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咎“油”自取! 非法贩卖汽油牟利,法院判了!

2023年08月07日
清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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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以为发现了“商机”,打起了“非法油”的主意,结果日子由盼头变成“判”头。近日,前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三个月、刘某拘役两个月;扣押二被告人在案的违法所得、汽油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

2021年3月至6月,被告人刘某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储存散装汽油,并多次向被告人郭某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20831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113元。之后,郭某将获得的散装汽油装在塑料桶内,运送到各农村进行二次非法销售,共向40人贩卖汽油,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67575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2230元。

2021年6月17日,被告人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扣押其在前郭县某装饰店内储存的22桶汽油共550升。2021年6月20日,被告人刘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其在前郭县某村废弃楼房内的汽油490千克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案发后,二被告人均缴纳违法所得,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涉嫌赌博犯罪和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郭某、刘某明知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二被告人虽认罪认罚,且具有立功情节,但鉴于二被告人经营、储存散装汽油的数量较大,对外销售的次数较多,危险性较大,不宜判处缓刑。综上,考虑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售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工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法官说法

2021年3月1日,危险作业罪正式入刑,将安全生产领域尚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汽油这类危险物品的,即在打击之列。

本案被告人无证经营油品牟利,是心存侥幸、不计后果的危险犯罪行为,当引以为戒。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进行买卖和运输、储存油品均是违法行为,如在这个过程中发生危险,后果不堪设想,请务必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和使用油品,切莫因贪小便宜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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