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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声网讯【蛟河法院 刘晶茹 于博】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保护农田同样责无旁贷,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基本农田”这根红线是禁止触碰的,否则等待你的将会是法律的制裁!近日,蛟河市自然资源局对宗某、张某、王某、曹某4起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内容,因此向蛟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蛟河市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准予强制执行蛟河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宗某2017年5月在蛟河市天北镇光荣村下庙子屯东山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基本农田建养猪场,占用基本农田面积为2665.6平方米,限15日内对破坏的基本农田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罚款69998.66元;被申请人张某2017年10月在蛟河市白石山镇东桥村苇塘屯小冰湖沟、302国道北侧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建牛舍,占地面积为962.5平方米,限15日内对破坏的基本农田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罚款24024元;被申请人王某于2018年7月在蛟河市蛟奶公路北侧、磨石砬子南侧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打硬覆盖、建养鸡场。占地面积2011.99平方米,限15日内对破坏的基本农田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罚款52834.86元;被申请人曹某于2018年4月在蛟河市天岗镇春江村烟筒砬子屯东侧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堆放废石料,占地面积1549.22平方米,限15日内对破坏的基本农田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罚款40682.52元。   民以食为天,国以粮为安。在我国人口多、耕地少的国情下,保护基本农田,维护粮食安全,始终是我国的一个重大问题。另外提醒广大市民,违规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都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蛟河法院 刘晶茹 于博)普法时刻:《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0年11月11日
作者(季从军)2020年7月25日,刘某华在其承包的土地上烧荒,因突然起风,导致火势失控,将毗邻承包地刘某君栽种的红松果林大面积烧毁,致541棵果树死亡。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5万余元。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通过实地勘查,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查看,并走访了林业部门,提出了两个可行性方案:一是货币赔偿;二是重新栽种树木,但要保证成活率。经法庭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重新栽种树木的协议,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0年11月11日
作者(李成贵 黄岩 )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夺取专项行动胜利,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联合吉林旅游广播开展“执行工作进万家·执行法官讲执行”主题活动。11月5日,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黄岩法官走进吉林旅游广播的广播间,在《执行工作进万家》节目中,详细介绍了执行工作信用惩戒措施的理解与适用,对公众普遍关注的失信惩戒问题进行了解答。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即俗称的“黑名单”,是指民事执行案件中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对其采取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哪些人在什么情况下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限制高消费?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限制高消费有期限吗?被执行人具有以上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0年11月11日
