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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孙博】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欠钱不还,当起了“老赖”,当被起诉到法院后,又打起了“赖履行”的主意。那么,已经生效的判决能“赖账”吗?下面,蛟河市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例给您答案。2014年,刘某在多次索要欠款无果后将李某起诉至蛟河市人民法院,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李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刘某借款2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5,200.0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刘某遂向蛟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法院执行期间,李某非但没有履行判决内容,反而将其领取的某公司的结账款(工程款)33万元及抵账房屋擅自挪作他用,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得到执行,蛟河法院依法对其拘留15日。并不是拘留过后就不再追究其责任,因本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在领取工程款及抵债房屋后已具有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却擅自挪作他用,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有效打击犯罪,蛟河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对被告人李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实生活中不乏存在侥幸心理,以为“赖一赖”就能逃脱法律义务的人,但司法权威不容践踏。李某的结局就清楚的告诫人们:遵法、守法、依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法律永远站在正义的一方,维护司法权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将拒执犯罪打击到底,营造一个公正、守信的和谐社会。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被告人某某,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蛟河市人民法院通过远程庭审方式,审理了四起被告人羁押于看守所的刑事案件,平均每起案件审理时长仅40分钟,通过远程开庭的方式,既顺利审结了刑事案件,又有效地实现了疫情防控。疫情防控期间,蛟河市公安局看守所实行封闭式管理,被告人无法提押到庭审现场,为方便当事人诉讼,蛟河市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蛟河市公安局看守所沟通协调,运用远程庭审系统,和看守所“连线”,“隔空”开庭,集中审理被告人被羁押的刑事案件。上午9时,蛟河市人民法院派出一名技术人员前往蛟河市公安局看守所调试设备,为配合看守所管理,该名干警全方位防护,在看守所现场调试了网络打印机、电脑、麦克等设备,保证庭审视频画面清晰、声音清楚。上午10时30分,蛟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沈红梅审理了陈某敲诈勒索案、肖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案;11时30分,刑事法官曹国华审理了杨某某妨害公务案、侯某某抢劫案。此次庭审通过视频方式开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均当庭宣判,庭审现场井然有序。庭审过程顺畅,被告人当庭认罪,庭审笔录通过网络打印机传送到看守所现场打印,被告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再传回法院,大大节省了时间和诉讼成本,提高了审判效率。蛟河市人民法院作为全省智慧法院建设试点单位,不断深化智慧法院成果的应用,通过智慧庭审系统,实现了网络安全和便捷办案“双赢”,不仅在日常审判办案工作中提升了审判质效,更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了“隔空”办案,有效降低了因人员流动带来的安全隐患。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对王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了调解,双方被告人自愿达成和解,该案圆满审结,为地球母亲送上了一份道歉信。案情简介2017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承包孙某某位于蛟河市新站镇爱河村后山的池塘。2018年1月至4月,王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雇佣被告人李某在该池塘开采泥炭,李某明知王某某和刘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王某某、刘某某二人开采泥炭7660立方米,经鉴定,矿产资源价值人民币306,400.00元。裁判结果近日,蛟河市人民检察院向蛟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本院调解,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蛟河市人民检察院与三名被告人达成协议,三名被告人赔偿生态修复费人民币14万余元。最终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三名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法官说法我们是环境资源的受益者,同时也在不经意间充当了环境资源的破坏者。地球是无私的,默默付出不求回报,我们应该建立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让天更蓝、山更绿,环境更优美,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碧水蓝天。蛟河市人民法院作为蛟河这片大地的守护者,近年来,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保理念,助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治政府建设,严厉打击涉环境资源犯罪,用法律武器捍卫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在此世界环境日之际,蛟河市法院呼吁大家: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创人类社会的美好未来!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赵有龙】近日,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顺利执结了一起拖欠物业服务费案件,有效化解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多年的矛盾纠纷,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蛟河市某物业有限公司负责王某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该物业公司签订了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并确定了物业服务费标准。但在物业费缴纳时双方出现了分歧——物业公司称其按照物业三级服务标准,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王某作为小区业主,其所有的房屋在物业服务范围内,但一直拖欠物业服务费。王某称其房屋存在下水道堵塞现象,与物业协商后,一直未得到处理,故未交纳物业费,待物业整改后同意缴纳物业费。无奈,双方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应支付其拖欠的物业费,但王某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该物业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将案款执行到位,但考虑到双方的服务关系,执行法官决定采取调解的方式寻找突破口。