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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法院【拒执罪:我是“老赖克星”】

2021年01月06日
清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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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声网讯  一个执行案件的由来大多是基于民事纠纷的产生,在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也始终是一种司法措施,然而部分“老赖”心存侥幸,认为欠钱不还与刑事案件无关,能躲就躲,但逃避不是办法,躲债行为并非简单的民事案件。

近期,吉林市昌邑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孙某、孙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7年向昌邑法院申请执行孙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7万余元。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某、孙某某为逃避执行,将二人名下所有的吉林市昌邑区立方空间房产转卖至第三人,后将所得价款在吉林省梅河口另购一套房屋。致使上述执行案件始终无法得到执结。综合以上情况,法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当孙某、孙某某得知其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二人迫于压力将执行款交往法院,并取得申请人的谅解。经法院判决被告孙某、孙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罚金5000元。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出具法律文书,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不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7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通知规定下列五种情形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孙某、孙某某以为可以凭借自己的“小聪明”进行暗箱操作私自转移财产,进而逃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法治国家无“法外之地”,对于这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造成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挑战司法权威,给社会造成极坏影响的行为,等待他的将是法律更为严厉的惩治。法院执行干警及时发现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并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法律依据,及时挽回了申请执行人的损失。最终孙某、孙某某也因自己的“聪明行为”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这也给同样“心存侥幸”的老赖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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