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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 娄建功 马影】孩子在学校与同学发生矛盾纠纷本来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大多数家长都能正确对待这个问题,但是也有部分家长一听到自己的孩子在学校被欺负,往往按捺不住,甚至是大打出手。近日,蛟河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和陈某身体权纠纷案。2018年8月21日8时30分许,在蛟河市某中学校园内,因学生小王与小赵发生矛盾,学校邀请双方家长到学校协调处理办法,在协商过程中小王的母亲陈某情绪比较激动,到学校后动手打了小赵的父亲赵某,随后小王的父亲王某1、母亲陈某以及小王的伯父王某2与赵某发生互相殴打,导致赵某受伤。学校教师报警后,蛟河市公安局分别作出王某1行政拘留20日,罚款1000元;王某2行政拘留7日,罚款300元;陈某行政拘留13日,罚款700元;赵某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的决定。赵某出院后,将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1324.24元。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四人因孩子发生争吵而互相殴打,造成赵某受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规定,王某1、陈某、王某2应当赔偿赵某相应的款项。赵某在此过程中亦有殴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酌定赵某承担30%责任,王某1、陈某、王某2承担70%责任。三名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926.97元。法官提醒:暴力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不仅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甚至会令双方家长之间形成仇恨。当家长遇到孩子在学校与同学发生矛盾时,一定要冷静下来,双方积极沟通协商处理,避免造成不良后果。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7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 娄建功 马影】当前,很多人会选择个人合伙的经营模式,因为这种模式可以解决自己的资金短缺等问题,但如果合伙人之间出现利益之争,便会引发各种矛盾。近日,蛟河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判决被告赵某补偿原告刘某38600.00元。2018年春天,刘某与赵某合伙经营黏玉米的种植回收,双方没有签订合伙协议,在2018年11月中旬,赵某为刘某出具了一份欠条,并载明在清算时结清欠条上的款项,在合伙解散清算时,双方在欠条上载明的款项的金额上发生矛盾,刘某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立即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赵某合伙经营黏玉米的种植回收,双方虽未签订合伙协议,但对此合伙经营一事均确认无异,故双方的合伙协议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赵某为刘某出具欠条,应当视为双方对合伙期间账目结算完毕所作出的清算,该欠条的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双方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并没有明确约定,故应当以3860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法官提醒,在合伙经营的过程中,每个合伙人应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通过书面形式对入伙退伙、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合伙终止等重要事项进行约定,出现纠纷时一定要及时解决,共同保护好各个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7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娄建功 魏源】近日,蛟河法院审结了一起冒充警察招摇撞骗案,以招摇撞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据了解,被告人张某经常穿着带有警察标志的警用棉服到蛟河市某理发店理发,并在与理发师们的交谈过程中自称是警察,有一定的办事能力,在其得知被害人李某的女儿多次住院需要进行农合报销时,张某谎称自己有熟人,报销的比例能够高一些,但需要疏通关系,多次从李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19690元,并将李某相关住院证明及票据丢失,导致能报销的部分无法报销,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冒充人民警察的身份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其自愿认罪并将赃款全部返还,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目前各种新型诈骗手段层出不穷,在一系列的诈骗中,犯罪分子通常都会采用以一种假冒的特定身份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再进一步骗取财物。希望广大市民在与陌生人交往中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被眼前的“假象”所诱惑,防止被骗。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7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娄建功】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情与法并用,圆满执结了一起邻里纠纷案件。申请人刘某和被执行人叶某本是上下楼的邻居,平时也没有什么矛盾。2020年2月的一天,因叶某家电视声音大影响刘某正常生活,双方发生口角,叶某殴打刘某导致刘某受伤,叶某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刘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4天,双方因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刘某将叶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叶某赔偿其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各项损失11296.65元,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叶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刘某5648.32元。判决生效后,叶某拒不履行义务,刘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在了解案情后,认为刘某和叶某本是邻居,平时没有积怨,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可能会使矛盾激化。执行干警多次与叶某电话沟通,但其抵触情绪始终很大。为了更好地化解邻里矛盾,执行干警多次前往叶某家中做叶某的思想工作,一方面向其讲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后果,另一方面从情理方面劝解叶某,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还须和睦相处。通过干警的不懈努力,最终双方当事人终于解开了心结,叶某表示尽快履行还款义务,第二天上午,叶某将执行款交到法院,至此,一起邻里纠纷案件得到圆满执结。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7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娄建功 张鑫】近日,蛟河法院执行局顺利执结一起持续多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被执行人主动拆除了相关建筑,一次性缴纳了执行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据了解,1984年,原告田某开办个人砖厂,并取得了位于蛟河市某村面积为354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1990年,该砖厂停产。2003年被告王某在田某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造了91平方米的房屋、玉米楼、仓房等建筑物,并于2005年取得了该土地上33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原告田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其占用的土地,并赔偿2003年至2019年的占地损失。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考虑到双方的矛盾纠纷持续了多年,没有采取“强硬”的执行措施,而是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引导当事人和解。为了彻底化解双方矛盾,执行干警多次与当事人亲属、朋友交流谈心,营造多方配合执行工作的局面。在执行法官的“柔性”执行措施和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下,被执行人的态度有了很大的转变,主动拆除了相关建筑物,并一次性缴纳了执行款项,一起长达十多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圆满执结。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7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娄建功 倪世文】俗话说,家和万事兴,王某两兄弟因遗产继承纠纷“打”得不可开交,近日,蛟河法院妥善执结了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王某兄弟的父亲于2019年4月因病逝世,留下两处房屋、部分存款和首饰,遗产共计价值约80万元。由于母亲早于父亲去世,王某兄弟为遗产的全部继承人。由于遗产一直由哥哥王某1占有使用,弟弟王某2多次与其沟通未果后,将王某1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1共同继承遗产。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发现,王某1的名下有多张有余额的银行卡,并在第一时间进行了冻结。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亲情关系,执行干警并没有直接划扣王某1的银行存款,而是多次将兄弟二人传唤到法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地做思想疏导工作。执行干警在向被执行人王某1阐明不履行判决的法律后果的同时,打出亲情牌,最终在执行干警的耐心劝导下,兄弟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某1一次性给付王某2人民币18万元。至此,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得以圆满执结,使得兄弟二人化解了矛盾,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7日
(作者:刘晨  熊化靖)年终岁尾,随着元旦、春节“双节”的临近,与讨债、讨薪相关的诉讼案件也增多,将迎来收案高峰期。近期当事人咨询最多的就是诉讼费缴纳相关问题,例如:打官司怎么缴纳诉讼费?没钱就不能打官司吗?暂时缴纳不了诉讼费怎么办?为使人民群众能更直观的了解相关内容,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对与诉讼费相关的规定进行了整理,具体内容如下: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相信您了解上述内容后,对打官司有关诉讼费的问题就会很清楚了。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7日
(作者:刘晨  熊化靖)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如果败诉方拖延履行法律义务,胜诉方怎么办?胜诉方可以向一审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过法定执行程序,裁判文书明确的权利能得以实现。近日,临近年关,长白法院立案庭迎来了申请执行立案高峰期,有些当事人拿着生效的文书,前来咨询,立案庭工作人员集中解答了当事人的问题,重点对申请执行的管辖法院、申请执行期限、如何填写申请执行书、执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问题耐心的解答,经过工作人员的讲解,当事人对申请执行有了具体的了解,对法院审判、执行程序有了进一步认识,有利于当事人做好各种需要提交材料的准备工作,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浪费。【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