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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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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成贵 刘晨)1月7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委副书记姜宏亮和组织部部长于大波到长白法院调研指导工作,长白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翁建军率领该院党组成员陪同调研。在县法院工作人员的引领下,姜副书记跟于部长参观了该院文化长廊,院史荣誉室,听取了县法院主要工作情况汇报。他们充分肯定了法院近几年来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同时两位领导也指出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之年,也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希望长白法院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发展思路,充分履行职责,依法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推进法院各项工作实现新发展,为实现“六个长白”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法律保障。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12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国新出发〔2019〕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各网络游戏企业,有关行业组织:近年来,网络游戏行业在满足群众休闲娱乐需要、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时,也出现一些值得高度关注的问题,特别是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过度消费等现象,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社会反映强烈。规范网络游戏服务,引导网络游戏企业切实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有效遏制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过度消费等行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少年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促进网络游戏繁荣健康有序发展的有效举措。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制度。所有网络游戏用户均须使用有效身份信息方可进行游戏账号注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网络游戏企业应建立并实施用户实名注册系统,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未实名注册的新增用户提供游戏服务。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网络游戏企业须要求已有用户全部完成实名注册,对未完成实名注册的用户停止提供游戏服务。对用户提供的实名注册信息,网络游戏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保护,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网络游戏企业可以对其游戏服务设置不超过1小时的游客体验模式。在游客体验模式下,用户无须实名注册,不能充值和付费消费。对使用同一硬件设备的用户,网络游戏企业在15天内不得重复提供游客体验模式。二、严格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时段、时长。每日22时至次日8时,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服务。网络游戏企业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服务的时长,法定节假日每日累计不得超过3小时,其他时间每日累计不得超过1.5小时。三、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为未满8周岁的用户提供游戏付费服务。同一网络游戏企业所提供的游戏付费服务,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四、切实加强行业监管。本通知前述各项要求,均为网络游戏上网出版运营的必要条件。各地出版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属地网络游戏企业及其网络游戏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未落实本通知要求的网络游戏企业,各地出版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直至吊销相关许可。各地出版管理部门协调有关执法机构做好监管执法工作。五、探索实施适龄提示制度。网络游戏企业应从游戏内容和功能的心理接受程度、对抗激烈程度、可能引起认知混淆程度、可能导致危险模仿程度、付费消费程度等多维度综合衡量,探索对上网出版运营的网络游戏作出适合不同年龄段用户的提示,并在用户下载、注册、登录页面等位置显著标明。有关行业组织要探索实施适龄提示具体标准规范,督促网络游戏企业落实适龄提示制度。网络游戏企业应注意分析未成年人沉迷的成因,并及时对造成沉迷的游戏内容、功能或者规则进行修改。六、积极引导家长、学校等社会各界力量履行未成年人监护守护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健康合理使用网络游戏的教导,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网络游戏消费观念和行为习惯。七、本通知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所称网络游戏企业含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平台。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新闻出版署2019年10月25日来源:国家新闻出版署
发布者:诗风琴韵
2021年01月11日
人民新媒网讯 据国家网信办微信公众号消息,国家网信办8日发布通知,就《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编造、传播险情、疫情、警情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有偿提供删除、屏蔽、替换、下沉信息服务;不得从事虚假点击、投票、评价、交易等活动,破坏互联网诚信体系。意见稿全文如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境内外网络资源向境内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第三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范、处置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的危害国家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侵害中国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第四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第五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对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执法。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全国互联网行业管理,负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市场准入、市场秩序、网络资源、网络信息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全国互联网安全监督管理,维护互联网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防范和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安全机关依照职责负责依法打击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地方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督管理职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六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权利,促进网络应用普及,提升互联网信息服务水平。国家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行业自律,依法提供服务,提高网络安全意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公众监督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章 设 立第七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属于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取得电信主管部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不属于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在电信主管部门备案。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八条申请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应当通过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主办者真实身份证明和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拟开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类型、名称,拟使用的域名、IP地址、服务器等互联网网络资源,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等有关情况;(三)拟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文件;(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检查意见;(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电信主管部门对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核实后,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第十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使用符合电信主管部门要求的网络资源,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第十一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属于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在有关电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主动注销相关许可和备案。第十二条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向网信部门提出申请,网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相应的培训、考核。从事文化、出版、视听节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从事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须经有关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有关部门应当将许可结果报国家网信部门备案。第三章 运 行第十三条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接入服务,应当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应许可证件或者备案编号;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不得为未取得合法许可证件或者备案编号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用户利用互联网从事的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资质的,应当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其具有合法资质的证明文件。