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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通讯员:刘晨)为进一步增强青少年法治观念,提升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6月底,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李毅走进十二道沟镇小学,开展法治副校长送法进校园宣讲活动,为该校师生带来了一堂内容丰富的法治课。    课堂上,李毅结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向同学们详细讲解了校园欺凌的含义、形成原因以及未成年人犯罪应该承担的责任等问题,引导同学们正确认识校园欺凌行为,增强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严守法律法规,恪守法律底线。​     此外,李庭长还向同学们介绍了关于假期安全用电、用火、防溺水等方面的知识,让同学们在接受法治熏陶的过程中感受到了司法温情。    宣讲结束后,学生们纷纷表示,李毅的授课生动具体、通俗易懂,让他们深受教育和启发,希望可以聆听更多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治教育课。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3年08月07日
孩子都是父母的心头肉,在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绝大多数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争破头想获得子女的抚养权。然而,近日,有一对夫妻离婚时竟将孩子当做累赘,都不愿意抚养,还为此对簿公堂,那前郭县人民法院又是如何审判的?基本案情:原告刘某与被告史某于2009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在孩子出生后,被医院诊断为智力发育迟缓,智力低下。起初,夫妻二人感情较好,但逐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开始出现裂痕。于是,刘某在2021年4月提起诉讼要求与史某离婚,经法院审理判决双方不准离婚。时隔两年,原告以分居两年,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而在本次诉讼中,双方虽同意离婚,但均已种种理由明确表示拒不抚养孩子。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父母抚养子女不仅仅是一种家庭责任,更是一种法律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义务必须履行。而本案中,夫妻二人在抚养子女问题上互相推诿,严重违反了婚姻家庭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直接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违背,加之孩子的特殊情况,比寻常孩子更需要父母的陪伴及关爱,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夫妻二人应相互扶持、相互理解、相互关爱,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综上,根据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原则,故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法官说法: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时争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案例较多,像本案中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情况少之又少。法律虽规定了婚姻案件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法定的离婚条件,且要保障双方当事人的离婚自由,但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离婚案件中,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不应该只为自己的私利和一味强调自己的客观困难,利用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推脱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当夫妻关系确实无法维系时,离婚后,父母仍应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并且保障其离婚后子女能够健康成长,要最大限度的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这也是家事案件中解决抚养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因此,本案中,虽然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基于未成年利益最大化保护原则和家事审判理念,故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3年08月07日
一垄、两垄、三垄……你的边界,我的边界,好像不一样?日前,长岭县某镇村民唐氏兄弟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闹上法庭,长岭县人民法院太平山人民法庭庭长尹万新充分发挥“调立审执一体”优势,于执行时助力两兄弟冰释前嫌,做到矛盾纠纷“一站式”解决。近亲不如远邻年过花甲的唐氏兄弟除了是亲兄弟之外,还是地邻。两年来,兄弟二人在土地边界问题上频起纷争,互不退让。2021年,东西相邻的两块地由唐氏兄弟分别承包,耕种时大哥多占了一垄地,二弟屡次与大哥商量归还土地,均无果,随后二弟一纸诉状将大哥告上法庭,二弟胜诉。自此,兄弟二人关系更见疏远,极难缓和。2023年,唐氏兄弟因另一垄相邻土地再起纠纷。地还是“一垄地”,但两人身份却发生了转变,如今强占了土地的是唐家二弟。“村委会台账上记着呢,咱俩都是十六垄地,但现在明摆着我少了一垄……”“这块地我都种五六年了,绝对没多种,你的地重新打过垄,垄宽变宽了,怨不着我……”兄弟二人你一言我一语,争论不休。激愤之下,兄弟俩村委会去了,司法所也去了,但这“家务事”仍然“悬而未解”。因这“一垄三分地”,兄弟俩的关系甚至不如相隔五里的邻居好。为分出个对错是非,唐家老大也如两年前的二弟一般,将诉状递到了长岭法院。执行和解立案后,太平山法庭庭长尹万新第一时间前往争议土地现场查看,了解到经村委会和测绘公司测量(根据2018年土地确权证上记载的坐标点重新测量),原告挨着被告地的一条垄确实在被告地中。随后,尹万新联合村委会、司法所进行联动调解。奈何多方联调后,“红了脸”的两兄弟依然“红着脸”。那时正值春耕期,为避免耽误春耕生产,法官开庭审理案件,依法判决唐家二弟返还唐家大哥一垄地,并赔偿唐家大哥这垄地五年来的经济损失。虽然判决书已下达,案件进入了执行阶段,但尹万新顾及两人是亲兄弟,始终想帮助他们消除嫌隙。7月13日,太平山法庭调解室中,尹万新对唐家兄弟说道:“都是亲兄弟,手足情深、血浓于水,何必因一垄地让外人看了笑话?