正义之声网讯 近日,船营法院法官成功调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告王某于2019年5月向某银行借款3万元用于购买化肥,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19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9日,约定年利率为10.2%。同日,被告江某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借款到期后,王某未及时偿还本金及利息。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要求被告江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开庭前,案件承办法官分别电话询问王某,王某认可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只是暂时没有能力偿还。由于现在正处在秋收农忙季节,王某不能来到法庭,于是法官亲自来到王某所在的村部,现场进行调解,经过承办法官情理与法理并用,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工作,原告同意放宽履行期限,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至此,该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得到妥善化解。由于承办法官调解工作细致,处理方式得当,本案得以圆满解决,在妥善处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同时,既保障了当事人合法利益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发布者:清风在线
原创
2020年11月11日
正义之声网讯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李晶】商品房认购协议是什么?为什么开发商要让我签这个协议?那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有用吗?下面,一个案例让你了解买房时签的那些合同。2017年9月份,原告薛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认购协议书》,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套,该协议中对该商品房的具体位置、楼层、面积、单价、总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39余万元。2020年8月,因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认购协议书》时未向原告明确告知无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原告诉至船营法院,要求确认《商品房买卖认购协议书》无效,被告应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返还其已支付的39余万元购房款并赔偿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然而,被告却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认购协议书》及原告支付购房款的行为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影响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而非认购协议书的效力。即使被告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认购协议书》也是有效的合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船营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认购协议书》,对原告所购买的房屋进行了详细约定,同时约定了房屋的单价及总价款,原、被告双方就购买特定房产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因而该《商品房买卖认购协议书》具备相关法律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同时原告根据双方的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应当认定该《商品房买卖认购协议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因该特定房产尚未建成,该《商品房买卖认购协议书》实际应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截至庭审结束前,被告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之规定,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原告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对于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并加算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法官说法:商品房认购协议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特定房产进行交易的协议。如商品房认购协议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协议约定收受了购房款,该认购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开发商违反协议约定,且不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认定协议无效,出卖人应返还购房人已交付的购房款,并支付购房款利息。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0年11月11日