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用户的证明文件,不得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用户提供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已备案的互联网域名如需转让,应提前在电信主管部门变更相关备案信息。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帮助域名持有者对已备案域名实施转让。第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明示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许可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的网站、通信群组、网络账号、移动智能终端应用,不得开办用于实施违法犯罪的互联网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违法犯罪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代办网络服务等帮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倒卖移动电话卡、上网卡、物联网卡。用户将已依法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移动电话卡、上网卡、物联网卡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符合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求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用户信息保护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公共信息巡查。第十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求,建立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对其通过互联网新开展并取得经营许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评估结果向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第十八条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确保服务对象与身份证件信息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信息等必要的真实身份信息一致,并记录相关信息。查验的真实身份信息应当在提供服务期间同步保存,并在停止服务后保存至少两年以上。第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办理、使用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真实身份查验要求,实施下列行为:(一)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互联网服务;(二)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获取、使用他人注册的互联网账号、资源;(三)为他人规避实施真实身份查验的要求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第二十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发布的信息和用户发布的信息,并保存不少于6个月。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并留存网络日志信息,并保存不少于6个月。网络日志信息的具体要求,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另行制定。通过网络代理、网络地址转换等方式,与他人共享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资源,还应记录并留存地址转换记录等可确认用户身份的日志信息。第二十一条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发现、制止所提供的服务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发现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存在违反真实身份查验要求的行为或者其他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采取消除、制止等处置措施,停止相关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二条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技术支持和协助的具体要求,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会同电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督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和相关配合。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所收集、使用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所收集、使用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泄漏、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所收集、记录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互联网信息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只能用于相关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不得泄露、篡改、非法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或为获取其他非法利益,实施下列行为,扰乱网络秩序:(一)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发布或者有偿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二)为他人有偿提供删除、屏蔽、替换、下沉信息服务的;(三)大量倒卖、注册并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账号,被用于违法犯罪的;(四)从事虚假点击、投票、评价、交易等活动,破坏互联网诚信体系的。第二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或者故意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提供技术、设备支持或者其他帮助:(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三)编造、传播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信息,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经济秩序的虚假信息;(四)编造、传播险情、疫情、警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食品药品等产品安全以及其他方面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五)仿冒、假借国家机构、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法人名义散布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而冒用他人名义散布的信息;(六)散布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或者其他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七)传播淫秽色情、暴力、赌博、凶杀、恐怖的信息,以及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手段、方法,制造或者交易违禁物品、管制物品,实施诈骗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以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信息;(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信息。第二十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发现发布、传输的信息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发现发布、传输的信息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内容的,应当依职责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制止等处置措施,阻断违法信息传播,保存相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由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国家有关机构依法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获取、传播前款被依法阻断的信息而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第二十八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应急机制,并在必要时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许可、备案情况。第三十一条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等执法职责,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应当具有执法资格,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监督检查等执法情况。第三十二条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等执法职责时,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三十三条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沟通和协作配合。公安机关在依法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通报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可建议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取消相关许可或者备案。第三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向有关部门举报、控告。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行政违法案件受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和程序要求,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电子设备、存储介质、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可以查询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账户。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将在履行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编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从事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网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编号。