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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文传媒网讯(乔元兀)12月17日上午,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团队出动了一支由青年法官干警组成的“禁毒普法宣传小分队”,他们冒着零下10摄氏度左右的气温先后深入到松江河镇集市、商铺和社区,实地开展全民禁毒普法宣讲活动,此举进一步增强全民识毒、拒毒、防毒意识,为维护全民身心健康和社会平安稳定提供了务实高效的司法服务。在人潮涌动的集市上,法院宣传小分队首先将精心印制的《增强公民禁毒意识、学习禁毒法律知识》为主题的彩色宣传竖幅立在集市上,内容以《戒毒措施》和《法律责任》两部分直观地介绍了国家严厉打击惩治毒品犯罪、依法强制戒毒、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所要采取的措施和涉毒违法犯罪所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进行公开宣传,内容详实、条款分明、一目了然、通俗易懂。“染上毒品,就等于魔鬼缠身,就会家破人亡,就是自讨苦吃”、“种植毒品原植物,就是触犯法律,必须将受到制裁”这是禁毒宣传小分队成员教育和告诫群众时的工作场景;“如果您或者您的家人,接听到012340打来的电话,先别着急挂断,请您耐心接听”这是禁毒宣传小分队对《2020全国禁毒工作群众满意度问卷调查内容》向广大群众做进一步讲解说明的另一工作场景。这支禁毒宣传小分队除了抓住人员密集的集市开展宣讲外,他们先后走进“老百姓大药房”、民营“学生补习班”等商家店铺深入开展宣讲,或走进“松江社区”同干部群众“零距离”接触,一同把毒品的危害、涉毒违法犯罪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及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对社会、对家庭的重要意义做了深入细致的教育传导,所到之处将《禁毒工作群众满意度问卷调查内容》逐条耐心地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或建议。“您对当地禁毒工作满意吗?”、“比较满意,因为经常通过手机短信或广播电视对禁毒这事儿并不陌生,说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全民的生命健康,作为一名老百姓我绝对支持和拥护”、“如果发现涉毒违法犯罪行为,您是否会向公安机关反映?”、“会的,但是也许会采取匿名的方式,最主要的目的是怕毒品的蔓延危害一方!”这是普法宣讲干警同一些市民或社区干部交流时所听到和了解到的。在开展禁毒宣传工作过程中,干警也随即向群众穿插一些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和内容,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宣传单、解答群众提问等做法,为推进和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战”而不遗余力。据统计,当天的全民禁毒普法宣传活动,抚松法院普法宣讲小分队先后针对《禁毒工作满意度问卷调查内容》征求群众意见累计100余人,平均满意度为98.5%,向群众散发禁(戒)毒法律知识宣传单(册)约200余份,解答涉毒法律疑问7条,普及毒品犯罪案例累计10余次,接受普法宣讲教育群众累计500余人次,引导全民积极对树立抵制毒品、远离毒品、珍爱生命的观念,禁毒斗争宣传氛围浓厚。据了解,抚松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今年以来,共审结涉毒品犯罪8件,惩处犯罪分子10人,有力地遏制了毒品犯罪活动的滋生和蔓延。工作中,该院在不断巩固禁毒工作成果,强化全民涉毒法律意识的同时,以“国际禁毒日”、“国家宪法日”、“法院公众开放日”等重点时段为契机,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六进”社会禁毒普法宣传活动,在有力推进全民禁毒重点整治工作的同时,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和满意度。编辑:李肇耕 @font-face{ 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 @font-face{ font-family:"宋体"; } @font-face{ font-family:"Calibri"; } @font-face{ font-family:"黑体"; } @font-face{ font-family:"Arial"; } @font-face{ font-family:"仿宋"; } @font-face{ font-family:"Arial"; } p.MsoNormal{ mso-style-name:正文; mso-style-parent:""; margin:0pt; margin-bottom:.0001pt; mso-pagination:none; text-align:justify; 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 font-family:Calibri; mso-fareast-font-family:宋体; mso-bidi-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font-size:10.5000pt; mso-font-kerning:1.0000pt; } span.msoIns{ mso-style-type:export-only; mso-style-name:""; text-decoration:underline; text-underline:single; color:blue; } span.msoDel{ mso-style-type:export-only; mso-style-name:""; text-decoration:line-through; color:red; } @page{mso-page-border-surround-header:no; mso-page-border-surround-footer:no;}@page Section0{ } div.Section0{page:Section0;}
发布者:清风在线
