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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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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声网讯  王某与吴某是一个村的村民,且两人家的房子相邻,王某因做买卖失误,资金一时周转不过来,便找到吴某借钱,但吴某家境也不是很好,于是王某通过吴某担保,向吴某的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本金及利息,并出具了借条。但一年后,王某没有及时偿还借款,张某找到吴某,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并偿还王某借款本息金额。吴某代王某偿还了本息共3.8万元后,王某给吴某8千元现金,但仍有3万元借款一直未还,为此,吴某多次找到王某索要,王某都以没有钱搪塞,吴某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欠款3万元,并承担本次诉讼的费用。在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原被告了解情况,考虑到双方是同村邻居,关系一直不错,不能因为此事结下恩怨,破坏邻里之间关系,而且案件金额不算很大。承办法官找到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从情、理、法的角度进行劝说,并指出双方存在的问题,为双方提出不同的调解方案,还考虑到刘某的实际情况,给予刘某适当的还款期限。经过法庭释法析理的工作,双方均表示愿意各自让步。最终,双方就具体还款事项达成一致,满意地离开了法庭。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作者:刘晨 李文宇 张静)“法院调解后,他就给了两次钱,然后就联系不上他了,是不是案件结案后我就拿他没办法了?”“你不要着急,你的案件我有印象,你放心,不是案件结案后就没有救济途径了,还有救济途径的。”近日,申请执行人孙某联系上了黄法官,把接连好几个月向被执行人讨要劳动报酬的艰难,详细向法官诉说了一翻。原来,申请执行人孙某为被执行人刘某位于干沟子的水田地耙地,报酬共计两万余元,刘某给付三千元后,尚欠孙某一万七千余元至今未给付,案件于今年3月份进入执行程序,在黄法官的调解下,被执行人刘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某三千元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刘某每月给付孙某三千元,本案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这之后刘某按照协议给了一次钱后,再就不接孙某电话了,孙某没有办法,只能拨通黄法官的电话。黄法官告诉孙某,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执行人孙某与刘某沟通不成后,将拘留申请书交到了黄法官手里,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立刻准备好拘留手续,在法警将手铐戴在刘某手上后,刘某终于表示,在疫情影响下,不好挣钱,手里实在没有太多钱,但是愿意先筹出两千块钱给孙某,孙某也了解刘某的家庭情况,在黄法官的调解下,撤回了拘留申请。并不是案件终结结案后,执行就会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但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法院就不会再恢复执行了。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私信删除)(作者:刘晨 季从军)近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发生了一起饮酒后死亡的事件,引起社会关注。事件简要情况:张某邀请四位老同学一起吃饭,席间都说少喝点酒,大家也同意,于是大家各自随意喝了点酒,因为都到了五十多岁的年纪,谁也没有劝酒。酒席结合后,孙某在饭店门外倒地,送医后不治身亡。孙某有一儿子,也没有固定经济来源,殡葬费用成了问题。几个同学经与孙某家属协商,各出一万元,将孙某安葬。这件事提醒我们,季节更替,对有心脑血管疾病、心脏病的患者,一定要注意饮食,请客方要关心被请者的身体状况,被请者也要关注自己的身体,身体不适尽量不要饮酒,以免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量饮酒会损害身体健康,这是普遍共识,作为成年人都应当预见到。在共同饮酒时,规劝他人饮酒导致其损伤,应当认定其存在过错。饮酒后,如出现醉酒的同伴,同行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因同行者的过失而使醉酒者受到伤害,应当认定同行者存在过错。以上情况,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受害方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能够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危害而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私信删除)(作者:黄岩)近日,长白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接待了一位被执行人吕某,情绪异常激动,说自己都还完钱了,怎么还坐不了G字头动车,很多事情可能会面临延误的风险,请求解除惩戒措施。原来,几年前吕某因资金周转不开,向张某借款5万余元,到期未偿还,张某把他告到了法院,诉讼后还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穷尽调查措施,吕某确实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于是根据申请执行人张某的申请,法院依法将吕某限制高消费。吕某表示,若资金周转开,一定会马上把这笔钱还给张某。在这期间,吕某因信用惩戒越来越感受到出行不便,于是每年向张某偿还部分欠款,截止到今年10月份已经还清了全部欠款,自己终于履行了全部义务,吕某放心地准备买动车票去外地办事,没曾想买票的时候又被告知因其被限制高消费,售票平台拒绝向其售票。执行法官了解事情原委后,马上联系申请执行人张某核实吕某的还款情况,张某也表示吕某的确已经主动偿还了全部欠款,还对法院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表示满意。经核实情况后,依法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吕某的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并出具了案件结案通知书。与此同时,法官也向吕某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因吕某自动履行后没有及时联系执行法官告知其已经自动履行完毕,法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得解除对其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所以才会发生吕某还完钱后还不能自由出行的情况。近年来,像吕某这样受到“限高”惩戒后主动还款的案例有许多,法院通过“限高令”对被执行人生活中的衣、食、住、行等多个方面消费行为进行限制,促使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有效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效果。需要注意的是,信用惩戒不是永久的,已主动履行义务完毕的被执行人,要及时同执行法院联系,解除信用惩戒措施,及时修复自己的信用。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作者:李成贵 赵妍)近年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不断完善在线办案机制,通过线上立案、在线调解、线上开庭等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让群众打官司“少跑腿”为上限,“不用跑”成常态。互联网法庭开通以来,成功线上审理多起案件,有效降低了人民群众的诉讼成本,真正将司法便民、司法为民落到实处。