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APP下载
取消

您的爱心支持,是我们完成

为国为民伟大事业的基础!功不唐捐!

未上传收款码
感谢您的支持,我会继续努力的!

打开支付宝扫一扫,即可进行扫码打赏哦

【一案一“典”】抚养费能涨价不?

2021年06月02日
清风在线
关注

房价涨、物价涨、油价涨……有人知道离婚协议约定好的抚养费能“涨”吗?让我们一起看看,长岭县人民法院的这起典型案件,学“典”抚养费的知识。

案情简介

原告:王小某

法定代理人:张某

被告:王某

2014年,张某与王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张某抚养,王某每年给付抚养费4000元。离婚后,王某一直没有给付抚养费。

2021年,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给付2014年至2015年拖欠的抚养费每年6000元。因2016年搬至长岭镇镇内生活,生活费增加,要求王某自2016年1月起,每年给付抚养费12000元。

王某不同意原告的要求。同意给付原告抚养费自2014年至2020年每年4000元,自2021年起,每年给付抚养费6000元。

裁判结果

长岭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每年给付子女抚养费4000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自觉履行约定。原告自起诉之日前未曾向被告主张增加抚养费,且被告同意按约定给付2021年以前拖欠的抚养费每年4000元,故原告要求增加2014年至2020年的抚养费,本院不予支持。现原告在长岭镇生活,则对原告2021年起的抚养费数额,可参照2019年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予以确定,即每年11700元。

遂依法判决如下:被告王某给付拖欠的抚养费2565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自2021年起被告王某每年给付原告抚养费11700元,此款限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

答疑时间

张某:“对方还拒不给付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法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六十一条。”

王某:“抚养费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吗?”

法官:“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张某:“抚养费都包括啥?”

法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王某:“离婚后孩子都没跟我生活,我为什么要管?”

法官:“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张某:“抚养费的数额有规定的标准吗?”

法官:“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四十九条”

王某:“离婚协议都约好的抚养费的数额,还能增加?”

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十八条”

王某:“我什么时候可以不给孩子抚养费?”

法官:“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十三条”

张某、王某:“我们没什么问题了,谢谢法官。”

法官:“我还有话说!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虽就此解除,但双方对子女的爱与责任仍要继续,离婚后的父母应当本着“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和最大利益原则”,尽最大能力做好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抚养费,不仅是对子女的责任更是一种爱的表现。”

特别声明:

本文为人文传媒网平台“人文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与“人文号”立场无关,“人文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如有文章内容、版权等问题,请联系人文传媒网。

联系邮箱:www_rwcmw@163.com

评论

    0/500
取消

感谢您的支持,我会继续努力的!

未上传收款码
扫码打赏,你说多少就多少

打开支付宝扫一扫,即可进行扫码打赏哦

举报此人

举报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