你们闹得亲戚不像亲戚暂且不论,就问问你们有没有想过,你们的小辈们以后怎么相处……”经过几轮释法明理、释理明情,唐氏兄弟双双低下头来,握手相拥,互表歉意,唐家二弟当场赔偿唐家大哥1900余元。直至此刻,本案也终于迎来了“和解春天”。近年来,太平山法庭始终牢固树立“审判不是一判了之,执行不只寻人找物”的工作理念,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触角,打造了有温度、有力度、有速度的“调立审执一体”特色法庭,切实提升了辖区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满意度。下一步,太平山法庭将立足基层实际,继续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探索多元解纷新机制,力促“枫桥经验”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为服务人民群众法治需求、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助力乡村振兴发展提供司法助力。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3年08月07日
原以为发现了“商机”,打起了“非法油”的主意,结果日子由盼头变成“判”头。近日,前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三个月、刘某拘役两个月;扣押二被告人在案的违法所得、汽油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至6月,被告人刘某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储存散装汽油,并多次向被告人郭某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20831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113元。之后,郭某将获得的散装汽油装在塑料桶内,运送到各农村进行二次非法销售,共向40人贩卖汽油,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67575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2230元。2021年6月17日,被告人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扣押其在前郭县某装饰店内储存的22桶汽油共550升。2021年6月20日,被告人刘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其在前郭县某村废弃楼房内的汽油490千克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案发后,二被告人均缴纳违法所得,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涉嫌赌博犯罪和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刘某明知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二被告人虽认罪认罚,且具有立功情节,但鉴于二被告人经营、储存散装汽油的数量较大,对外销售的次数较多,危险性较大,不宜判处缓刑。综上,考虑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售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工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法官说法2021年3月1日,危险作业罪正式入刑,将安全生产领域尚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汽油这类危险物品的,即在打击之列。本案被告人无证经营油品牟利,是心存侥幸、不计后果的危险犯罪行为,当引以为戒。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进行买卖和运输、储存油品均是违法行为,如在这个过程中发生危险,后果不堪设想,请务必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和使用油品,切莫因贪小便宜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3年08月07日
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调解工作机制,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的有效衔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7月26日,乾安县人民法院与乾安县司法局就诉调对接工作召开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工作部署会,乾安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查多,立案庭庭长吴艳华参加座谈。会上,查多详细介绍了2023年上半年诉前调解成功案件数量和司法确认案件数量,并表示,非诉调解工作是顺应社会发展、符合时代要求、关乎人民福祉的重要举措,乾安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大力支持该项工作,并作出明确指示。同时,感谢司法局给予的大力支持和配合,法院也将为符合条件的相关案件提供法律指导和司法确认,期望在各部门的通力合作下,在乾安县域内构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大格局。随后,查多、吴艳华征求与会人员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明确了诉前案件调解成功标准,对调解协议和调解笔录提出了进一步的规范要求,县司法局表示将高度重视诉前调解工作的重大意义,不断加强具体工作的对接能力,准确把握工作的功能定位和方式方法,围绕共同目标同向发力,确保诉源治理各项举措落到实处。下一步,乾安法院将加大与县司法局的联动力度,努力提升诉调对接工作水平并开展系统调解员培训,提高调解成功率,让当事人更少成本解决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立足法院职能,围绕发展大局,着眼社会长治久安,整合社会力量,不断开创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新局面,全面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竭力推进人民法院工作再上新台阶,为乾安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保障。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3年08月07日
