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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文传媒网讯(乔元兀、周历丽)针对近年来物业服务领域所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问题,抚松县人民法院于日前再次牵头组织立案庭、抚松法庭、住建局及特邀县域11家物业公司代表举行了“物业服务纠纷专项整治物业公司座谈会”,此举标志着“联席座谈”依法依规合力化解物管矛盾纠纷工作正式进入到了实质性实施阶段。会上,首先由3家物业公司代表向大家分享了日常管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譬如: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代理业主缴纳取暖费、成立业主交流群等等。尔后,物业代表们也针对部分业主反对小区封闭、恶意破坏小区设施、不明晰物业服务标准等工作中遇到的困惑和难题踊跃发言、积极讨论。随即县住建局物业管理科就物业公司提出的相关问题,也一一进行了解答,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办法。“县法院将充分发挥案件速裁团队和诉前调解机制集中解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争取将矛盾化解于诉前……” 该院副院长曹亮表示。“法院能够重视物业案件,并依法做好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调和工作,替我们物业和业主排忧解难,这样会解决很大的问题,相信物管矛盾纠纷将会越来越少……”物业代表们在讨论时纷纷表示。 座谈会坚持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为目标,进一步帮助物业公司提升服务管理水平,不断优化公司与业主之间的良性沟通与交流,并把相互之间的矛盾纠纷依法依规化解在源头,消除在萌芽,在最大限度减少物业服务矛盾纠纷的同时,提升居民满意度,促进社会平安稳定。责任编辑:海朝
发布者:清风在线
原创
2021年12月03日
(作者:李成贵 李毅)律师的执业纪律是不允许给法官送礼的,轻则违纪、重者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行贿罪在犯罪构成上,须满足以下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2)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3)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4)数额较大。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三、犯行贿罪的,视犯罪情节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12月03日
(作者:刘晨 李俊颖)确定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人民行使司法权的重要途径,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树立和监督司法权产生积极意义。简要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司法公开,体现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更好的落实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人民陪审员是来自社会各行各业的公民,能深层次和全方位地了解包括审判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各项审判工作的开展情况、法院的管理、法官的选任和职责等情况,其参与审判,使审判过程在更大范围上向社会公开,从而提高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能够直接、有效地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使公众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有利于促使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推动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防止司法腐败。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和保证司法公开与司法民主的落实,有利于法院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提高司法的公信度。通过人民陪审员按程序参与案件审理,扩大了司法决策知情权,增强了裁判过程透明度。二是有利于案件审理,提高案件的审结率。人民陪审员在案件的诉讼程序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庭前帮助调解,人民陪审员来自于民间社会,有熟悉风土人情、民间习俗,与群众接触较为密切以及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等优势,善于将专业的法律知识转化为通俗易懂、形象贴切的群众语言,在案件调解中更容易让当事人理解、领悟。 三是有利于人民法院调解解决案件,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人民陪审员作为“不穿制服的法官”,有贴近群众、了解群众、与当事人在感情沟通和心理交流上有着天然的认同感,易于为当事人接受、信任等优势,善于将专业的法律知识转化为通俗易懂、形象贴切的群众语言,在化解社会矛盾中能发挥积极的作用。四是有利于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后,将其在审判活动中所经历的、感受到的法律精神、了解的法律规定、法官对具体案件的评判结果及理由,带回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中,把在陪审中接触到大量形形色色的案件,经常有意或无意地向周围的人进行宣传,以案释法。通过宣传使人们对人民法院工作有了较为全面、深入、客观的了解。另外,人民陪审员通过宣讲、说服等传播方式,影响、矫正、规范社会行为,把接触者的认识引向了良知,从而服从于社会正义,以此达到了法律宣传的效果和目的,并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12月03日
11月18日,按照最高院和省高院统一安排部署,松原地区法院开展了执行案款集中发放活动,全市法院线下共为8起案件当事人发放执行案款6.5万余元。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李少峰参加活动。在松原中院发放现场,案件当事人李某在全国人大代表的见证下,从执行法官手中接过了执行款,李某说:“非常感谢法院一直以来的工作,为了我们的案件不停奔波,今天领取到执行案款我非常感动、非常暖心,解决了我目前生活上的困难。”此次执行案款集中发放活动,是松原法院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促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转化的有力表现。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全市两级法院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决策部署,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高效为民执行专项行动活动。专项行动期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执行实施类、执行保全类案件8525件,结案6637件,结案率77.85%,执行标的到位金额26829.75万元,纳入失信名单13人,限制高消费1099人,涉执信访案件实质化解6件,实质化解率82.17%,专项行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下一步,全市两级法院将再接再厉,持续加大执行力度,聚焦人民群众在执行工作中的“急难愁盼”问题,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务实的措施,全力回应民生关切,确保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兑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12月03日