原创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今年是脱贫攻坚战的收关之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之年,四年来,在上级法院和蛟河市委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包保干警的不懈努力、镇扶贫部门的通力配合、村委会的大力支持,蛟河市人民法院包保的65户贫困户脱贫59户,所有贫困户的生活均得到了有效改善。蛟河市法院坚持高质量完成脱贫工作目标,包保干警群策群力、真情付出,做到月月走访、节节问候,多方寻找脱贫项目,增强了贫困户脱贫致富的信心,脱贫攻坚工作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一是寻找合适的脱贫项目。带领贫困户开展“四小工程”活动,购置鸡雏270只,鹅雏470只,饲料148袋,平均每户贫困户分到鸡雏、鹅雏共计20只,为每户贫困家庭增收达2000元。二是心系贫困户居住环境。开展“人居环境整治百日攻坚”、“暖冬工程”,联系工程队入户施工整治,对贫困户家中塌陷的地面、漏雨的房顶、损坏的门窗集中修缮,着力提升贫困户的住房环境卫生和安全,切实改善了10余户贫困户的家庭居住环境。三是关注贫困户家庭用水安全。为用水存在困难的贫困户打井,开展“分散式供水”饮用水安全检查,对包保贫困户家中进行走访调查,检查饮用水使用安全状况,保障贫困户家庭正常用水且饮用水卫生达标。四是经常开展走访慰问,增强贫困户脱贫信心。包保干警每月走访贫困家庭,了解贫困家庭实际困难,实时调整脱贫计划;自发为贫困户捐款购买无哈气锅盖,年节时送去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也送去党和政府的关怀。付出总有收获,无论是大爷大娘感动的泪水,还是写着“扶贫济困送温暖、真情帮扶暖人心”的锦旗,都彰显着贫困群众们对蛟河法院扶贫工作的认可,这些都是法院干警和基层脱贫工作者最高的荣誉。贫困户的生活越来越好,这更加坚定了蛟河法院扶贫干警工作的决心,蛟河法院扶贫干警将更加努力,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力拼搏!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赵寰宇】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制作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手册》,统一为干警发放,在干警中掀起廉政学习热潮,取得了良好的学习效果。在院领导的带领下,全院干警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行了深入的学习。通过政治部主任讲解、干警交流心得、互相提问回答的方式,形成了上下联动、相互促进的浓厚学习氛围,进一步提高了干警廉政风险防控的能力。“这本手册制作的非常小巧,可以随身携带,平时利用零散的时间看看,学起来很方便。”“手册里对各个环节的廉政风险点和防控措施等内容作了详细的说明,小小一本手册囊括了这么多内容,真的很实用。”蛟河法院的干警们纷纷为这一举动点赞。近年来,蛟河市人民法院注重干警的廉政教育,以政治部为廉政建设的牵头部门,持续抓好干警思想、行为的教育引导,通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建立干警履职档案等形式,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队伍。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尹礼天】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该案被告人的被告人之一坐在副驾驶,却仍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其中法理值得大家一起学习。2020年3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其所有的一台旧四轮拖拉机载着被告人张某某到蛟河市某镇农机商店修理拖拉机,刘某某在修理店以旧拖拉机置换了一辆新的四轮拖拉机。购买了新车的刘某某提议请张某某吃饭,饮酒后刘某某成自己驾驶技术不行,指使张某某开车,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新四轮拖拉机载着刘某某被蛟河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62mg/100ml,系醉酒驾车,刘某某因指使张某某饮酒后驾车,也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诉机关起诉。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刘某某提出了疑问:“我虽然喝酒了,但我没开车,为什么算我酒驾?”经办案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刘某某的困惑得以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9.62mg/100ml,大于80mg/100ml的醉驾标准,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对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刘某某在明知张某某饮酒后仍唆使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虽然刘某某没开车,但其二人的行为依然构成共同犯罪,故也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最后,法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对其二人以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法官在此提醒大家: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酒后还驾车,亲人两行泪。切记:无论是劝酒、唆使他人酒后开车,还是将自己所有车辆借给明知已经喝酒的朋友,都有可能让自己变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一定要饮酒有度,酒后不开车,也不劝他人开车!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对王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了调解,双方被告人自愿达成和解,该案圆满审结,为地球母亲送上了一份道歉信。案情简介2017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承包孙某某位于蛟河市新站镇爱河村后山的池塘。2018年1月至4月,王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雇佣被告人李某在该池塘开采泥炭,李某明知王某某和刘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王某某、刘某某二人开采泥炭7660立方米,经鉴定,矿产资源价值人民币306,400.00元。裁判结果近日,蛟河市人民检察院向蛟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本院调解,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蛟河市人民检察院与三名被告人达成协议,三名被告人赔偿生态修复费人民币14万余元。最终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三名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法官说法我们是环境资源的受益者,同时也在不经意间充当了环境资源的破坏者。