执行法官将双方当事人约见至法院执行局,并对双方进行耐心解说:物业服务是一个动态服务,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和谐秩序的创建需要全体业主、物业公司等相互配合、共同努力。物业公司应依约提供物业服务并根据业主的合理要求不断完善服务质量。小区业主应依约缴纳物业费,对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质量可以合理方式提出异议或由业主大会决议更换物业公司,而非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进行对抗,个别业主拒交物业费会影响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转,并有损于其他正常缴费业主的权益,故王某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同时物业公司应对王某提出的问题积极排查进行管理。最终通过对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王某主动给付了拖欠的物业费,双方握手言和,案件顺利执结。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王蕾】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马影、王蕾深入到河南街、奶子山街司法所,和司法所调解员一起探讨交流诉前调解相关问题。蛟河法院两名法官与司法所调解员就涉及到农村土地纠纷、相邻权纠纷、民间借贷等13件具体案件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交换了案件处理意见,并针对基层司法所调解员法律知识不足、调解手段单一等问题从法律层面进行了指导和交流,确保案件矛盾能够化解在基层。自蛟河市构建“六六议事堂”机制以来,蛟河法院充分发挥诉调对接中心作用,民事法官积极响应,精准对接人民调解组织,加大行业性纠纷业务指导,加强涉农、赡养抚养、邻里纠纷等法律知识培训,与司法所调解员共同研判掌握矛盾纠纷的现状和特点,协助司法所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合力打通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最后一公里”。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孙博】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涉案被告人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3 月份,被告人王某以清理自家坟地为目的,将自家坟地内李某所有的树木砍伐 26株,树种为柞树、榆树等,拉回家中后做烧柴。经鉴定,上述被砍伐的 26株树木中,有 1株黄菠萝(根径 12厘米,核立木蓄积0.0312立方米,价值人民币8.26元),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其犯罪事实和认罪悔罪情况,蛟河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本案中王某砍伐的树木中虽然只有一株价值人民币不足9元的黄菠萝树,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黄菠萝树是我国三大珍贵阔叶树种之一,是自然界拥有的一笔珍贵的“绿色财富”。近年来,因为乱砍乱伐情况严重,导致森林资源的不断减少,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后果。为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请大家擦亮双眼,在合法采伐树木的同时区分识别、保护好珍贵树种,让这抹珍贵的绿色更加繁茂。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方鹏】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为保障当地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维护地区经济稳定有序发展,远赴武汉追回案款400余万元。既顺利执结了案件,又有效的维护了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为企业稳定的发展保驾护航。货款给付不及时,双方产生矛盾据悉,吉林某公司与湖北某公司系常年合作关系,近期因供货质量问题双方产生矛盾,分歧不断增加,湖北某公司拒不履行货款,吉林某公司一气之下将湖北某公司告上法庭,庭上双方互不相让,相互指责,最后在办案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同意调解。迟迟不履行判决,矛盾再次升级调解后,被告迟迟不履行调解书,原告索要货款无果,无奈申请了执行程序。办案法官电话联系远在湖北的被执行人,希望被执行人主动给付货款,但其态度强硬称不给付货款责任在原告,与被告无关,无视法院生效文书,案件再度陷入僵局。长途跋涉千余里,只为保全双方利益电话沟通未能达到效果,申请人又急需此笔货款周转资金,如果单纯的冻结被执行人公司账户也会给被执行公司的运营发展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蛟河法院执行法官决定前往武汉,实地了解被执行人公司经营生产盈利情况,调解案情矛盾。1800公里的路程和武汉近40度的高温只是执行路上的第一道难关,对执行法官来讲,被执行人强硬的态度才是案子的难点。执行法官一天内多次汗湿衣背前往湖北某公司,刚柔并济向被执行人释明拒不履行法律生效判决的后果,被执行人坚称原告供货质量存在问题,无法给付货款。无奈之下,执行法官辗转多地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工厂和设备,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名单。强制措施有效果,双方握手终言和执行法官下达执行手段后,告知被执行人执行结果,同时再次劝导被执行人给付货款。被执行人正值公司上市的关键时期,担心执行措施对企业运转经营及对公司上市的影响,终于放下对原告的成见,积极主动与法官和申请人联系协商。办案法官借此时机,劝说双方当事人放下心结,重拾合作关系,最终,在办案法官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达成和解协议,并于第二天将执行货款全部交到蛟河市人民法院,历经7日,该案顺利执结。执行到位的货款使申请人公司运转经营有了保障,促进了本地经济繁荣发展。同时,通过和解交谈,双方愿意再次建立合作关系,一举推动了两个企业的发展,达到了共赢的效果。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张萍】蛟河市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中心成立以来,在公安、司法、保险及鉴定机构的大力坚持下,一直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不断创新调解方式,完善调解流程,最大限度保证道路纠纷当事人高效、快捷化解纠纷,最快速度获得赔偿款。近日,道交事故调解中心完成了首例通过诉前鉴定程序调解成功的道交纠纷案件。2019年10月,李某驾驶小型汽车在蛟河市首美商业街与步行人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受伤。经交警队调查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赔偿事宜迟迟没有解决,赵某某住院治疗154天,保险公司对赵某某的治疗天数有异议,双方分歧很大。经调解员多次调解,双方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赵某某坚决要求起诉。调解员提出如果按照正常流程,立案后抽取鉴定机构再等待鉴定机构出具结论,耗时较长,而通过蛟河法院引入的诉前鉴定程序,当日就可以在平台上抽取鉴定机构、上传鉴定材料,可以大大节省双方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进入诉前鉴定,并通过诉前鉴定平台当场确定了鉴定时间,免去了正常流程排期抽取鉴定机构的麻烦。鉴定结论出具后,调解员主动联系各方,针对赵某某诉求又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最终促成三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赵某某为调解员送来锦旗表示感谢,他表示:“真心感谢调解员这么耐心、热情、高效地进行调解,为我们做了这么多。”这是蛟河市法院道交调解中心第一件诉前鉴定调解成功案件,事实证明诉前鉴定不仅缩短办案周期,节省当事人诉讼时间,也确实有效提高了调解率,当事人由最初的剑拔弩张到最终的握手言和,蛟河法院成功实现了以人民满意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