正义之声网讯  近日,船营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借条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韩某因急需用钱,从张某处总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张某分了三次借给韩某,第一次借给韩某2万元,未出具借条。第二次借给韩某1.7万元,韩某出具了借条一份,第三次借给韩某1.3万元,韩某也出具了借条一份,并承诺6个月内偿还。后因韩某未按约定日期还款,张某将韩某诉至法院。承办法官了解案情之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开始韩某想赖账不还未出具借条的2万元钱,当承办法官一番释法明理后,韩某心里觉得愧疚,毕竟多年好友,这样赖账伤了感情,最终双发达成调解协议,韩某将总共5万元当场转账给张某,张某也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案件就此圆满解决。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借条是借贷关系的有力证据。司法实践中,不少民间借贷案件的被告到庭后都称没借原告的钱,只是“随便”打了一份“借条”。实际上,“今借到xx现金xx元”这样的条据并非仅仅是借条,同时兼具收条的性质。因此,对于债权人而言,让借款人正确书写借条尤为重要。最好写明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大小写)、付款方式、到账情况、利息约定、借款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对于债务人而言,在还款时应尽量采用银行转账等有记录留存的方式,便于日后查询,同时最好向债权人索要收条,从而避免双方的权益免受不必要的损失,维护正常的经济往来秩序。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0年11月11日
正义之声网讯【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宋承泽】“法官,这钱我终于拿到手了!虽然等了一段时间,但是有利息作为补偿,我真是太高兴了!这是我第一次打官司,本来心里还有点七上八下的,没想到这么顺利……”。日前,在执行一起农民工讨薪案件中,船营法院采取“活封”机器设备,督促继续生产的“人性”措施,帮助被执行企业“造血重生”,自动履行本金和利息,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持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帮助民企共同渡过了难关。原来,吉林某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拖欠了10名农民工数月不等的工资。依法经过仲裁程序后,今年6月,10人向船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全面查询了该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等信息,发现该公司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执行法官前往该企业进行周边调查。到达后发现该企业车间还在生产,当企业负责人孙某了解到来人是法院的执行法官后,开始诉苦不迭,称自己的工厂上半年效益不景气,资金周转困难,希望法院可以暂缓执行。执行法官在孙某的办公室里查看了企业的账目、设备和产品,了解到该企业虽然在资金上遇到了困境,却仍有订单,如果强行采取查封、纳入失信名单等执行措施,不但会让已经陷入困境的企业雪上加霜,还会使其失去政府政策的扶持。基于以上种种情况,执行法官决定立即前往被执行人的生产车间,对正在生产的机器设备进行查封。查封后,法官告知该企业,允许其继续正常使用机器设备进行生产,但不允许私自处置。查封的设备由被执行人保管,企业用正常生产产品的销售所得积极履行义务,若不积极生产怠于履行,法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的财产。孙某满心欢喜,同时承诺10月份货款到位后,肯定主动把工资款送到法院。9月底,被执行人孙某便拿着10余万元执行款送到了船营法院,还款之余,感激之情溢于言表,本案也就顺利执行完毕。船营法院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采取活封方式,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的负面影响,做到了保障民生、经济发展两不误,同时也获得了当事人双方的一致好评。下一步,船营法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发挥执行职能、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专项执行行动的通知》,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群众安居乐业,服务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0年11月11日
