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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一场事故两家愁,巧解“心结”化干戈

2天前
清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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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前郭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承办法官以事实为基础、以沟通为纽带,在法理与情理之间精准把握平衡点,不仅高效化解了矛盾,更彻底解开了当事人的“心结”,生动诠释了司法为民的实践内涵。

案情回顾:

桑某驾驶轮式拖拉机沿珲阿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因未按规定倒车,与高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经交管部门认定,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高某将受损小客车送修后产生了一笔维修费,可当他向桑某主张赔偿时,桑某却对维修价格提出质疑,认为费用远超合理范围,拒绝按金额赔付。高某则认为,维修费有明细可查,且事故还导致车辆出现折旧损失,桑某理应全额承担。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赔偿协商陷入僵局,无奈之下,高某一纸诉状将桑某诉至前郭法院。

调解过程: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在厘清事实的基础上,判断该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备良好的调解基础,遂决定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抓住争议焦点,从情理法三个维度逐步疏导。法官一边结合车辆实际受损情况、当地维修市场行情,对高某客观分析了维修费用的合理区间,同时坦诚说明桑某无保险、经济承压的实际难处,引导其换位思考;另一边,法官则明确阐释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以及“造成他人财产损失需依法赔偿”的法律规定,让桑某清楚自身责任的不可推卸。

一番耐心沟通后,双方紧绷的情绪逐渐缓和。最终,在法官的见证下,桑某与高某达成一致意见:桑某当庭向高某支付赔偿款6000元,高某自愿撤回起诉。这场僵持多日的纠纷,以双方握手言和画上圆满句号。

“判决易,解纷难。一纸文书不仅承载法律条文,更连着当事人的真实诉求。”承办法官表示,化解矛盾不能仅停留在“定分止争”,更要聚焦“心结化解”。今后,前郭法院将持续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理念,用精准的法律解读、耐心的沟通引导,让司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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