日前,乾安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杨凤双带队,对包保村屯进行走访,了解贫困户脱贫后的生活现状,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在坚字村走访过程中,杨凤双详细了解该村脱贫后的情况,并到脱贫户家中进行走访慰问,询问他们今年的生产生活情况,家中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以及目前是否有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得知脱贫户的生活得到巨大改善后,杨凤双表示,脱贫成果来之不易,要坚定辛勤劳动、发展致富的信心,通过发展庭院经济等方式,持续稳定增加收入,确保不出现返贫情况,守住脱贫攻坚成果。杨凤双一行对各脱贫户和易返贫致贫户的住房和饮水安全、厨房用品、环境卫生等进行了实地察看,对2021年收入状况进行了核查,并对帮扶政策进行了宣传解读。杨凤双同时叮嘱干警,要与脱贫户始终保持密切沟通联系,时刻监测他们的住房与用水用电安全,对脱贫户提出的发家致富意愿积极帮助协调。在走访过程中,干警们主动帮助村民清理街道卫生、打扫庭院,营造舒适整洁的村容村貌,切实将这次帮扶走访活动做到实处。此次走访后,乾安法院将继续谋划帮助包保村建设发展,协助村委会带领村民发家致富,为建设美好新农村助力护航。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12月03日
11月15日,宁江区人民法院成功和解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据悉,2017年2月,被执行人白某某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申请执行人蒋某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蒋某某被送入医院治疗。松原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某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案件经审理后,判决白某某对蒋某某进行赔偿。判决生效后白某某却迟迟不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蒋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认真查阅案卷材料,第一时间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线上线下查控财产,发现白某某名下除了车辆,还在多家银行均有存款。于是,宁江法院依法对其名下存款6万余元进行了冻结。执行法官多次与白某某联系,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白某某一直表示会尽快支付赔偿款,但是迟迟不见动静。为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宁江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传唤,迫于法律的压力,白某某表示自己愿意履行义务,但因资金紧张不能一次付清执行款,希望法院能够从中调解。随后,执行法官在征得蒋某某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法官释法明理,蒋某某答应放弃部分赔偿款。双方达成协议:白某某一次性赔偿蒋某某38万元,蒋某某自愿放弃剩余赔偿款。当天下午,白某某来到法院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将38万元执行款交到蒋某某手中,至此,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得以圆满和解执行。下一步,宁江法院执行局将再接再厉,深化执法为民理念,深入开展“马上办、办事不求人”实践活动,聚焦人民群众在执行工作中的“急难愁盼”问题,全力回应民生关切,确保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兑现。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12月03日
“被告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11月16日,扶余市人民法院对两起涉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审理。被告人石某和包某都是小学文化,居住在农村地区,分别在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在巡逻过程中查获,经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71.86mg/100ml,包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92mg/100ml,二者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中包某属于醉酒驾驶无籍机动车。案发后,两名被告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认罚。扶余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两人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1年是醉驾入刑10周年,十年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很多人都懂得的道理,但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特别是偏远农村地区,酒驾问题依然大量存在,严重危及交通安全。农村劝酒风气盛行,部分农村驾驶员法律意识淡薄,交通执法资源和管理力量有限,都是农村地区酒驾高发的原因。此次,扶余法院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危险驾驶刑事案件,通过针对农村地区醉驾行为的集中庭审,开展了媒体庭审直播活动,进一步扩大了法治教育宣传覆盖面,积极发挥了刑法的指引和教育功能,提升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安全守法意识,不让农村成为酒驾的法外之地。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12月03日
近日,扶余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恶案件,罗某等10名被告人被指控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等8个罪名。这是2021年,扶余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的第一起重大涉恶案件。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以其开设的贷款公司为依托,以李某1、李某2等人为固定成员,以边某1、张某某等人为索要债务的成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等8个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过程中,案件主审法官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准确把握庭审节奏,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意见。整个庭审过程操作规范,张弛有度,既充分彰显了对涉恶案件的打击力度,又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体现了审判活动的公平公开公正。据悉,由于该案案情复杂,涉案人数众多,将择日宣判。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