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王晖 姚倩男)目前刑事审判对品格证据的研究集中在品格证据对量刑、行刑的影响上,例如品格证据可以用来合理评估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做出缓刑判决之前进行社会调查有利于保障社区安全。从学理上讲,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可能造成偏见,应当严禁将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用于定罪。但是以“品格证据”、“类似行为”、“相似行为”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索,可以发现定罪阶段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被“隐秘使用”。此外,司法实践中存在部分特殊“隐蔽性犯罪”,例如受贿罪、性犯罪、毒品犯罪,此类案件犯罪场所隐蔽,基本上排除了目击证人存在的可能性,同时实物证据收集困难,司法实践中侦破此类案件往往不得不依赖于被告人的供述。在被告人拒不供述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常常苦于证据不足而将被告人无罪释放。对此,我国司法实践也在努力克服此类案件证明难的问题,例如迂回地采取“宽松的印证规则”,包括对印证程度适度放宽和扩大对证据材料和线索的审查,或采用事实推定的证明方法。事实上,从案件特性的角度分析,此类案件往往呈现“再犯率”高的特点,一个行为人往往会有多次类似的行为活动,甚至有些行为活动在先前已被司法机关定性为“有罪”。 例如在一起强制猥亵案中, 被告人否认自己的猥亵行为, 经审查被告人先前曾多次因强制猥亵被定罪,并且此次行为模式与先前几次基本一致,那么能否用先前多次猥亵行为来“推论”或“印证”此次被告人同样实施了猥亵犯罪? 先前相似事实证据属于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的一部分,将其适用于定罪有利于严惩性犯罪等行为,解决诸类案件“证明难”的问题。但是将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运用于定罪也会带来一定的错判风险。因此,如何在二者之间进行权衡,寻找最佳解决方案,也是刑事法官在刑事审判中需要重点注意的问题。




(通讯员:于周希 丰元雪)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被拆迁人刘某发现拆迁房屋安置后自己向房管部门交了房屋维修基金,又被开发商收取了一份维修基金。近期,长白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被拆迁人刘某诉某开发商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2010年,某开发商与被拆迁人刘某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开发商采取产权调换办法拆除被拆迁人商企面积301.24平方米的房屋,开发商于2012年前在某小区安置给被拆迁人309.75平方米的门市房,安置的房屋面积以产权管理部门实际测算为准,出现面积差多退少补。房屋建筑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按当时交易习惯,开发商收取了被拆迁人刘某房屋维修基金13093元统一交到房产管理部门,但未向被拆迁人刘某出具收据。后来被拆迁人刘某在办理房照过程中又向房产管理部门缴纳了房屋维修基金,刘某认为房屋维修基金重复缴纳,便向开发商索要,开发商未予归还,被拆迁人刘某遂提起诉讼。 2022年9月,法院受理该案后,向双方当事人核实了案涉合同的效力,以及刘某是否已自行交纳维修基金等具体情况,因开发商未能提供其代为交纳维修基金的票据,经法官耐心向开发商释法明理后,拆迁人同意将多收取的房屋维修基金价款返还被拆迁人刘某,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纠纷得到顺利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