第三十八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规定,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件或者备案编号的,由原许可、备案机关撤销其相应许可或者取消备案编号,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四十二条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电信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撤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取消备案编号的,由电信主管部门通知相关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和域名解析服务提供者停止为其提供服务,通知相关部门取消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第四十八条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行为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第四十九条国家设立互联网信息服务黑名单制度,被主管部门吊销许可或取消备案的组织和个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或备案;被主管部门责令注销账号、关停网站的组织和个人,相关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三年内不得为其重新提供同类服务。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用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为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和应用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搜索引擎、即时通讯、交互式信息服务、网络直播、网络支付、广告推广、网络存储、网络购物、网络预约、应用软件下载等互联网服务。(二)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是指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接入的服务,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互联网接入业务等,具体业务形态包括但不限于网络代理、主机托管、空间租用等。第五十三条利用互联网专门向电视机终端提供信息服务的,按照国家有关广播电视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管理。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责编:董建兴来源:国家网信办微信公众号“网信中国”
发布者:人民新媒网
2021年01月09日
(作者:李成贵 马骁)人民法院是适用法律,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实施的重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在即,为熟练掌握和运用,长白人民法庭在完成好各种学习培训的基础上,近日,专门开展了为期一周的民法典集中学习活动。学习结合本庭审判工作实际,专题学习涉及婚姻家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借款合同等相关知识。长白人民法庭全体干警参加了集中学习。集中学习时,庭长逐一解读了相关法律条款的涵义,并结合审判中遇到的案例,举一反三,对相关法律条款的适用及在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交流,达到了快速、深度充电提升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成果,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提高干警精准理解和正确适用法律条款,切实提高办案质量,长白人民法庭将以此次民法典学习周为契机,持续、深入学习宣传,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运用民法典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8日
(作者:刘晨  徐文英)九年夫妻,一朝婚变。从灵魂伴侣到对簿公堂,是什么让原本相爱的两人,走到离婚的这一步?李某与金某有了孩子后,为了能更好的抚育子女。2017年,两人决定金某到韩国打工,李某留在家中照顾孩子。在两人共同的努力下,生活有了质的飞跃。不仅,还上了贷款更有了存款。然而,2020年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却打破了两人的幸福生活。因疫情被困家中的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不断地争吵终于将两人之间的情谊耗尽,也就有了对簿公堂的这一幕。长白县人民法院徐法官在承办本案之后,通过沟通了解到,原来两人因家庭琐事争吵只是表象。真实原因是,双方都觉得自己在婚姻中付出的多,对方付出的少,故而互生怨怼。想到这,法官给两人来了个“角色”互换。分别让二人感受了一下对方的一天。通过“角色”互换,看到对方艰辛的两人,在法官的见证下和好如初,感情更胜从前。长白人民法庭在家事审判工作中,通过审判实践经验总结归纳出“亲情感化法”、“暂缓冷静法”、“寻找症结法”、“换位思考法”、“心里疏导法”等多种有效调解方法,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纠纷,调撤率达80%以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8日
 人文传媒网讯(通讯员:乔元兀、王令南)一手抓体能综合训练,一手抓理论教育培训,数九严寒的冬季里,这个司法警察大队闲不着。近日,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全体警员开展了“司法警察规范执法行为专题培训”,此举进一步强化法警职业化能力和水平。这次专题培训严格按照最高院的要求,采用视频授课的方式进行,课题以“全国司法警察规范执法行为专题培训”,内容从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基本流程、警务受领、提押、押解、看管、庭审押解、值庭、还押等各环节进行详细的指导。同时,对执法依据、工作要求、勤务流程、执法言行、警容风纪、装备设施、安全防护等方面帮助参学警员整理出了警务保障实践中所潜在的风险和解决措施,并及时回应了执法困惑,指导其如何规范执法行为,培训突出了警务实战化的重要性,指明了司法警务信息化、智能化的发展方向。“必须严格抓好警务人员的规范执法水平,这是司法警务服务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建设正规化、专业化队、高素质法警伍的重要环节之一,我们将常抓不懈……”曾经的老消防转业军官、现任抚松县司法警察大队队长赵希国表示。“我们一定要以这次培训为契机,潜心掌握基本要领和规则,在工作中自觉按规则、按制度科学规范执法,不断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为崇高的法警事业奉献青春……”青年女法警王令南说;“这次培训对于我们很重要,我一定要仔细研磨所有课程中关于警务工作的实战化新理念、新技能,尤其要注意平时工作中容易出错的环节、细节,努力纠正实战中不太规范的执法行为,为审判执行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青年法警马克强说。不畏严寒抓训练,潜下心来学理论。通过培训,进一步强化了司法警察的政治担当、使命担当、责任担当意识,增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信心和动力。培训强化了工作重点,补齐了出现的短板,填补了存在的弱项,有效提升了执法能力水平,为打造一支忠诚、为民、务实、清廉和党和人民放心的司法警察队伍奠定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责任编辑:李江琳
发布者:清风在线
原创
2021年01月08日
   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参与人代表至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赠送锦旗,对梅河口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追赃挽损、维护投资人权益等工作中的付出、司法为民的法律情怀和奉献精神表示感谢。  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9月末,在被告人郭某一担任吉林省中商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梅河口市分公司负责人期间,雇佣被告人袁某、郭某二等人为业务员,采用发放传单、当面授课等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宣传投资理财项目,并承诺每年可收益投资额的13%,非法吸收解某、马某、赵某等98名投资者合计人民币401万元。经审理查明,郭某一违法所得共计321377.50元,袁某违法所得为4000元,谷某违法所得为3000元,郭某二违法所得为900元,高某违法所得为2000元。  经案件承办法官孙晓光半年多的不懈努力,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家属同意按非法吸收数额401万元的10%给集资参与人退赔,为本案的98名受害人挽回了经济损失40.1万元。   梅河口法院经审理认为,六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发放传单、当面授课等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宣传投资理财项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郭某一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谷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未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积极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并通过法治宣传、矛盾化解等方式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发布者:记者孙池
2021年01月07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 娄建功 马影】当前,在建筑工程领域挂靠现象普遍存在。在挂靠关系中,有时存在挂靠人以自己名义甚至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这种情况下被挂靠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近日,蛟河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案情回顾:2017年7月初,被告王某借用某管道公司的资质在蛟河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承包了白石山镇某农田建设项目,并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承包了白石山镇某村建设项目。2017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王某因工程施工需要,在原告赵某处购买沙石,王某的雇员谢某和姜某为赵某出具了还款承诺书一份,确认欠赵某沙石款及运费总计价款为19433元的事实。后经赵某多次索要,王某始终未履行给付价款的义务。赵某将王某以及王某挂靠的两个公司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向赵某支付沙石款及运费,并赔偿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王某挂靠的两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说法:本案中被告王某在赵某处购买沙石,并由其雇员谢某和姜某出具还款承诺书的行为,应认定赵某与王某之间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王某作为买受人,未及时给付赵某价款,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王某应当支付沙石款及运费,并应当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因王某与赵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王某挂靠的两个公司并非本案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其没有履行给付价款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故不承担连带责任。法官提醒:在挂靠经营过程中被挂靠人可能面临的风险会有:1.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2.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给建设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被挂靠人来承担;3.对因挂靠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对建设工程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5.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所得而被人民法院予以没收;6.因劳动、工伤争议损害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7.财务和税收风险等等。经营管理者要树立法制观念,依法经营,避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