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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有责任,追偿权行使要及时

2021年01月04日
清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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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娄建功 马影 】通过信用担保公司做担保向银行借款,是很多中小企业解决自身资金周转困难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如果企业未偿还到期债务,担保公司依约代为偿还后,担保公司的追偿权如何得到保障呢?近日,蛟河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2016年10月12日,蛟河市某信用担保公司与某石材厂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并约定若担保公司代为清偿债务,其有权要求石材厂归还代偿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日起的逾期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代偿损失及其他费用。同时信用担保公司与石材厂签订抵押合同一份,该石材厂同意以其所有的动产向信用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2016年10月18日,该石材厂向蛟河吉银村镇银行借款本金为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到期后,石材厂未能如期偿还借款本息,2018年3月12日,信用担保公司为其代偿借款本金120万元、借款利息101570.02元,该石材厂一直未偿还此款。担保公司将石材厂起诉至法院,要求石材厂给付代偿款1301570.02元,并支付违约金12万元,共计1421570.02元,同时要求对该石材厂的动产实现优先受偿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代被告偿还的银行借款本息,是基于担保合同的约定应履行的义务。原告代被告偿还后,二者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告依法有权向被告行使追偿权。最终判决该石材厂给付信用担保公司代偿款本金120万元、利息101570.02元及违约金120000元,共计1421570.02元,由于石材厂逾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信用担保公司有权对该石材厂的动产抵押物变价款优先受偿。

法官提示: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其代主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承担保证责任后,在承担责任范围内,享有要求主债务人予以赔偿的权利。保证人一定要注意追偿权时效,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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