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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风中血泣的老百姓,谁来主持公平公正!

2022年12月08日
众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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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林场“一地三包”故意违约,法院不作为、乱作为’,导致该案诉讼20年之久,最终仍未审结结案。

近日,记者就该案到黑龙江省富锦市进行了调查核实后,证据显示,农民高忠海在1996年以水稻开发服务中心名义与本案东风岗机械林场签订了《联合开发荒原种植水稻合同书》,按合同约定,高忠海履行了交费和开垦荒原义务,可在高忠海履行合同期间,本案林场又在1996年暗地将承包给高忠海的土地又承包给了孙建宝,1997年又承包给了通业公司。为此,本案林场将一块土地签订了三份合同,引起纠纷后,第二份合同,承包人通业公司在2000年起诉本案林场于佳木斯中院(一审中认定“林场与孙建宝签订的是假合同,合同被解除”)

就上述如此简单的一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非分明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却经四级法院裁判,裁定近20年之久,期间做出了6份判决(7份裁定),前4份判决法院内部为争夺利益相互撤销。后2份判决,法院为了拖垮当事人而故意违反程序规定,故非法无效,因此法院作出的上述6份判决,却没有一份是“依法、公正、合理审结本案”的“生效判决”。

就本案,据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文明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高忠海手中的10多份证据进行梳理,核实后,评议如下:

一、一审佳木斯中院就通业公司起诉林场合同纠纷一案,该院追加高忠海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高忠海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定:无论原、被告任何一方胜诉,均侵害高忠海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案中高忠海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依据(2000)佳经初字20号判决第4-5页,原、被告一同请求法院解除高忠海的合同可证实原、被告属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的方式侵害高忠海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该院不但未驳回其请求,反而伙同原、被告借口判决解除了高忠海的合同,故该院行为属故意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二、高忠海不服判决,上诉于二审省高院,二审虽然撤销了一审“解除高忠海合同的判决”,但又毫无法律依据的认定:“一块土地签订的两份合同均有效”,并借口将高忠海第一份合同承包的土地判给了第二份合同承包人通业公司,致使高忠海的合法有效的第一份合同成了一纸空文,该院判决属明显的故意违反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项……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高忠海不服判决,向该院申请再审,该院开庭审理后未下判决。

三、本案林场不服上述省高院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该院作出(2003)民一监字第192号裁定,将本案发回省高院再审,该院做出(2003)黑监商再字第46号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佳中院重审后作出(2004)佳民商初字第31号判决。该判决属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及故意违反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期间高忠海另行起诉后,佳中院又借口作出(2005)佳民初字第6号,驳回高忠海起诉裁定,该裁定属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以及故意违反《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

四、当事人不服佳中院(2004)佳民商初字第31号判决,上述于省高院,该院作出(2005)黑商终字第197号判决,该判决属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上述省高院判决申请再审,省高院作出(2010)黑监民再字第130号裁定,将本案第二次发回重审。故该裁定属故意违反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的规定。

佳中院(第二次)重审后作出(2014)佳民初字第1号重审判决。当事人不服判决,上诉于省高院,该院(第二次)作出(2015)黑民终字第20号重审判决。上述中、高两院判决均属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

高忠海不服省高院上述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该申请即符合程序规定,更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六)、(十二)、(十三)项规定,可该院却认为上述第二次发回重审后作出的违反程序规定的(2014)佳民初字第1号和(2015)黑民终字第20号非法无效的两份判决,是本案中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并以此为由,作出了驳回高忠海申请再审本案的裁定,该裁定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此外,记者了解到,2017年高忠海和老伴上访最高院,最高院让佳木斯中院处理,可佳中院却推到富锦法院,富锦法院又推到头林法庭,期间由原富锦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国辉(主管信访)兼兴隆岗镇党委书记时,与富、佳两院沟通后提出4点:①回富锦法院处理②单独起诉林场,标的额不能超过一千万元③事后不许追责④回村开一份困难证明,盖上镇民政公章。同时,佳木斯中院民一庭庭长雷阳来富锦市暗访后,提出上述同样的说法,如我同意:①起诉费免交②保证依法公正审判。在同年10月23日,审判长张福军等人在桦川县看守所开庭审理后(因上访,高忠海和老伴被富锦市公安局抓捕,高忠海羁押在桦川县看守所,其老伴羁押在佳木斯看守所。之后,被富锦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高忠海三年六个月,他老伴判三缓五)审判长张福军让交起诉费,如不交就不下判决,并按撤诉处理。

综上所述,试想如果本案任何一级法院能够依法严格履行职责,能够依法适用《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该案定能为国家节省大量司法资源,社会中也定能提高司法公信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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