地球是无私的,默默付出不求回报,我们应该建立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让天更蓝、山更绿,环境更优美,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碧水蓝天。蛟河市人民法院作为蛟河这片大地的守护者,近年来,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保理念,助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治政府建设,严厉打击涉环境资源犯罪,用法律武器捍卫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在此世界环境日之际,蛟河市法院呼吁大家: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创人类社会的美好未来!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方鹏】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为保障当地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维护地区经济稳定有序发展,远赴武汉追回案款400余万元。既顺利执结了案件,又有效的维护了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为企业稳定的发展保驾护航。货款给付不及时,双方产生矛盾据悉,吉林某公司与湖北某公司系常年合作关系,近期因供货质量问题双方产生矛盾,分歧不断增加,湖北某公司拒不履行货款,吉林某公司一气之下将湖北某公司告上法庭,庭上双方互不相让,相互指责,最后在办案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同意调解。迟迟不履行判决,矛盾再次升级调解后,被告迟迟不履行调解书,原告索要货款无果,无奈申请了执行程序。办案法官电话联系远在湖北的被执行人,希望被执行人主动给付货款,但其态度强硬称不给付货款责任在原告,与被告无关,无视法院生效文书,案件再度陷入僵局。长途跋涉千余里,只为保全双方利益电话沟通未能达到效果,申请人又急需此笔货款周转资金,如果单纯的冻结被执行人公司账户也会给被执行公司的运营发展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蛟河法院执行法官决定前往武汉,实地了解被执行人公司经营生产盈利情况,调解案情矛盾。1800公里的路程和武汉近40度的高温只是执行路上的第一道难关,对执行法官来讲,被执行人强硬的态度才是案子的难点。执行法官一天内多次汗湿衣背前往湖北某公司,刚柔并济向被执行人释明拒不履行法律生效判决的后果,被执行人坚称原告供货质量存在问题,无法给付货款。无奈之下,执行法官辗转多地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工厂和设备,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名单。强制措施有效果,双方握手终言和执行法官下达执行手段后,告知被执行人执行结果,同时再次劝导被执行人给付货款。被执行人正值公司上市的关键时期,担心执行措施对企业运转经营及对公司上市的影响,终于放下对原告的成见,积极主动与法官和申请人联系协商。办案法官借此时机,劝说双方当事人放下心结,重拾合作关系,最终,在办案法官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达成和解协议,并于第二天将执行货款全部交到蛟河市人民法院,历经7日,该案顺利执结。执行到位的货款使申请人公司运转经营有了保障,促进了本地经济繁荣发展。同时,通过和解交谈,双方愿意再次建立合作关系,一举推动了两个企业的发展,达到了共赢的效果。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沈红梅】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通过伪造房屋产权证等方式诈骗多名被害人的诈骗案件。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能力为被害人周某女儿办理工作的情况下,以办理工作需要费用为由,骗取周某人民币1.2万元。尝到不劳而获的甜头后,张某某三次伪造其所有的位于蛟河市某小区房屋的(该房屋已于2014年被蛟河市人民法院查封)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投资旅店为由,以假房产证作抵押,骗取三名被害人钱款共计6.84万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外逃,后于2019年8月8日在吉林省辉南县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某以伪造的房照及土地使用证做抵押,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蛟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绞尽脑汁、翻新手段实施诈骗,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买了单,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在此,法官提醒:为人应诚信为本,不义之财虽可换得一定的利益,但因此损失的是自由的代价。请广大群众擦亮双眼,谨防上当受骗。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被告人王某某帮助电信诈骗人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虽获得小利,却因此锒铛入狱。电信诈骗人“阿华”在网络上发布信息,高薪雇佣他人为其实施网络犯罪。王某某看到消息后,自以为隐藏在电脑之后,通过网络实施诈骗,即使出了事也没有人能找到自己,故决定“试一试”。“阿华”以高报酬为诱饵,诱使王某某通过QQ联系并购买了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图片,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在某在线支付技术有限公司网站上注册账号,提供该账号给“阿华”进行诈骗后的钱款转移。“阿华”利用该账号转移了诈骗邱某某的29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获利4000元。因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随着网络的普及,有些人利用网络可以隐藏真实身份的特点,抱着妄图在网络上行不法之事不被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但实际上随着我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日渐完善,以及网络信息监管的日渐严密,互联网早已不是法外之地,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已经无处遁形,在此蛟河法院法官提醒大家:侥幸心理不可有,勤劳致富才是真。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