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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法院|承揽合同引纠纷 法官调解化心结

2021年09月15日
清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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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原、被告相距千里的承揽合同纠纷案长岭县人民法院如何高效调解有何绝招事不宜迟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案情简介

郑某需搭建养殖大棚二座,经人介绍,与刘某以电话及微信的形式进行商议,双方最终口头约定,由刘某所在的天津某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提供材料、人工安装、运费等,承包总价款为13万元,交工日期为2021年6月18日。

4月7日,郑某将13万元承包款转入刘某卡内(刘某系某公司经理)。

5月31日,某公司法人张某将所有材料运来长岭县,并亲自到现场安装。

6月14日,在未交工的情况下,新建大棚一个倒塌、一个覆盖设施全部被风刮碎。

事后,刘某和张某承诺重建大棚,但始终拖延,甚至不接电话,不回微信。而郑某的大棚处于废置状态,预定的鸡雏全部退货,造成经济损失3万元。

7月9日,郑某诉至长岭法院,请求张某和刘某返还支付的报酬,并赔偿损失。

法官调解

接到该案后,承办法官苗建秋立即翻阅案件卷宗,研判案情,考虑到被告二人均在天津,且疫情形势严峻,苗建秋想通过线上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于是,他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联系被告二人,悉心解释利害关系,但二人态度强硬,不愿配合,并以属地管辖异议为由拒绝沟通,苗建秋耐心地向二人解释,合同约定履行地在长岭县,长岭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

刘某和张某见属地管辖异议被驳回,态度也有所缓和。随后,苗建秋一方面向刘、张二人释法明理,告诫他们赔偿原告是不可避免的,案件一旦进入审判程序势必会花费双方一些时间和精力,且当前疫情形势严峻,路途奔波不利于自身安全。另一方面,他从诚信经营的角度劝告二人,不能做一锤子买卖,只有良好的口碑才能把事业壮大。听了苗建秋的劝导,二人都觉得很有道理,表示同意原告的诉求,返还报酬13万元,赔偿损失3万元,并当即向原告转款。至此,该起承揽合同纠纷得到圆满调解处理。

小编普法

01承揽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02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对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满意,应该怎么办?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小编也在此提醒大家:一是要尽量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明确合同相对方,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二是要注意保留合同邀约、协商、工程价款结算、款项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备不时之需;三是一旦发生纠纷要尽快向劳动部门、法院提起维权请求,提高维权效果。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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