抓住知识摆脱命运的束缚,他纵身跳出了农门;挣脱社会分层固化的捆绑,他弯道实现了超车;直面职场刺骨寒风的吹打,他艰难获得了新生;追赶市场经济发展的劲风,他过渡完成了转型。他是俞敏洪,新东方教育集团创始人。尽管已经不断突破尘俗的视界,拓展出属于自己的生命价值,但他仍说,自己始终无法摆脱恐惧带来的疼痛。所幸,他在恐惧的疼痛中,获得力量并变得强大。他高唱着:“黑夜伴着彷徨,前方迷雾漫长;行裹乱了,身体倦了,头依然高昂;别说世界太难,让我走给你看!”因为他坚信:必须要在这痛苦的世界中,尽力而为!(一)时至今日,俞敏洪办公室的墙上,依然挂着一个大幅的“风景照”,照片上是一片荒地和两间残破的瓦房,那是他位于江苏农村的老家。俞敏洪说,每每抬头,照片都会提醒自己:今日的一切是多么来之不易!俞敏洪最初的恐惧,正来源于此。他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他深切体会过什么叫“贫贱夫妻百事哀”。他的父母经常吵架,有时候自己放学回家,一推门就正好看到父母在打架,而争吵的原由,不过是诸如柴米油盐的鸡毛蒜皮。如果说,吵架拌嘴尚且能看做枯燥生活的调味剂,那在他2岁那年,哥哥的因病离世,则给他和他的家庭带来了更深层的巨变。从那之后,俞敏洪成了这个家唯一的希望。10岁,他成了他们村上割草割得最多的孩子;14岁,他成了他们公社插秧比赛的第一名;16岁,他已经能开着手扶拖拉机下地干活;不过,正如他自己所说:“因为农活儿干得太好了,才知道干农活儿没有任何前途。”年少的俞敏洪,一直在寻找一个契机,他要摆脱在农村待一辈子的恐惧。(二)很多人都知道,俞敏洪毕业于北京大学;但也许并不知道,他曾经两度落榜。在那个经济不发达、民智未开的年代,“三战”高考确实需要十足的勇气。在这场“知识改变命运”的战役里,他需要感谢三个人:母亲、补习班老师以及他自己!他说他想参加高考,母亲说“可以”;他说他想考第三次,母亲说“可以”;他说他一年什么农活都不干了,母亲说“可以”;他说他想去县里上补习班,母亲依然说“可以”。当母亲为了找老师摔成一个“泥人”,俞敏洪清楚地知道:高考成了唯一的出路,他没有别的选择了。尽管母亲并没有什么文化,但时至今日,俞敏洪依然说:“从她身上我学到了坚韧不拔的精神,是我的父母成就了我”。从那之后,俞敏洪进入了一种拼命的状态:每天早上6点起床,晚上12点睡觉;上床之后,依然打着手电在被窝里做题;整整十个月时间,他分分秒秒都在奋斗。他说,人生如果不给自己回头看的时候,留下一些令自己热泪盈眶的日子,那生命就算是白过了!最终,高考分数公布,他超过了北大分数线。填吗?他的目标只是地区师范大学而已;那时候,北京几乎是一个远到不能再远的地方;而北京大学,更是只在报纸上见过的传说。感谢老师的坚持,他夺过俞敏洪的笔,在他的志愿栏上端端正正写下了:北京大学。从此,北大未名湖畔多了一个意气风发的少年。(三)所有人都会认为,跨进名校之后,一定是一个幸福的开始。然而,对于俞敏洪来说,那似乎是另一个痛苦的开端,甚至,差一点,这份痛苦就让他堕入深渊。他是班上仅有的两个农村孩子之一,与城里的同学格格不入;他连普通话都不会说,张口就是蹩脚的方言;他曾经引以为傲的英语,更是一塌糊涂,在C班垫底;他没有文体特长,曾以为自己会游泳,竟只是别人眼中的狗刨。俞敏洪终于发现:原来你进北大,是会被别人看不起的。他只能拼命学习,想要用成绩让人高看一眼;然而,最终却让自己劳累过度,患上肺结核。塞翁失马,焉知非福。一次危及生命的“吐血”生病,却意外让俞敏洪完成了对自己的救赎。他明白了,跟别人比,没有任何意义;他也明白了,进步是自己的事情,跟别人无关。《朗读者》的舞台上,他甚至毫不顾忌形象地说:“别人的好与坏,关你屁事!”于是,他用一年时间读了200-300本自己喜欢的书;他用最聪明的方式完成了英语词汇的积累;当他不再关注别人,而是沉迷于自己的进步时,量变到质变,发生了!四年大学生活的最后,他拿到了留校任教的名额。未来的日子,他不仅有足够的时间读书和旅游,还完成了母亲的梦想:成为一个教书先生。但正如俞敏洪自己所说的那样:“生活,总是会无缘无故给我很多曲折。”北大任教的前两年,他再度感受到了恐惧和挣扎。他没有资历,更不懂教学法,所以他成了北大最惨的老师。究竟有多惨?一个班40个学生,最后只剩下3个,但是他不敢用点名“留”住学生,因为在北大,老师点名是对自己的不自信。俞敏洪惊讶地发现:曾经读大学的时候,被同学们看不起;如今当了老师,竟然还会被学生们看不起。骨子里的坚持和不服输,让他决不能向困难低头。他去别的老师课堂上旁听,学习他们的教案;他在备课的时候积极跟学生交流,了解他们究竟想听什么;他认真研究教学法,让学生真正做到循序渐进;最后,神奇的事情再次发生。他一个班40个学生,最后有80个同学来听课。我们常常说,一个人一辈子不可能有大的改变;俞敏洪却说,从自卑到自信,就是绝对的180°的改变,它是真的,让你变成了另外一个人。(四)上学,毕业,留校任教,俞敏洪的后半生仿佛已经安排妥当。可是,他不甘心,他想再次追求更有意义的事情。他参加了托福考试,并取得663分的高分,却最终阴差阳错未能成行。但这次托福考试的经历,却给了他新的启发。他从北大辞职,投身到“下海经商”的浪潮中。所有人都以为他疯了,母亲甚至以性命相逼。他但凡笃定的事情,绝不会轻言放弃。从北京中关村二小一间破旧的临建房起步,靠一张桌子、一把椅子、一块斑驳的黑板办学,他给别人的培训班打工取经,也沿街给自己的培训班贴过小广告,还曾为了员工陪着公安干掉了几瓶五粮液,抢救了5个小时,醒来之后,俞敏洪第一句话是:“我不干了,我要关掉学校!”不过,那也就是说说而已。最后,他还是坚持了下来。1993年,他正式创办新东方学校;2001年,他注册了“北京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2006年,新东方成为中国第一家在美国上市的培训机构;如今的新东方,已然是留学培训行业的“巨无霸”。而俞敏洪,也一跃成为“中国最富有的教师”,接受着大家对“留学教父”的顶礼膜拜。只不过,他又有了新的痛苦,这份痛苦,来源于内心的追求:如何用所拥有的一切,来帮助年轻人的成长和发展?投资大学生创业项目,去全国各大高校演讲,著书立说给年轻人以启发,……俞敏洪是这么说的,也是这样做的。松柏之志,经霜犹茂。对于温室里的花朵来说,痛苦可能是灭顶之灾;但对于松柏来说,痛苦有可能就是莫大的财富。正如俞敏洪在《朗读者》中说的那样:如果我们的努力,凝聚每一日,去实现自己的梦想,那散乱的日子,就将聚集成生命的永恒。本文来源网络,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
发布者:红尘炼心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