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寒冷的冬天,有一名姓王的老铁,想要卖一台车。正巧梅某想要买这样的一台车,便与王某联系,想看一下车的“真身”,在看完车之后非常开心,二人一拍即合,便与王某口头约定车的价格和定金,在梅某兴高采烈去提车时,却发现车已另卖他人。是的,你没有看错 !事情是这样的:梅某认为:该车被告王某已经出卖他人,导致合同根本无法履行,被告王某存在过错,王某应当双倍返还原告定金。王某辩称:我不同意返还定金。梅某是交了这个车的定金,但一直没有来提车,梅某从交定金一直到不买,拖了我几个月的时间,我的车一直在停车场停着。这个车是我自己的,现在梅某说不买了,已经产生了折旧费,我认为一个折旧,原告自己说不买了,所以,我不同意返还定金。扶余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梅某预购买王某的车,标的和价格确定,并交付定金,合同已经成立。但对于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从双方陈述和微信聊天记录看,说考虑买其他车辆时,王某同意了,并且和梅某沟通买卖其他车辆,因没有明确履行期限,不能确定是梅某违约,实际上,双方是对原合同协商一致,梅某和王某实际对合同解除了,并不是哪一方未履行约定,定金担保特定债权的作用也就没有了,王某应当退还定金。扶法小课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扶法小结:买车一时爽,追“车”火葬场要想留下车,做好“合约档” 合约内容实,“时间”不可少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2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