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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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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娄建功 张鑫】蛟河法院干警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近日,蛟河法院执行干警利用网络查控迅速执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得到申请人连连称赞。据了解,2015年,王某的远方亲戚李某因孩子结婚需要,向王某借款2万元,并承诺半年内还款,但李某在孩子办完婚礼后,举家搬迁到了南方,不再与王某联系,王某多方打听也联系不上李某,无奈将李某起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阶段,李某始终未到庭参加诉讼,判决生效后,王某申请执行。案件移交到执行局后,执行干警充分利用“智慧法院”成果,利用网络查控等手段对被执行人李某进行了总对总查控,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和网络银行账户。第二天上午,被执行人李某主动打电话到执行局,原来李某一家搬迁到了广西,以为王某找不到自己了,借的钱就不用还了,但是没想到法院一下就把自己找到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都用不了了,执行干警对其进行了说服教育,李某表示当天下午让其亲属到执行局代缴执行款。当王某拿到执行干警转交的执行款时,厚厚的口罩已经遮挡不住他的笑容,不停的向执行干警表示感谢,至此本案顺利执结。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娄建功 】宋某超速驾驶轿车发生事故,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9月,被告人宋某驾驶轿车沿22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由于宋某超速行驶没能及时躲避驾驶摩托车从左侧路口行驶进入国道的姜某,双方车辆发生刮撞,致使姜某当场死亡。案发后,宋某马上报了警,蛟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报后赶赴现场勘查,随后将宋某口头传唤到该队,宋某到案后对肇事经过供认不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超速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被告人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判处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俗话说十次事故九次快,超速驾驶会对出现的突发情况难以有效处置,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法官在此呼吁广大驾驶员,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在驾驶过程中,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切勿超速驾驶!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娄建功 武光亮 】2019年4月8日下午,李某驾驶赵某的轿车在白石山镇村道上倒车时将站在车辆后方指挥倒车的车主赵某撞伤。经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受伤后在蛟河市人民医院治疗18天,支付住院医疗费6.15万元。经鉴定,赵某的伤势达伤残10级,需继续治疗。李某驾驶的赵某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险,并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后,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85万元。该保险公司认为,赵某作为被保险人,不属于第三者,依据交强险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蛟河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赵某损失共计215,206.07元。法院认为,事发时,本车实际驾驶人李某不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就不是投保人赵某而是李某,赵某和普通第三人一样对机动车的危险失去控制力,可以成为保险受害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车上人员的除外”。本案中,赵某虽为投保人,但事发时其在车后指挥倒车,并不属于本车上人员,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娄建功 马影 】通过信用担保公司做担保向银行借款,是很多中小企业解决自身资金周转困难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如果企业未偿还到期债务,担保公司依约代为偿还后,担保公司的追偿权如何得到保障呢?近日,蛟河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案情简介:2016年10月12日,蛟河市某信用担保公司与某石材厂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并约定若担保公司代为清偿债务,其有权要求石材厂归还代偿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日起的逾期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代偿损失及其他费用。同时信用担保公司与石材厂签订抵押合同一份,该石材厂同意以其所有的动产向信用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2016年10月18日,该石材厂向蛟河吉银村镇银行借款本金为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到期后,石材厂未能如期偿还借款本息,2018年3月12日,信用担保公司为其代偿借款本金120万元、借款利息101570.02元,该石材厂一直未偿还此款。担保公司将石材厂起诉至法院,要求石材厂给付代偿款1301570.02元,并支付违约金12万元,共计1421570.02元,同时要求对该石材厂的动产实现优先受偿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代被告偿还的银行借款本息,是基于担保合同的约定应履行的义务。原告代被告偿还后,二者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告依法有权向被告行使追偿权。最终判决该石材厂给付信用担保公司代偿款本金120万元、利息101570.02元及违约金120000元,共计1421570.02元,由于石材厂逾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信用担保公司有权对该石材厂的动产抵押物变价款优先受偿。法官提示: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其代主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承担保证责任后,在承担责任范围内,享有要求主债务人予以赔偿的权利。保证人一定要注意追偿权时效,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娄建功 】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妨害公务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0年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与妻子乘坐出租车时,因其妻子在付车费时杨某与司机发生争吵,并用手拉扯司机衣领,出租车司机报警后把出租车开到蛟河市公安局河北街派出所门前,两位值班民警在上前询问情况时,杨某开始辱骂两位民警,随即民警将杨某传唤至派出所办案区,在办案区内杨某继续辱骂两位民警,并动手殴打一名民警宋某的头部,另一名值班民警张某在阻止杨某殴打宋某时,被杨某动手打伤。经蛟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民警张某左上1牙龈、右上1牙龈挫伤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杨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妨害公务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娄建功 魏源 】近日,蛟河法院审理一起盗伐林木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0年4月3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为了自家取暖做烧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携带油锯来到蛟河市乌林朝鲜族乡某国有林内,使用油锯采伐柞树、黑桦共20株,并将盗伐的木材遗留在现场,后返还给了蛟河市南岗子林场,经鉴定,王某采伐的林木合计材积4.73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485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经电话传唤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法院开庭审理后,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近年来,非法采伐毁坏林木的案件时有发生,我们每个人都要提高保护森林的意识,共同努力才能够保护好我们的绿色家园,真正做到让青山常在,绿水长流。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娄建功 马影 】当前,一些房地产开发商由于资金紧张,会拿房子抵给一些债权单位或者债权人,这就是所谓的“抵债房”。由于拿到抵债房的企业或个人往往急于将房屋出售变现,这就给群众购买便宜的房屋提供了机会,但与此同时也可能会给购房者带来一些问题。近日,蛟河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案情回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欠李某工程款,便将一套房屋抵债给了李某。2015年2月,经李某介绍,冯某将4万元的首付款支付给了李某后,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了该房屋的按揭贷款手续,按揭贷款也转入了该公司的账户,冯某还向该公司缴纳了契税、代办费及物业维修基金。2016年冯某入住该房屋后,该房地产公司以未收到首付款为由拒绝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冯某将该房地产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在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其并没有对冯某未向其交付购房首付款一事提出异议,且为冯某办理了按揭手续,现该公司以未收到首付款为由拒绝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符合常理,最终判决该房地产公司立即协助冯某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官提醒:虽然抵债房屋相对便宜,但购买抵债房也是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如果开发商和抵债商或者抵债人的关系破裂,可能会造成购房人不能取得房子或产权,一房多卖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所以在购买抵债房屋的时候一定要对开发商的信誉进行一定的了解,选择信誉度高的开发企业,及时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避免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以及不必要的麻烦。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娄建功 魏源 】近日,蛟河法院对一起贩毒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刘某因多次贩毒,被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2月20日、3月21日,被告人刘某在蛟河市某宾馆内,两次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冰毒共计0.3g,通过微信收取毒资760元,2018年4月2日、4月15日,被告人刘某在蛟河市某小区的楼道内,两次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冰毒共计1g,获取毒资1000元,公安民警根据掌握的线索,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刘某抓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刘某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影响,作出上述判决。毒品——被称为万恶之源,毒品的危害和蔓延传播的速度非常的惊人,严重危害个人健康、家庭和谐和社会安定,“远离毒品、珍爱生命”,不应只是一句口号,而应该是一道红线,一道不能跨越的警戒线。
发布者:清风在线
2021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