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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安:新药上市却断供解约为哪般?

2020年11月27日
文化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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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历经十余年研发、市场前景看好的新药生产厂家,却在新药上市一年多时间里将股份低调转卖,并迫不及待地与各地代理商解除协议,这其中有何玄机?另一方面,全国各地的区域代理商历经艰辛,投入巨大资金和人力拓展市场,刚有起色却遭遇突如其来的解约,面临药品断供、代理协议被迫中止、损失难以弥补的尴尬窘境。

区域代理协议有玄机

记者了解到,武汉大安制药有限公司是一家集药品研发、生产与销售为一体的医药综合企业。该公司开发的氟比洛芬酯及其脂微球注射液被业界普遍看好,具有良好的应用和市场前景。


花费了巨大心血和代价研制成功的新药,在市场推广方面自然也不可怠慢。据了解,从2018年1月开始,武汉大安便面向全国范围广招区域代理商推广新药。并对推广方式、推广范围、销售业绩等有细致全面的要求。

以东北某省为例,在市场推广过程中,为了使氟比洛芬酯注射液在省内能通过直接挂网采购目录,实现市场准入资格,武汉大安公司在指定该省某医药有限公司为区域内(全部医疗机构)的唯一合法咨询推广服务商的同时,还要求该代理公司以组织所谓地方学术会议、服务于医疗机构的学术支持等名目,加大专项支出费用,以达到促进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目的;同时须交纳以保障和维护协议产品补标(备案)挂网、办理地方医保等与产品市场准入相关的所谓 “政府事务保证金”、以及产品推广、终端开发覆盖保证金等数百万元,协议还要求代理商第一年的销售目标,须覆盖地方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达35家以上。

正是基于这样的特殊要求,各地的代理公司不得不投入大量人力、财力资源加大攻关力度,为了实现该药品进入各地的“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目录”,实现市场准入资格,纷纷通过举行所谓的新品上市发布会、学术交流会等各种名目和措施,对该公司及产品形象,以及双方的紧密战略合作关系,进行全面的宣传和公关。

一年之后突然断供

然而,“蜜月期”却并未能持续太久,自2019年第三季度起,武汉大安即对全国各地的代理商突然停止了供货。2019年10月起,各地的代理商纷纷被要求签订《“氟比洛芬酯注射液”区域推广协议书》解除协议。由于此举是武汉大安在未作任何沟通、协商的情形下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大多数代理商均表示不能接受武汉方面的无理要求。同时,代理商通过工商查询得知,武汉大安的股东已于2019年11月1日发生变更,控股股东已由张文军实际控股的新泰市文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辽宁远大诺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对此,记者就解除代理合同、断供以及善后事宜电话采访武汉大安公司有关人员,但对方回避了公司股权发生变化和转让对解除代理协议一事的影响,并解释称,主要是因为国家跨区域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项目的执行与推进,形成市场格局以及价格的全面变化,导致甲乙双方不能按照原协议中规定条款继续行使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原协议事。但有不少代理商则义愤填膺地表示,武汉大安方面根本就没有进行过协商沟通,无论是武汉大安的股权转让,还是代理协议的突然终止,自己事先都毫不知情。

武汉大安公司历经十余年研制开发、且市场前景看好的新药,为何会在短短一年间就将股权转让?公司股权转让后是否有合理的解决方案有效安抚对新药推广贡献巨大的代理商?全国各地的代理商的补偿方案是否透明公开?标准是否统一?对于这些各地代理商关心的问题,记者没能从武汉大安方面得到想要的答案。

而对于武汉大安是如何进行新药的市场公关和推广,在代理商协议中赫然出现的所谓“学术会议费”、“学术支持费”以及“政府事务保证金”等,是何种性质的支出费用,流向了哪些个人和机构的腰包,在新药的推广与销售环节中占比几成等敏感话题,武汉大安方面则三缄其口,选择了回避的态度。

解除合同双方各有说法

由于厂方与代理商之间就解除合同以及赔偿方面迟迟不能达成一致,在代理商一方要求厂家继续履行代理协议,并赔偿相关损失的同时。武汉大安公司一边表示同意通过协商解决,一边于2020年9月24日提起仲裁,要求确认解除合同有效,并归还保证金和赔偿。

代理商代表对于武汉大安出尔反尔的行为感到非常气愤和不解:

首先,缔约前武汉公司向全国区域推广商许诺广大的市场前景,要求各推广商加大前期投入,为武汉公司解决市场准入、入围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目录、办理地方医保编码等问题,并要求举行具有轰动效应的上市发布会、学术会议等公关宣传活动。而事实上,武汉公司同期已在广泛接触潜在收购方进行商业洽谈。武汉公司要求各推广商加大投入,为新品造势。以此推测,其真实目的实为制造新品的轰动效应,以便于为贵司原股东转让股权制造溢价效应。

其次,在全国区域推广商解决完市场准入、入围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目录、地方医保编码等问题后,武汉大安原控股股东实际控股的新泰市文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即将股权溢价转让给辽宁远大诺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其获得高额资本溢价,是建立在全国区域推广商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为仿制药“氟比洛芬酯注射液”取得市场准入、以及迅速开发并打开市场的情形下实现的,各地的区域推广商为此付出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无法弥补的信用损失。进而印证武汉大安的原股东缔约、履约毫无诚信可言。

另一方面,武汉大安原股东后期与代理商协商解除、商谈赔偿过程中,未表现出任何诚意,对代理商的付出和实际损失视而不见,始终没有合理的说法和解决方案。

记者于2020年11日16日和23日分别又就上述情况电话采访武汉大安公司原股东新泰市文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文军,对方手机始终电话呼叫转移;采访大安公司总经理王定珠时,对方以电话听不清楚为由挂断电话,回复短信表示,十分感谢记者对大安公司的关注,欢迎记者来公司采访,希望能理解。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汉明认为,虽然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了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但并不免除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义务。同时刘汉明律师认为,解除合同的通知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武汉大安虽然向代理商送达了解除协议,但因其未在解除协议上签字盖章,所以并不能证明其有明确的解除协议的意思表示。

截至稿件发布时,有关代理商代表已经就武汉大安仲裁案件提出反请求。这起仲裁案件将最终如何裁定?孰是孰非,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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