小刘和妻子结婚时购买了一处二手房屋,按约定给付全部购房款后,因出卖方移居外地始终没能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小两口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了解到案件具体情况后,考虑到被告因身体原因不方便回房屋所在地应诉,且案件争议不大,便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网络进行调解,即通过互联网法庭解决纠纷。 法官联系到远在他乡的被告,并指导其注册小程序进行线上开庭。双方当事人通过网络登录互联网庭审平台后,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快速达成调解协议,这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现代化网络办案发展真快呀,家乡法院办案都这么方便!”当事人对法院的高效便民的处理方式赞不绝口。长白法院广泛使用互联网技术,指导当事人利用手机进行线上立案、线上调解、线上开庭等。方便人民群众进行诉讼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沈红梅】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涉案当事人因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鱼付出了惨痛的代价。2019年7月,被告人赵某在松花湖禁渔期内,在松花湖流域蛟河市某镇某村某屯水域附近,两次使用禁用工具智能逆变器、网兜、电鱼叉、电瓶捕获鲫鱼10余公斤,被巡逻的吉林市松花江渔政管理处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同月,被告人魏某在松花湖禁渔期内,携带禁止使用的逆流变电器、鱼叉、网兜等工具使用电击的方式捕获到四条青鳞子鱼,被巡逻的吉林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后报警。案发后,两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蛟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两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没收捕鱼工具。政府部门把幼鱼在某水域分布的时间设定为该水域的禁渔期,在该段时间内禁止或限制捕捞水生生物,利用大自然自我修复能力,维持水内生物的繁殖和发育,是维护自然界生态系统的平衡的有效手段,能够保证水产资源延绵不绝。这两个案例中被告人都是在禁渔期内使用电器设备捕鱼,属于禁止使用的捕鱼工具。电捕鱼的危害性极大,电流所到之处,不论大鱼小鱼都会被电死,即使逃过一劫,也会因为电流造成的损害而不育,无法进行繁殖。且由于电鱼器采用高压电捕鱼,使用不当或者电鱼器漏电,对人身安全也有很大的危害,近年来,因用电打鱼反被电打致死的案例也屡见不鲜。同时,电鱼器电死的水生生物尸体沉积腐败,会对水域水质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因此,为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子孙后代留下丰富的渔业资源,请大家坚决抵制违法捕鱼的行为,共同做碧水蓝天的守护者!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0年12月31日
正义之声网讯  12月29日, 昌邑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任命刘育林为昌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决定为代理院长。29日下午,代院长刘育林到昌邑区人民法院九站法庭调研工作,仔细察看法庭工作生活环境情况、审判基础设施情况。调研中,刘院长认真听取了九站法庭法官干警代表对各项工作的具体汇报,并针对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建议。在听取汇报后,刘院长对九站法庭的工作,提出四点期望:一是要进一步明确人民法庭职能,牢牢把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切实为辖区人民群众提供诉讼便利,解决实际困难。二是树立科学有效的审判工作理念,以科学的工作方法改善案件数量多、员额法官少的工作困难,努力完成既定工作目标。三是提升干警培养办法,规范员额法官流动机制,真正从根本上补足员额法官后备力量。四是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规范管理工作,做好法庭审判业务和内部各项管理工作,同时积极借鉴先进派出法庭的好经验、好做法,结合九站法庭工作实际不断创新,真正把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提升审判质效。在调研过程中,刘院长强调,九站法庭要充分发挥派出法庭的基层作用和便民优势,既要处理好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小事,也要积极参与当地社会管理创新,配合所辖乡镇做好各项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农村和谐稳定,为农村经济发展营造优质的营商环境。青年干警要利用好派出法庭锻炼的机会,坚定政治立场,锤炼党性修养,在工作中深化学习,快速成长,奋发有为,不负新时代。
发布者:清风在线
原创
2020年12月31日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杨葳】如果我能好好呆在家里,听父母的话……如果我没有认识那帮所谓的“兄弟”没有天天一起胡吃海喝……如果我没有参与那次打仗不向被害人施以拳脚……那么,此时此刻我应该是在明亮的教室里上课呢!而不是像现在一样,带着冰凉的手铐,呆在看守所的滋味真不好受啊!但我也有了更多的时间思考--我的年少轻狂,终究要我自己来“买单”!案情回顾2016年10月,兰某(犯罪时16周岁)与同案王某、徐某、单某等人(以上人员另案处理,均已判刑),在船营区某宾馆旁将汪某打伤。兰某用拳脚,单某持刀造成汪某眼眶部位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左上臂瘢痕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兰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汪某经济损失1.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案件的起因,仅因王某(另案处理,已判刑)因琐事与汪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因而纠集“兄弟”,对汪某大打出手。兰某于故意伤害案取保候审期间突然失踪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兰某于故意伤害案取保候审期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投改至通化监狱。因本案审理需要,兰某于2020年8月被解回至吉林市看守所。案件开庭并当庭宣判法院判决:兰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聚众斗殴罪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案件审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本案兰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船营法院积极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倾听人民陪审员意见。人民陪审员许某认为,兰某因年少轻狂犯下错误,终究是自食恶果,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买单。透过本案,还是要呼吁社会各界更多的关注青少年的教育问题,家长更要对青春期的孩子多加管教和正确引导,从根本上杜绝青少年犯罪。人民陪审员陈某表示,未成年的孩子法律意识淡薄,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参与聚众斗殴,也体现了家庭教育的疏忽,家长和社会都应该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对于未成年人法官有话说每当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我们都觉得心痛和惋惜,尽管针对未成年人,法院秉承“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但是,一旦触及犯罪,“污点”无法抹去,年少的轻狂,兄弟的“义气”,终究都要由自己来“买单”。
发布者:清风在线
原创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