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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份!长岭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2023年08月07日
清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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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长岭县人民法院针对一起健康权、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发出松原地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旨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积极引导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因多次受同班同学赵某等3人殴打,长岭县某乡镇中学初中生张某辗转于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等多处就医,共花费医药费4万余元。经鉴定,张某为创伤后应激障碍,与创伤事件(被殴打)有直接因果关系。现张某监护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在审理这起案件时,长岭法院巨宝山人民法庭庭长赵瑞说道:“虽然造成本案中校园欺凌事件的原因是赵某等人的侵权行为,但赵某等人的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也难辞其咎。”为督促、教育、引导监护人重视家庭教育,切实提升监护人履责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长岭法院向赵某等3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于7月7日前往巨宝山法庭巡回审判点(长岭县某乡镇政府院内)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受教”后,本案中的监护人表示今后将与孩子勤沟通,及时了解孩子心理状况、情感需求以及社交情况。同时,增强与学校老师之间的交流,密切关注孩子的校内表现,积极履行监护责任。

春风化雨促“家”育,为爱发令护“未”航。下一步,长岭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根据案件情况随案发出教育指导令,以令为诫,以案为促,以法为束,强力推动“依法带娃”常态长效化,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全方位的法治保障。

法官说法

本案属于校园欺凌事件,法院虽然能够最终解决侵权责任问题,但无法第一时间消除欺凌行为的产生,本次判决应当作为一次警示:同学之间应当友爱互敬,“勿以恶小而为之”,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行为是可耻的;学校教育应以教书和育人并重,着重学生品行、德行塑造;家庭应当更多关爱、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金无足赤,人无完人,过而能改,善莫大焉”,本案侵权人作为未成年人,虽然在成长的道路上犯了错,但只要认识到错误,积极改正,就能继续编写全新的人生脚本。最后,愿校园内所有的青春都可以被温柔对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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