    长白县人民法院加强技术支撑,定期对审判庭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录音录像储存安全。加强法院内网电脑技术,普及区块链应用,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安全性、准确性。应用法官工作服务平台科技法庭,普及庭审录音录像远程同步保存技术,保证庭审录音录像长期安全保存。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3年05月22日
    (本网通讯员:王少群)日前,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发出本院第一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该院对2023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做出的首次司法实践。    在该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于财产的争议较大,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当双方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责令离婚案件当事人限期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同时,结合告知书、申报表填报格式参考等方式,详细告知当事人申报过程中的相关注意事项,提醒当事人全面、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不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法律后果。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对夫妻双方如实申报共同财产这一法定义务的强制性命令,结合当事人如实陈述保证书制度和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实现了最大限度防范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发生和减少当事人诉累的效果。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3年05月22日
    (本网通讯员:李成贵)日前,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经主持调解,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因楼顶坠冰致伤的业主王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000元。    2023 年3月3日中午,某小区王女士出门办事,路过住宅楼下的行人道路时,被楼顶掉落的冰块砸伤头部,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住院缝合治疗,医疗费3800余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到法院,要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合计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王某居住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并向业主收取服务费用,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且在事故发生前未在显要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未尽到告知警示义务,对存在的隐患疏于管理和采取必要的消除行为,对楼顶冰块滑落导致砸伤原告的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及其他损失共计5000元。    本案中,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的事实未提出异议,其收取业主物业费的事实,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与业主王某之间存在事实物业管理关系,依法应认定存在委托管理合同关系,根据该案事实,其对小区安全负有监管义务,作为管理人应当清楚特殊地域气候情况,物业公司无证据证明在事发之前采取完善防护措施,造成他人受损的后果,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属特殊侵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以上法律规定释明,高空坠物引发的高空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属于特殊侵权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物业管理即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责任人,在特殊季节,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履行职责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尽到管理义务,对原告的损伤,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由于当地的气候、建筑物设计等原因导致楼顶积雪,初春季节经反复融化、结冰、再融化形成冰块、冰挂,楼顶冰挂坠落产生危险隐患,由此引发的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纠纷类案件系东北寒冷地区典型案例。业主应注意自身安全,物业服务企业应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且有证据证明不是侵权人,否则,应对空间坠物造成业主的损害负责赔偿。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3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