为全面总结上半年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表彰先进、统一思想,确保全年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7月28日,扶余市人民法院召开2023年上半年工作会议,党组书记、院长王宜兵出席会议并讲话,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洪富主持会议,全体干警参会。会上,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杨翔宇宣读了《扶余市人民法院关于对2023年上半年工作先进个人予以表扬的通报》,37名受表扬人员依次上台领取荣誉证书。随后,各分管领导依次就分管领域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存在不足进行点评,并安排部署下半年具体工作思路和举措。王宜兵对全院干警上半年的付出和取得的成绩予以充分肯定,并就切实做好下半年工作提出要求:一要牢记人民法院的属性是政治机关,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二要坚持党建与审判执行工作高度融合,形成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互相促进的局面;三要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筑牢思想防线,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队伍;四要更新审判理念,从“效率型”向“效益型”转变,加强院庭长对案件监管力度,不断提高案件质量;五要进一步深化人民法庭工作,加强无诉讼村屯建设,始终将“方便群众”作为工作主线,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3年08月07日
为持续巩固提升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成效,助力提升行政机关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7月27日下午,前郭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开展“以庭代训”行政诉讼案件公开庭审观摩活动。前郭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及县检察院等单位共计20余名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应邀旁听庭审。此次公开开庭审理的是原告汪某诉被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某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该局相关领导出庭应诉。庭审前,承办法官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简要介绍了案情,同时邀请他们对案件审理进行监管并提出意见建议。庭审过程中,合议庭法官精准总结争议焦点、明确举证责任、严格规范法庭秩序,有序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及合法性展开充分讨论和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庭审现场气氛严肃,庭审程序井然有序。庭审结束后,代表委员们通过“零距离”接触案件审理过程,“沉浸式”感受庭审现场氛围,进一步对法院有了更直观的认识和了解,既密切了代表委员和法院的联系,也为代表委员依法履职、依法监督提供了平台,对促进司法公正、严格执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观摩庭审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表示,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通过生动鲜活的案例更能“直观化”“零距离”地感受庭审“全流程”,把庭审现场变成了“法治课堂”,真正实现“面对面”普法、释法,感受到了司法审判的公正与权威,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前郭法院将常态化开展“以庭代训”活动,继续选择社会影响力较大、法治教育意义较强的典型案件,充分运用“旁听庭审”+“以案释法”的模式,将“府院联动”走深走实,促进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为建设法治政府贡献司法力量。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3年08月07日
8月4日,省内松花江流域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第二次联席会在松原召开,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许宁主持会议。省法院副院长宫斌,长春、吉林、白山、白城、长春铁路运输五家中级法院相关院领导及相关庭室负责人,前郭县人民法院主要领导参加会议。全国人大代表王廷双、省人大代表车宏伟应邀参加会议。参会成员首先就各院在司法协作机制建立一年以来的具体工作情况进行了交流发言,并就接下来的工作开展情况展开座谈。松原中院作为第一期轮值法院,与第二期轮值法院长春中院进行了轮值交接仪式。本次联席会议,是实现松花江流域跨区域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实质化运行的有力举措,是健全环境资源案件“1+10”集中管辖改革内部协同机制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松花江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有重要意义。会议要求,沿松花江流域各级法院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松花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责任感、使命感,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松花江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战略意义,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要进一步强化系统观念,切实增强松花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针对性、实效性,要加大环境污染惩治力度,加强河道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在“两禁两区”非法渔猎、使用“电毒炸”等方式非法猎捕行为,注重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切实提高流域生态修复的靶向性。要进一步凝聚思想共识,切实增强松花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协同性、联动性,坚持改革创新,结合推进环境资源案件“1+10”集中管辖改革,健全完善松花江流域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坚持联动协同,深化府院联动工作机制,提升松花江流域共治合力。会后,参会成员到查干湖法庭参观,并就查干湖湿地保护情况进行实地调研。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3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